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加多宝对 “王老吉”的贡献如何保护
2025-09-30 08:35:56 责编:小OO
文档
加多宝对 “王老吉”的贡献如何保护

[摘要] “王老吉”商标价值产生的基础正是它的商誉,并非是国家授权,而“王老吉”商标商誉的建立,应当主要归功于加多宝,加多宝才是“王老吉”商标价值的主要创造者。“王老吉”商标争议,对现有商标法关于使用者保护的制度提出了挑战,它可能拉开使用者利益保护讨论的序幕。必须指出的是,完善使用者保护制度,旨在平衡商标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利益关系,打造商标许可使用的良性运行模式。

  (中经评论·北京)“怕上火,喝王老吉”,这是一句国人再熟悉不过的广告词,然而近来“王老吉”商标之争,却让它的使用者加多宝没少上火。2012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事情是这样开始的:“王老吉”商标原属于广药集团,1997年,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许可给鸿道集团(加多宝的投资方)。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许可协议,约定许可使用期限到2010年5月2日。2002年至2003年间,双方又第三次达成协议,延长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到2020年。原本,“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还未届期,一切都还风平浪静,但广药集团总经理李益民因数百万元受贿案的东窗事发,让事情变得扑朔迷离。李益民因受贿而签署的延长商标许可使用期至2020年的协议因此属于无效约定,广药集团据此收回了“王老吉”商标。

  “王老吉”商标争议仲裁的裁决是否公正

  有评估机构评估,经过加多宝的多年苦心经营,“王老吉”商标价值已上升到上千亿元,而正在此时,它被广药集团收回,于是就有评论把“王老吉”之争,比喻为生父母与养父母之争。公众也为加多宝鸣不平:含辛茹苦把孩子养大,却拱手还给广药集团。于是,有人开始质疑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关于“王老吉”商标争议裁决的公正性。

  关于商标许可使用的条件、形式以及生效要件等,我国《商标法》都有明确规定。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与商标使用人可达成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并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期限;在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商标权人有权收回商标。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许可给加多宝,并通过第三次协议将许可使用期限延长到2020年,但第三次协议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只能按照第二次协议来确定“王老吉”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即2010年5月2日为商标使用届满日。而在使用期限届满后,作为商标权人的广药集团当然有权收回商标。因此,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度,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论,是无可厚非的。

  “王老吉”的“千亿”商标价值是谁创造的

  公众更多关注的是,“王老吉”商标的价值是由谁创造的?是它的所有者广药集团,还是它的使用者加多宝?“王老吉”商标在许可使用之初,还只是偏安于广东市场的地方性品牌,加多宝通过成功运用品牌推广战略,将“王老吉”打造为全国知名品牌,市场销售额也从原来的1亿飙升为170亿元,甚至超过可口可乐在中国的销售额。“王老吉”商标也因此为经营者带来了巨额利润。

  商标并非天生就具有能为企业带来巨额利润的价值,要“全国知名”,它需要企业投入巨大的广告宣传、选择正确的品牌经营策略以及付出不为人知的辛劳与汗水。所以,商标产生之初并没有价值,而是因为在使用中不断累积商誉才逐渐产生价值。

  多年来,商标法学界也在一直热议“商标权是如何产生的”,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商标登记并不能当然地产生商标权,它只有在长期经营中累积了商誉后才能产生商标权。按照这种学说,“王老吉”商标价值产生的基础正是它的商誉,而并非是国家授权,而“王老吉”商标商誉的建立,应当主要归功于加多宝,加多宝才是“王老吉”商标价值的主要创造者。然而,现有商标法制度并没有给予加多宝关怀,并且仅仅因为使用期限届满就剥夺了加多宝的商标使用权。这不禁让人们开始反思现行商标制度的合理性。

  商标使用者的付出与创造应该受关注

  与“王老吉”商标争议类似的案例也同样发生在其它民事领域。如所有物出租后,使用者可能会在所有物上添附其他财产从而导致所有物价值增加。为有效解决价值增值部分的分配问题,物权法确立了“添附规则”,在使用物租赁期限届满后,使用者有权拆下添附物,即便是添附后不可拆分的,使用者也有权请求返还添附物上的增值部分。

  也有人把“王老吉”商标争议与收养关系类比。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母把子女抚养成人后,养子女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同样的道理,加多宝多年的品牌经营让“王老吉”商标增值不菲,但使用期届满后,“王老吉”商标以“大完璧归赵”,而“加多宝”却没能从广药集团获得任何补偿。

   这一切又是否可以从我国《商标法》中找到答案呢?我国《商标法》并没有类似于“添附规则”或者 “收养回报”的规定,这也使得加多宝作为“王老吉”商标价值的更大创造者,只能无奈地归还“王老吉”商标,却无法从广药集团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者补偿。正是如此,才把“王老吉”商标推向了道德讨论的风口浪尖。类似的探讨,还发生在此前的苹果公司与唯冠的争议中,“iPAD”商标虽在深圳唯冠旗下,却因苹果公司的经营而扬名,只是因为苹果公司授权许可使用的手续存在瑕疵,深圳市第一中级人民判决,苹果公司在停止使用“iPAD”商标。由此也引发了公众讨论与争议,争议的焦点无外乎“价值创造”与“利益分享”之间的平衡。

  由此可见,“王老吉”商标的争议,对现有的商标制度提出了挑战:商标使用者的利益应当如何保护?以往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商标所有者的权益。一般来说,商标的价值的确是由所有者创造的,比如,“肯德基”、“耐克”、“可口可乐”等大量的知名品牌,都是由商标所有者经营打造而成,继而引来无数加盟者参与品牌许可使用,因此在传统的商标许可使用案例中,先是由商标所有者创造商标价值,然后再由使用者分享价值。而“王老吉”商标恰好相反,作为商标使用者的加多宝创造商标价值,而作为商标所有者的广药集团从许可使用费中分享价值。

  可以预见,未来由使用者创造商标价值的情况还会更加普遍,归根结蒂这是由商标资源的有限性所决定的。文字是商标标识的主要组成部分,文字以及文字的排列组合都是有限的。同时,商标法奉行近似性保护原则,使用者凡是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可能被视为侵权。因此,随着注册商标数量的不断膨胀,作为使用者想注册满意的标识作为商标并非易事。根据我国商标注册情况的调查,目前在我国注册具有较好寓意的两个汉字的商标也已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就有可能与商标权人达成许可协议,这时使用者关注的并不是商标当前的名气,而是企业品牌战略推广的实际需要。如苹果为推广它的i系列品牌(iPHONE,iTOUCH,iPAD等),就试图从唯冠公司获得一个地区并不知名的“iPAD”商标的使用权。

  如何保护商标使用者的利益

  所以,有必要关注,商标使用者的利益应当如何保护?或者说,在商标使用届期后,能否也设计出与“添附返还”和“收养回报”类似的制度呢?以“王老吉”商标为例,加多宝能否主张商标价值增值部分的返还呢?

  要知道,一个品牌的价值除了品牌知名度外,还包括产品的技术力量、营销网络、团队合作等,加多宝失去的仅是“王老吉”商标,但其营销网络、技术力量以及团队合作都还属于加多宝,因此无论是加多宝失去的,或是广药集团所得到的,都只是“王老吉”品牌价值中的商标标识部分。同时,加多宝虽在品牌经营过程中付出很多,但它也同样是这一过程中“王老吉”品牌的最大受益者。因此,让广药集团返还“王老吉”商标的品牌增值部分,显然有失公允。因为,如果加多宝由于经营不善亏损倒闭,广药集团也不能据此主张“王老吉”品牌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

  “添附返还”和“收养回报”无法适用于商标许可使用的另一理由,是商标价值难以计算和评估。与物上财产添附相比较,商标价值的增值部分,很难用具体的数字来量化。更为重要的是,如果适用“添附返还”规则,还会给商标所有人带来莫名的恐惧---给予使用者增值返还,而增值部分又是难以确定的,最终可能会让商标所有者无利可图或是倾家荡产,商标所有者也将因此失去许可使用的动力。这样非但不能保护使用者的利益,反倒会让他们没有商标可以使用。所以,商标使用者只能希望在品牌使用期内该品牌为其带来利润,而不能觊觎使用期结束之后的“增值返还”。

  那么商标使用者的利益应当如何保护呢?民法领域关于使用者利益保护的诸多经验可供我们参考。房屋租赁关系中,租届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人无论是出租或转让该房屋,原有承租人都享有优先权,即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或受让该房屋。类似的优先权制度同样可以为商标法所借鉴,假定广药集团不是自己收回该商标,而是将其转租或转让给其他企业,加多宝就可以通过优先权制度而保留“王老吉”商标。

  另外,根据合法同上附随合同义务理论,即便是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也应给予使用者一定时间的准备,而不能仅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为准,要考虑到使用者尚有积压产品需要销售的现实,也要考虑到使用者需要更改品牌的时间准备,这些或许不是基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所约定的义务,但却是基于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而衍生的附随合同义务。

  总之“王老吉”商标争议,对现有商标法关于使用者保护的制度提出了挑战,它可能拉开使用者利益保护大讨论的序幕。必须指出的是,完善使用者保护制度,旨在平衡商标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利益关系,打造商标许可使用的良性运行模式。但是,商标使用者不可能完全获得与商标所有者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打造自主品牌仍将是企业品牌战略的重要内容。

( 经济参考报,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 杨延超)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