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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提高学校创建水平,加大创建工作力度,激发全体教职工精神文明创建的热情,使学校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开展,特制订以下奖惩制度:
一、全体教工能结合自身实际,按要求积极参与文明创建工作,成绩显著的年终可参评校级文明教师,否则取消评先资格。
二、在创建活动中,积极主动、完成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任务,被评为创建工作文明个人的,在年终总评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在创建活动中,对不能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工作的,在学校范围内点名批评。
四、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不予评先。并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对参与封建迷信、“功”和其它邪教组织活动的,不予评先。对参与的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勒令改正,对不听劝告者,依法进行处理。
六、对创建工作置若罔闻,无故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者,三年内不准评先。
七、对违法乱纪者,进行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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