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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2025-09-29 10:48:52 责编:小OO
文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 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 2 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 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

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3

八、档案管理制度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 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 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 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 种:

a. 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 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 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 4 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 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 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十、人员培训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十一、监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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