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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2025-09-22 17:54:0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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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监督是一定社会群体对社会现实普遍的、共同的意见,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许霆”案的发生可以说是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典型案例。许霆的刑期,从无期到5年,广州市中级人民经历一审,重审程序,完成了两者之间距离的跨越。同样的事实与证据,同一案件,同一,一审与重审的结果可谓大相径庭。两次判决的天壤之别,不能不说是在网络巨大压力下的结果。正左右着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这对司法公正而言,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一种观点以百姓为主,他们认为,许霆刑期的变化是媒体监督对司法起到了推动作用;另一种观点以法学家为主,他们以捍卫司法的性为己任,认为媒体干预了司法了,左右了法官的审判,导致了司法的不公正。那监督与司法公正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一、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最高作为最高的司法机关,确立或肯定司法报道、评论乃至一般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的基本标准,在观念和制度上体现了一种进步。另外,监督在扩大办案效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司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文明办案方面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的强大压力及公众的密切关注下,司法机关会在每个案件上更加慎重。如果没有媒体对这一个案的监督,“主人公”许霆面临的可能就是另一番不同的境遇。                                                                                                           

二、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妨碍。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倾向,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会借助媒体去造势,特别是网络。一是给法官以先入之见,使法官对案情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二是造成法官屈于压力、左右司法的后果;三是引起领导超越法律的干预。从而扭曲司法,使其改变程序,偏离合法的轨道。

  三、监督妨碍司法公正的原因。

  首先,现实中司法的不。尽管我国人民依法行使审判权,但、的级别要低于同级,而我国目前的新闻媒体无不隶属于各级,这种与权力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媒体往往以某一级的“喉舌”身份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该级的意见和看法。其次,新闻媒体经常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处理之前,用道德评价的标准评判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有时甚至带有个人观点的评论,形成巨大的社会,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另外,司法人员与媒体记者素质高低不同。毋庸讳言,当前无论司法人员还是媒体从业人员在政治素质、职业操守、法律知识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四、协调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监督与司法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监督与司法两者的关系,不仅仅是各自为政或者非此即彼,而是共同推进法治进程不可或缺且相互支撑的重要力量。所以在法治推进的过程中,如何促进监督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至关重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通过立法规范新闻监督,使新闻监督法治化。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新闻记者对于司法工作的报道,要尊重司法的权威性与性。要坚持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其次,要完善相关制度。

    (二)完善司法制度。排除立法、行政对司法的干扰,进一步完善司法。才能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从而保持司法的权威,减轻对司法不利的一面,保证对司法的干扰较小到最少的地步。

  (三)提高全民素质,加大法务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知识,实现法制报道记者的专业化,了解司法的规律与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最终达到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四)吸收国际立法,公约的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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