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得分:36
1.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 )。
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C. 由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D. 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满分:2 分
2.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
A. 一般认许制
B. 特别认许制
C. 相互认许制
D. 分别认许制
满分:2 分
3. ( )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A.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B.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
D.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满分:2 分
4.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 注册登记地
B. 股东国籍国
C. 营业中心所在地
D. 管理中心所在地
满分:2 分
5. 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婚后感情失和,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该案适用( )。
A. 中国法律
B. 日本法律
C. 美国法律
D. 菲律宾法律
满分:2 分
6. 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 )
A. 资本控制说
B. 登记地说
C. 法人国籍说
D. 法人住所地说
满分:2 分
7. 我国将( )作为法人属人法。
A. 法人住所地
B. 法人登记地、法人主营业地
C. 法人主营业地
D. 法人登记地
满分:2 分
8.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 )。
A. 排除反致、排除转致
B. 排除反致、允许转致
C. 允许反致、允许转致
D. 允许反致、排除转致
满分:2 分
9. 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境外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 )。
A. 刑法性法令说
B. 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最密切联系说
D. 管理中心说
满分:2 分
10.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 )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 无
B. 多重
C. 相同
D. 不同
满分:2 分
11.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 )。
A. 具有双重国籍
B. 无国籍
C. 具有父之国籍
D. 具有母之国籍
满分:2 分
12.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
A. 13世纪
B. 17世纪
C. 18世纪
D. 19世纪
满分:2 分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
A. 行为地法
B. 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
C. 船旗国法
D. 船舶所在地法
满分:2 分
14. 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 )。
A. 遗产所在地法
B. 同一制
C. 合并制
D. 分割制
满分:2 分
15. 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 )。
A. 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
B. 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
C. 归慈善机构所有
D. 归国家所有
满分:2 分
16. 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 )。
A. 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 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C. 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D.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益的法律
满分:2 分
17. 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 )。
A. 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B. 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C. 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D. 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的活动
满分:2 分
18. 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用( )。
A. 扶养人的属人法
B. 被扶养人的属人法
C. 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D.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益的法律
满分:2 分
19.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 )。
A. 巴托鲁斯
B. 萨维尼
C. 戴西
D. 库克
满分:2 分
20. 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 )。
A. 收养成立地法
B. 地法
C. 收养人属人法
D. 被收养人属人法
满分:2 分
二、多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得分:34
1. 一国法人到外国进行经济活动,须经外国认许。各国采用的认许制度有( )。
A. 特别认许制
B. 一般认许制
C. 相互认许制
D. 分别认许制
满分:2 分
2. 下列选项中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是( )。
A. 不动产买卖
B. 不动产租赁
C. 不动产抵押
D. 不动产所有权
满分:2 分
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但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例外。这些例外是( )。
A. 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B. 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视为有行为能力
C. 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D. 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满分:2 分
4.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 )。
A. 船舶物权
B. 飞机的物权
C. 在途货物的物权
D. 外国国家财产的物权
满分:2 分
5.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主要理由有( )。
A. 对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违公共秩序
B. 把国有化法令识别为具有刑罚性质
C. 主张事实国有化
D. 以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拒决国有化法令的适用
满分:2 分
6. 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
A.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B.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C.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
D.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
满分:2 分
7. 我国法律禁止我国( )与外国人结婚。
A. 现役军人、人员
B. 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
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 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满分:2 分
8. 日本女子田中幸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在中国旅游期间,不慎失足从华山跌下,挂在山坡一棵松树边。陕西某武术队青年男子赵振军舍生忘死,将其救下并送至医院。在住院期间,赵多次探望田中幸子,二人产生感情并在西安结婚。其婚姻关系适用( )。
A. 中国法律
B. 日本法律
C. 美国法律
D. 菲律宾法律
满分:2 分
9. 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 )。
A. 中国
B. 日本
C. 英国
D. 希腊
满分:2 分
10. 19世纪以前,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学者们从( )的观点对这一法律适用现象予以解释。
A. 动产随人
B. 动产附骨
C. 动产无场所
D. 动产有场所
满分:2 分
11. 一个人在国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有( )。
A. 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B. 以居所为住所
C.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住所
D. 由当事人选择一个住所为住所
满分:2 分
12. 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
A. 婚姻缔结地法
B. 当事人本国法
C. 以婚姻缔结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 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缔结地法为例外
满分:2 分
13. 国际上确定法人国籍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有:( )
A. 法人成立地
B. 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C. 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D. 以法人资本控制人的国籍为法人的国籍
满分:2 分
14. 在国家财产豁免权的问题上,存在如下学说( )。
A. 绝对豁免说
B. 豁免说
C. 折衷豁免说
D. 职能豁免说
满分:2 分
15.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所以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 )。
A. 发运地法律
B. 送达地法律
C. 所有人属人法
D. 转让合同的准据法
满分:2 分
16. (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A. 所有权客体的范围
B. 国家所有财产
C. 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
D. 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满分:2 分
17. 各国法律规定中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 )
A. 禁止近亲关系的男女通婚
B. 禁止同性结合
C. 禁止重婚
D.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满分:2 分
18. 各国法律中关于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必备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哪些内容。( )
A. 男女双方自愿
B. 男女两性结合
C. 符合一定形式
D. 符合法定婚龄
满分:2 分
19. 构成国际私法上住所的要件有( )。
A. 有久居的意愿
B. 在居住地有一定的财产
C. 有居住的事实
D. 居住的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
满分:2 分
20. 法人属人法通常适用于( )等事项。
A.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 法人的设立与解散
C. 法人的内部关系
D. 法人代表的权限
满分:2 分
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得分:0
1. 一代理商在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中,英国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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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2,、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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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