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最晚不能超过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60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这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之一。一般来说,这个时间不应超过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60日。超过这个时间,可能会被视为放弃当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请注意,虽然失业登记证本身没有有效期,但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是密切相关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根据缴费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因此,失业人员应尽快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以确保能够及时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
此外,不同地区对于失业登记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失业人员在办理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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