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或依据 | 法规依据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执法建议 |
1 | 依法办矿 | 依法立项审批,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 | 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B类 | |
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 查是否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文件 | B类 | |||
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3、5、14、15、21条 | 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 B类 | |||
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22条 | 查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监理工作总结 | B类 | |||
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 查是否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文件 | B类 |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 查是否有安全验收批复文件资料 | B类 | |||
2 | 证照齐全 | 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 | 查各证照有无及其有效性 | A类 |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 《矿山安全法》第26、27条,《安全生产法》第20条、23条 | 查各证照有无及其有效性 | B类 | |||
3 | 规章制度 |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 | 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 C类 | |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13条 | 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 C类 | |||
矿山企业应建立爆破作业规程及爆破说明书、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钻车、挖掘机、装载机、凿岩机、排水泵等)操作规程 | 综合因素 | 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 C类 | |||
4 | 管理机构 |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 查安全机构和管理人员有无状况 | C类 |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 查资格证书有无 | C类 | |||
5 | 基本图纸 | 矿山必须具备: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5条 | 查看各图纸有无及其时效性 | C类 | |
矿山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矿井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5条 | 查看图纸,询问矿山负责人生产现状,并与图纸进行对比 | C类 | |||
6 | 教育培训 | 新进矿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查企业培训计划、记录,随机抽查询问矿工 | C类 | |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查企业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 | C类 | |||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 查特种作业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 C类 | |||
7 | 安全投入 | 矿山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具体情况 |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 | 查是否提取及提取标准,以及使用情况 | C类 | |
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 查是否提取及提取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C类 | |||
8 | 隐患排查与处理 |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安全生产法》第3 | 查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处理记录 | C类 | |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 查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处理情况 | C类 | |||
9 | 应急救援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7条 | 查应急预案有无及完整情况 | C类 | |
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4条 | 查评审纪要 | C类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 | 查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执行情况 | C类 | |||
10 | 事故处理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 | 查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处理情况 | E类 |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 查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的情况 | C类 | |||
11 | 劳动保护 | 矿山企业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 询问作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是否知情 | C类 | |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 查劳保用品质量、采购、发放和使用情况 | C类 | |||
矿山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44条 | 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 | C类 |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或依据 | 法规依据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执法建议 |
1 | 开采技术 |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2条 | 查看设计资料和初步设计,必要时检查生产现场 | B类 | |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2条 | 查看设计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 | B类 | |||
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m;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m,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2条 | 查看设计资料,查阅初步设计中相关内容 | B类 | |||
2 | 边坡稳定 | 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5.10条 | 查看观测记录资料,是否定点定期进行了观测 | C类 | |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5.3条 | 查看观测记录资料 | C类 | |||
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停留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4条 | 查作业规程和现场落实情况 | B类 | |||
3 | 爆破作业 | 爆破作业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并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7条 | 查看爆破员持证情况;查爆破时作业规程和制度 | C类 | |
4 | 机械装运 | 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 | 综合因素 | 查看设计资料,现场检查是否为机械化铲装作业 | B类 | |
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 综合因素 | 查看维护、检修记录 | C类 | |||
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 综合因素 | 查设计和监理资料;现场检查,转弯处是否有警示标志 | C类 | |||
5 | 防洪设施 |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21条 | 查防洪措施是否建立;是否设置截水沟 | C类 | |
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4条 | 查看设计资料,现场检查设施是否落实 | C类 | |||
6 | 安全距离 |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1条 | 查看设计资料,现场进行检查 | C类 | |
7 | 警示标志 |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9条 | 现场检查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 C类 | |
8 | 人行通道 | 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12条 | 查看设计资料;并查阅相关图纸是否有标注 | C类 | |
9 | 电气设备 |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20条 | 查看设计资料 | C类 | |
变电所应当有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 查看设计资料 | C类 | ||||
10 | 塌陷控制 |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5.1条 | 查看开采平面图中是否有标注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 | C类 | |
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5.1条 | 查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处理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施工方案 | C类 | |||
11 | 采场供电 |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8.6.1条 | 查看设计资料和配电系统图 | C类 | |
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8.6.2条 | 查看设计资料和配电系统图 | C类 |
执法建议分为五大类,其具体意义如下:
(一)A类项不符合要求,立即停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二)B类项不符合要求,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照规定予以矿山企业经济处罚。
(三)C类项不符合要求,责令改正,按照规定予以矿山企业经济处罚。
(四)D类项不符合要求,按照规定予以矿山企业经济处罚。
(五)E类项不符合要求,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以上给出的各执法建议,指的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首次发现矿山企业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给予的相应处罚建议,若是矿山企业不予执行或未达到相应的整改要求,再次处罚应依法加重处罚。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