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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题
2025-09-30 08:37:14 责编:小OO
文档
1..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2..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

  3.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理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 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卖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请结合FOB术语及其他的知识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以及此案的教训。

  4.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5.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     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 

  6.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7.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8.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付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9. 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商品 ,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问此项货物应由谁负担? 

  10. 一份CFR合同,甲方卖3000吨小麦给乙公司,甲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吨散装小麦装船,其中的3000吨小麦属于卖给乙公司的小麦。货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甲公司装船后及时发装船通知给乙公司。受载船只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损失了3000吨,其余2000吨安全运至目的港,卖方宣称卖给乙方的3000吨小麦已全部灭失,并按CFR合同规定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为由对此项损失不负责任。   请问卖方应负责任么? 

     1、卖方仍应承担交货责任 2、注意风险转移问题

  11.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共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每筐50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    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12.上海出口公司A与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 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货到目的港。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卖方此时才意识到C.K.D.是指COMPLETELY   

  KNOCKED DOWN(完全拆散),只好认赔。

  评析: 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

  13. 一批出口货物,自广州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1)5箱欠交(短量险)(2)10箱包装严重破裂,内部货物损失50%(明显为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船方);(3)10箱外包装完好,内部货物有短少(出口商漏装,应补发)。分析进口方就上述损失,分别向谁索赔?

  Shipped on boar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unless otherwise stated) the goods or packages specified herein and to be discharged at the mentioned port of discharge or as near thereTo as the vessel may be safely get and be always afloat.

  The weight, measure, marks and number……being particularFurnished by the sellers, are not checked by the carrier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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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公吨红小豆,不允许分批装运,最迟装运日期为7月18号,受益人向银行交如下单据,能否获得付款? (1)第一套提单上载明:船名为“STAR”,航程为“018”,装运港为“TIANJIN”,卸货港为“KOBE”,净重“51”,装运日期为“7月11日”。(2)第二套提单上载明:船名为“STAR”,航程为“018”,装运港为“TIANJIN”,卸货港为“KOBE”,净重“51”,装运日期为“7月17日”。   如果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为7月15日,银行是否付款?

  15.某公司向美国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Each month shipment 200C/S  Commence from January,问如果1月份装200箱,2月份不装,3月份和4月份各装200箱是否可以? 不可以,必须按合同规定每月装运200箱否则属于违约。

  16. 某厂欲向国外出口一批日光灯(低值易碎品),采用海洋运输方式,请问投保什么险别合适?保险金额为多少合适? (平安+碰撞)

  17.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温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瓦楞纸箱内,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

   (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进口商是否对货物支付价款?  (3)你认为出口商如何处理此事?

由于货物本身特征无法避免,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不能赔付。CIF必须照单付款,进口商赎单后再与出口商协商索赔。适当退还货款,并委托进口商就地处理,根据货物污损程度决定丢弃回收或削价清货。

18. 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CIF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3公吨,价值3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 

   [分析]不一定。如果法国方面保的是一切险或者加保了淡水雨淋险,那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保的只是最低险别,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19. 上海某造纸厂以CIF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同,货到目的地后因水份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分析]买方不能向我方索赔。因为,虽然CIF表明由卖方承担保险费,但是风险划分依然以船舷为界,因此风险由买方承担。再者,卖方承担保险费一般只投保最低险别,除非买方要求加保附加险(受潮受热险)。

   20.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一批货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我方能接受吗?

[分析]不能接受。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21. 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 

   分析: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理由: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我方应在7月份按时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花旗银行索偿。

  22.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23. 不能拒绝退款。理由:(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24. 国外贸易公司从我进出口公司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1月30日前开出L/C,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L/C,有效期至2月10日。  后由于卖方不能按期装船,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L/C有效期延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1)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1)银行有权拒付。据《UCP500》规定,L/C虽是根据合同开出的 ,但一经开出就于买卖合同。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本案虽合同条款改变,但L/C条款未改,故银行只按原L/C条款办事,2月17日超出了原L/C的有效期,故银行可以拒付。(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卖方也可要求修改信用证。

  25.卖方向买方销售某种商品10000吨,在合同中规定了6至10月分5批装运,每月各装运200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按约于5月15日按合同开来信用证。卖方在前三个月每月装运2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但是9月份卖方因故未能按时装运,并延迟至10月初才装运。当卖方持有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本批货款时却遭到银行拒付,银行同时声称最后一批货物的装运也已经失效。分析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以及宣布最后一批失效有无道理?

  [分析]卖方确实违反了合同,银行的做法符合有关的国际惯例。有关信用证规定在分批装运时,如果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批和该批以后的货物均告失效。

  26.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征行。但是开征行却以装运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分析]开证行没有理由。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

  27. 我国 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结论:A公司不能结汇 理由:(1)根据<UCP5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延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28. 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 10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上衣按3︰7搭配,即绿色300件,红色700件。 后国外来证上改为红色30%,绿色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问题】(1)为什么银行拒付?(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本案中装运单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2)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人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29.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货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

   欧洲厂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所派船只迟到,是由于战争造成,这属于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项,对欧洲厂商提出的赔偿要求,我方可不予理睬。

   30.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1个批号,即100箱内出现玷污现象;(2)收货人实收99,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当分别向谁索赔?

   [分析](1)属于一般附加险,包含在一切险范围,应向保险公司索赔;(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3)由于外表良好,应为出口商所装食品量不足,是交货以前发生的,向出口商索赔。

   31.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32. 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至取消”。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对木材出口进行,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按照国际惯例。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巴西出口商依据合同规定向我方提出延迟或者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据可依,我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33. A国的甲公司与B国的乙公司签订了购销麻纺织品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于1999年12月底之前交付200吨麻纺织品给乙公司,而当乙公司收到100吨货物后,于1999年5月明确通知甲公司由于麻纺织品销路不畅,不会接收甲公司的继续供货。这时甲公司仓库下存麻纺织品10吨。甲公司为了赢利,在收到乙公司通知后,继续按双方合同约定为乙公司收购了其余的90吨麻纺织品。后因乙公司拒绝接收后100吨麻纺织品,酿成纠纷。

问:本案谁违约?属于哪种违约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乙公司是属于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是毫无疑问的,他的行为构成了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依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本案中应该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但是由于甲方在乙方明确告知即将违约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采购了90吨的麻纺织品,扩大了损失的范围,所以甲方在本案中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4. 我方某公司与英商签订一笔服装合同。合同按CIF伦敦即期L/C方式付款,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我方按时将货物装上直达轮,并凭直达提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议付货款。该轮船中途经过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服装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伦敦。由于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该批服装比原定时间晚了2个月到达。为此,英商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问:(1)我方应否赔偿?(2)如何处理?(3)为什么?

   [分析]我方不应赔偿。应让买方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交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交涉。因为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以船玄为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玄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所以,船方擅自转船造成的损失也应由买方承担。另外,CIF属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35.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X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和航运单送孟买X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问题: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分析]该按例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我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承运人)即完成交货。印商认为9月2日到货时间为交货期,与FCA术语规定相矛盾。

结论:仲裁员的仲裁结果有利于卖方。

  36.  中国A公司从德国B公司进口一套大型生产设备,合同规定分三批交货,分期付款。第一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A公司支付了货款。第二批交付的货物为该设备的主要部件,其型号、性能与合同不符,无法安装投产。中国A公司因此提出撤销整个合同,要求B公司退回第一批交付货款的已付款,并支付违约金。B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成套设备的分批交货合同中,其中一批不符合合同规定,因各批货物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不能单独使用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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