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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
| 发布日期:2008-01-28 | ||||
|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第293号令) 2.《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3.《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1983年10月4日发布) 4.《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1984年8月18日发布) 5.《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6.《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7.《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8.《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原国家建委1978年9月15日发布) 9.建设部《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176号) 10.《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9〕广州市令第2号) 11.《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建设管理权限的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2〕57号) (二)审查项目范围 1.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改)建的工业交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2.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3.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群; 4.重要、特殊、复杂的工程或由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需要送审和各主管部门及省建设厅委托审查的项目。 (三)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 1 | 技术审查意见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须由本市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机构出具 |
| 2 | 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 1 | 原件 | 须加盖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公章(该表格式文本从窗口领取或从“广州城市建设”网“办事中心”(www.gzcc.gov.cn)下载) |
| 3 | 项目投资立项批准文件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核) | 可以是项目建议书批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计划备案回执 |
| 4 | 规划部门核发的:(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及更名文件;(2)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文;(3)关于报审方案的历次复文及经审定的方案图纸、设计说明及指标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属于跨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商品房项目的,可不提供本栏第(3)项材料 |
| 5 | 消防、环境保护、人防、卫生防疫、航空管制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1 | 复印件(原件核对) | |
| 6 |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 1 | 复印件(原件核对) | 属于需进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项目的,提供 |
| 7 | 设计中标通知书 | 1 | 复印件(原件核对) | |
| 8 | 发改部门或本委核准邀请招标的批文或建设项目由私人或外资控股的证明(已实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邀请招标的,应提交)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建设项目由私人或外资控股的证明材料如下: (1)建设单位及其所有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建设单位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股东登记手册,其中变更股东、股份的企业应提交工商部门发出的变更核准书; (2)属于外资投资项目的,还应提交外经贸部门对公司章程的批复和外资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属于中外合作项目的,还应提交外经贸部门对合作合同的批复) (3)属于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的,还应提交合作合同;合作合同不能明确各股东或合作方投入及利润分配比例的,应提交所有股东或合作方签章的投入和利润分配比例的证明材料 |
| 9 | 初步设计文件 | 1 | 原件 | 须由设计单位依出图规定加盖公章 |
1.各专业审查部门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
2.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符合性;
3.总体布局是否合理、符合各项要求;
4.有关消防、环境保护、人防、疾控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情况;
5.市政公用设施是否落实。
(五)应发给的证明文件: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或初步设计审查复函
(六)办理期限:商品房项目11个工作日;其它项目20个工作日
(七)办理机构: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科技设计处(联系电话:83124867)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