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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管理办法
2025-09-30 14:17:46 责编:小OO
文档
XXX有限公司

XXX地块建设项目

分包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1日

编制说明

XXX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以开拓市场、拓展业务板块、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己任,本工程作为我司在XXX市第一个项目,公司高管层十分重视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建筑管理体系的完善。为贯彻落实“235”管理理念,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求,促进建筑工程分保证理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项目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XXX的要求及公司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以及当地实际情况,特制定《XXX有限公司XXX地块建设项目经理部分保证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XXX有限公司XXX地块建设项目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工作。

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35”管理理念,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求,促进建筑工程分保证理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效益最大化,达到公开、公正、务实、高效,项目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XXX的要求及公司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XXX有限公司XXX地块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按照中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规定,将本项目的劳务作业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包括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的综合计价分包模式)。

第三条  分包商:包括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

第四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XXX有限公司分包队伍准入与清退暂行规定》及局、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而制定。

第二节  教育培训

为了确保分包队伍了解现场实际情况,遵守项目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员工素质符合项目要求,必须进行教育培训工作。

第一条  教育培训工作由总承包项目部安环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部门进行教育培训。分包队伍负责人必须组织全体入场人员参加,分包队伍由分包队伍负责人负责组织。

第二条  总承包项目部安环部每月底收集分包队伍本月教育记录,并进行检查讲评,分包队伍负责人必须参加,无教育、无记录或负责人不参加,每次罚款100元。

第三节  对分包队伍施工组织管理的制度

第一条  所有进场参与施工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的配备,其素质、数量必须与分包合同或协议规定相符。

第二条  经总承包项目部确定认可的报送的分包队伍组织系统图上的人员及数量不可随意变动,必须常驻现场,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因故需要离开现场必须请假,未经总承包项目部同意离开现场,发现后按照500元/人罚款。

第三条  分包队伍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不经总承包项目部批淮不得更换,否则罚款10000元,其有事离开现场必须经总承包项目部生产经理批准。

第四条  现场管理根据分包队伍承担的分项工程必须设置专职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文件收发员、测量人员、试验员、专职电工、机械管理员,分部工程以上必须加设专责工程师:其数量必须满足施工生产及项目部要求,否则每缺1人对分包队伍罚款500元/人。

第五条  从事现场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工长、质检员、安全员等必须在现场组织监督施工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对经常不在现场的人员罚款200元/人,累计发现3次罚款者清退出现场。分包队伍必须补足管理人员,素质必须达到项目要求。

第六条  分包队伍的任何人员必须尊重总承包人、业主和监理单位人员,不得无理顶撞。违者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人•次,并对分包队伍处罚双倍罚款,顶撞人员清出现场。

第七条  分包队伍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总承包项目部组织的有关会议或活动,对无故迟到者罚款100元/人,对无故不参加会议者罚款500元/人。

第  分包队伍必须依据总承包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总承包项目部检查备案,否则罚款300元/起,并勒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齐全,对拒不执行队伍负责人清出现场。

第九条  分包队伍不得拒收、拒签总承包项目部所发的任何函件、整改、通知、施工措施、方案等文件,拒收者罚款500元/次。如有异议可用回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总承包项目部的任何罚款无须分包队伍签字确认,总承包项目部所发函件即为扣款依据。

第十一条  总承包项目部所罚款项必须在公示板公示3天以内及时上交,否则当月结算时加倍在工程款项中扣除。

第十二条  分包队伍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及对我方的承诺,否则总承包项目部将严格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分包队伍负责人必须参加总承包项目部组织的安全例会及调度会,否则对其队伍的任何违纪事件均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  分包队伍任何事情都必须首先与总承包项目部工程部联系处理,需要总承包项目部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由总承包项目工程部会同其他部门联系解决。

第十五条  分包队伍人员的增减、进出场、材料、机械设备进出场必须报告总承包项目部工程部、物资部及安环部批准,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分包队伍任何人无权更改施工方案和经总承包项目部批准的施工计划。如需变动必须事先征得总承包项目部批准,否则视为管理混乱,对分包队伍现场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罚款。

第十七条  对于总承包项目部安排的任何工作指令,无论结果任何分包队伍必须在2小时之内给予回复,否则视问题轻重对当事人处以200-500元/次罚款。

第十  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填报各种表格及报表。

第十九条  任何施工现场布置必须有方案、计划并经总承包项目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施工洽商的发生,如有50000元以上的经济变更,必须与之同步,不同步者视为无经济索赔,永不可再索赔。

第二十一条  任何分包队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无论何种原因现场内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分包队伍现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指挥组织并做好事后的处理。分包队伍内部事情,总承包项目部只对分包队伍负责人,不对下属任何有关人员或单位。

以上罚款由分包队伍到总承包项目部交款,限时不交者,加倍在工程款扣除。

第四节  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质量方针  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点管控在5%以内,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因此各分包单位必须依据此方针制定确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控措施,而且报我项目确认,方可执行。无此措施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条  各分包单位在选择资料供应商时,应采取招标择优录用的原则,要求各家资料商提供样品,建立样板库,为总包部、业主、监理选择(考查)提供参考。重要建筑资料的考查,必须要有业主、监理公司和总包部相关人员参与。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或非正常渠道的资料进入现场。

第三条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分包单位推销的资料,必须向总包部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质检陈述、材质试验;必须有总承包质检员、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检验成果必须报总包部。若分包单位不执行此制度,总包部将责令其停工。  

第四条  各分包单位在大面积施工前,要先做样板,总包部和业主、监理对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工艺流程,工程质量,工作效率,各专业协调配合人员是否一致,各工种交接处是否留有缺陷。从而确定整体工艺流程,质量尺度样板,用以指导大面积施工。没有进行样板施工的单位,不得进行大面积施工。 

第五条  分包单位必须加强员工的质量教导,安稳树立创优意识;并定期组织工人进行规范、尺度、操纵的培训测验,并定期报到项目总工处,否则,将对分包队伍质量员、工长分别进行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分包单位必须保证所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所制定创优措施可以执行,具有可操纵性。  

第七条  必须认真组织技术及质量人员学习无锡市的有关质量规范及规定,所做资料必须按规定尺度执行。如第一次所报资料不合格,将对工长进行500元的罚款,分包队伍500-1000元的罚款,第二次所报资料不合格,在以上的基础上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则清退出场。

    第  任何质量验收的表格、完工资料均由分包队伍负责。 

第九条  任何施工之前分包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作书面的技术及质量尺度的交底,并报项目存案,否则将罚款500-1000元/次。  

第十条  本项目质量管理原则:分级管控,分段监督,统一申报。即:分包队伍质量管控,项目技术质量部质量管控,项目总工进行质量管控。分段监督就是施工操纵阶段由分包队伍质量员监督,施工过程中我项目工程部的责任是进行质量监督,施工完毕后,我项目总工把关验收。统一申报就是由我项目总工统一向监理方、甲方申报。 

第十一条  分包单位实现不了我项目质量方针,严格按合同执行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将常常检查分包单位操纵工人对质量验收规范,操纵工艺流程的掌握情况,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清退出现场,所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单位自己负责。

第十三条  分包单位质量员必须积极组织验收工作,配合项目工程部的验收工作,否则项目工程部有权不验收,所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单位自负,一次报验不合格,对分包单位罚款200-400元,质量员处以100元/次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对分包单位罚款400-1000元,质量员处以200元/次罚款,质量员累计超出三次者清退出现场,分包单位必须安排别的人员,并满足项目要求。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质量员必须配合我项目工程部、总工组织的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否则对分包单位质量员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未经我项目检验的工序一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否则必须拆掉重新施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罚款处理。 

第十六条  本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程序是:“三检制”+“监理验收”。

(1) 首先分包单位要作内部的自检、互检、交接检,资料由分包队伍自己填写并确保真实性,严格执行“三检制”。

(2) 其次由分包单位组织内部的质量验收,其质量员验收达到优良尺度后,且资料齐全者才可报到项目工程部验收,分包队伍质量人员必须严格按尺度把关。  

(3) 项目工程部在审核资料符合有关要求后,到现场验收,分包队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参与工程部验收,成优后方可报项目总工验收。  

(4) 项目总工在审核所报资料齐全有效,符合程序后,进行现场验收。项目工程部及分包队伍有关人员必须参与。总工验收成优后统一报监理验收。  

(5) 监理验收时,分包单位及项目有关人员共同参与,有问题及时整改。凡是不实行此程序,资料不齐全或不组织人员参与验收的一律不进行质量验收,所造成损失由分包单位自负。  

第十七条  质量验收要达到一次成优率100%,以我项目技术质量部月统计为准,否则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对分包质量员处以200元/次罚款,累计3次将分包质量员驱出现场。如有一项质量验收两次达不到合格尺度的,对分包单位质量员和工长分别处以2000元/次罚款。  

第十  对我项目管理人员及监理所提出的质量问题,不积极组织整改的,所造成一切后果由分包单位自负,并对分包队伍相关质量员、工长处以2000元/次罚款。  

第十九条  分包单位必须严格管控施工过程质量,不得隐瞒施工质量问题,所出现质量问题必须向项目工程部陈述,否则对分包单位处以2000元/次罚款,并将有关责任人清退出现场。  

第二十条  任何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都必须由项目工程部的批准,否则不得进行修复、纠偏工作。违者罚款2000元/次,对有关人员处以400元/次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项目管理人员提出后应该当即组织整改或答复,如果在验收时还没有整改,则对分包队伍工长和质量员处以200元/次罚款。而且项目工程部、总工有权不进行验收,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则自己负责。  

第二十二条  分包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我项目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整改,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三条  在本工程施工中,分包单位必须坚持以样板引路的原则,任何分项工程施工前,分包单位要先做好样板,填写样板记录单,经项目验收批准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否则不得进行施工,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负。  

第二十四条  各种质量报验资料必须与施工同步进行,不得后补,资料要齐全有效,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分包单位必须做好出场物资质量验收工作,对不合格的物资,当即退场,如属于分包队伍验收不认真,造成不合格产品进入现场,并在工程中使用,造成的质量问题,则对分包队伍罚款2000元/次,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六条  分包单位必须制定验收计划,所有验收工作必须提前48h报项目工程部,否则造成不及按时验收的责任和后果由分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分包单位所用各种验收评定表格必须符合我项目要求,否则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  对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真正做到现场实测实量,不准故弄玄虚,凭空杜撰,否则,经项目人员检查后,不符合实际,则对分包质量员罚款600元/次。  

第二十九条  认真组织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学习我项目目前发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做到心中有数,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  

第三十条  分包队伍质量员必须配合项目工程管理部、总工组织的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所有试验必须与施工同步,按我项目要求操纵进行,不得有缺项漏作不成以故弄玄虚,否则对分包队伍处以2000元/次罚款,试验员清退出现场,一切损失自负。 

第五节  劳务分保证理制度

施工操纵人员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者,故从施工操纵人员自身的素质以及对他们的管理均要有严格的要求,对操纵人员加强质量意识的同时,加强管理,以确保操纵过程中的质量要求。  

第一条  对每一个进入本项目施工的人员,均要求达到一定的技术等级,具有相应的操纵技能;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对每一个出场的执行力进行查核,同时,在施工中进行考察,对不合格的施工人员坚决退场,以保证操纵者自己具有合格的技术素质。  

第二条  施工队伍出场严格执行入场教导制度。安检、质检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对他们分别进行安全管理制度教导、质量意识教导和操纵技能的教导,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自觉按操纵规程进行操纵,在质量管控上加强其自觉性。 

第三条  施工管理人员,特别是工长及质检人员,应随时对操纵人员所施工的内容、过程进行检查,在现场为他们处理施工难点,进行质量尺度的测试,随时指出达不到质量要求及尺度的部位,要求操纵者整改。 

第四条  加强岗位培训。对一些高、难、新技术的岗位施工人员由熟练工人带培,进行岗位技术训练。 

第五条  指定专人管理,随施工,随检查,随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第六条  坚持队伍相对稳定,从生活上关心帮忙,处理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七条  实行优质优价,调动他们创优质、树名牌的积极性,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第六节  成品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分包单位驻现场代表为其所施工区域专业的成品保护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  各分包在施工注意保护其他单位已完成的工程,如有损坏,自行协商修复或赔偿事宜。如洽谈不当,可向总包或甲方相关人员出面协调并解决。

第三条  各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工作在总包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七节  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

第一条  所有进场农民工必须在经营部备案,收集身份证并扫描存档。

第二条  项目部将每个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备案,劳动合同不允许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条  以劳务队伍为建制,将劳动合同与身份证进行编号,完善档案管理。

第四条  加强对劳务队伍现场劳动力变化的监控,项目部每个月对现场劳动力变化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填写劳务队伍进场人员花名册。

第五条  杜绝将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给劳务队伍负责人,必须进行直接发放或现场监督发放。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时、足额发放,项目上资金困难实在无法全额发放时,必须按月发放生活费。

第七条  对劳务队伍未按照规定支付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按规定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  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内部劳务队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向经营管理部报员工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技术工种等,填制《内部劳务队伍进场人员花名册》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先由内部劳务队伍填制工资表,合同签订人签认后报财务部,由项目部财务核对,确认金额无误后,财务按确认后的金额从应付工程款中优先支付。发放时必须由财务部、经营管理部和内部劳务队负责人一同发放或现场监督劳务施工负责人把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发放工资过程中内部劳务队伍负责人和农民工本人都要办理签认手续,付款时要核对身份证和领工资人是否相符,双方要核对工资金额是否正确。工资发放完以后,财务部、内部劳务队伍负责人把内部劳务队伍员工工资发放清单整理装订成册备案。

第九条  内部劳务队伍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对方签认等),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有条件的单位可与内部劳务队伍签订支付农民工工资协议并为农民工建立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用工企业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记录。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劳务队伍员工工资支付报告制度和结算、付款报告制度。项目部每月20日前要向人力资源部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月报表》。每季度初10日内向公司经营管理部报上季度《外协队伍(民工)结算及付款情况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防范预警机制,内部劳务队伍负责人恶意克扣、拖欠内部劳务员工工资,应及时纠正、制止,并做好内部劳务队伍员工的工作,稳定局面、减小影响,及时上报公司。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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