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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上诉状范本
2025-09-22 19:10:51 责编:小OO
文档
著作权侵权上诉状范本

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著作的财产价值增⼤,侵犯著作权的案件⽇益增多,作为著作权⼈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的合法权益,那么,侵犯著作权案件的上诉状应该怎么写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惑答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犯著作权上诉状范⽂

上诉⼈(⼀审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x⽇出⽣,汉族,⾝份证号:xxxxxxxxxxx,住xxxxxxxxx。

被上诉⼈(⼀审原告):焦某某,男,xxxx年x⽉xx⽇出⽣,汉族,⾝份证号:xxxxxxxxxxx,住xxxxxxxxx。

上诉⼈因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不服扬州市⼴陵区⼈民xxxx年x⽉x⽇作出的(xxxx)扬⼴知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审判决,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诉⼈承担⼀审、⼆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上诉⼈xxxx年和xxxx年⼴交会上散发的宣传册中的圣*树系列美术作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美术作品”)是⾃⼰独⽴创作完成的,不存在侵犯他⼈著作权的事实;

上诉⼈通过⾃⼰的独⽴思考并在借鉴国外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完成了被控侵权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退⼀步讲,即使被控侵权美术作品与被上诉⼈的美术作品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也仅仅是⼀种巧合或者偶然,绝⾮抄袭和模仿被上诉⼈的。著作权法并不排斥对同⼀种题材并存著作权,因此上诉⼈享有著作权。江苏省版权局已就上诉⼈创作的圣*树系列美术作品向上诉⼈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上诉⼈在xxxx年和xxxx年⼴交会上展出的圣诞饰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以及被控侵权美术作品,未侵害被上诉⼈的著作权;

要认定上诉⼈侵害了被上诉⼈的著作权,⾸先我们要弄清楚,被上诉⼈的著作权包含哪⼏个?

⼀审认定:被上诉⼈的著作权包含两部分:第⼀部分是被上诉⼈的创作⼿稿以及被上诉⼈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美术作品(以下简称平⾯美术作品);第⼆部分是被上诉⼈的“**圣诞饰品”,被上诉⼈曾在⼀审法庭出⽰过的产品,也即⼀审认定的“**圣诞饰品”具有实⽤性、艺术性、独创性、可复制性,并将其界定为“美术作品”内涵之中的实⽤美术作品或者⽴体造型艺术作品。

⼀审还认定:上诉⼈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中的许多图⽚属于抄袭修改被上诉⼈的平⾯美术作品,侵犯了被上诉⼈的著作权;以及上诉⼈的被控侵权产品与被上诉⼈的“**圣诞饰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其⾏为侵犯了被上诉⼈的著作权。

⼀审以上对著作权以及侵权⾏为的认定,均不能成⽴,理由如下:

(⼀)上诉⼈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没有抄袭被上诉⼈的平⾯美术作品;

1、上诉⼈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是⾃⼰独⽴创作完成的,如本诉状第⼀部分所描述。

2、退⼀步讲,即使上诉⼈对被控侵权美术作品不享有著作权,那么⼀审在认定抄袭上是如何做的呢?⾸先,⼀审没有合理的划定被上诉⼈平⾯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就笼统的认定上诉⼈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是抄袭被上诉⼈的平⾯美术作品。审判实践中,在确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时,公有领域以及常见⽣活现象的部分不应划⼊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说被上诉⼈平⾯美术作品中关于伞的造型,圣*树的造型以及圣诞⽼⼈的造型等等,这些都应该被合理的排除;其次,将被上诉⼈平⾯美术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与上诉⼈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的相应部分进⾏⽐对,并且这种⽐对应该是以普通观众的标准来进⾏判断。⽽⼀审在认定中并未进⾏⼀对⼀的⽐对就轻易的做出抄袭的结论,未免武断。

3、再退⼀步讲,即使被上诉⼈认为其美术作品不能仅仅局限于平⾯美术作品,还应该延伸⾄“平⾯到⽴体的”范围,上诉⼈也不构成侵犯被上诉⼈平⾯美术作品著作权,理由如下:

对于平⾯美术作品⽽⾔,将其表达转换为⽴体物(请注意是表达转换为⽴体物,⽽⾮单纯的形态),属于纯物质再现,并未改变型态,使⼈⼀望即知平⾯美术作品与⽴体物之间的直接渊源,这种平⾯到⽴体的保护是对不具有实⽤功能的独创性表达的保护。⽽被上诉⼈的平⾯美术作品⽴体复制后所延及的“**圣诞饰品”,即⼀审认定的实⽤艺术作品,其外观在功能之外并没有呈现出具有情感表达效果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特征,即使有,也不具备这种独创性的表达。

(⼆)上诉⼈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被上诉⼈的“**圣诞饰品”著作权,对此先提出如下三个问题:

1、被上诉⼈的“**圣诞饰品”,是否如⼀审认定的,它属于实⽤艺术作品?

2、退⼀步讲,即使它属于实⽤艺术作品,那么在和上诉⼈的被控侵权产品进⾏实质性近似与否的⽐对时,应该如何⽐对?

针对问题1,上诉⼈认为,被上诉⼈的“**圣诞饰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实⽤艺术作品,理由如下:

1)实⽤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创作成果。著作权法对实⽤艺术作品所保护的是该作品所具有艺术性的内容,即作者对该作品的艺术性所作的智⼒投⼊⽽产⽣的成果。该作品的实⽤功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应当适⽤⼯业产权的保护规定。⽽本案中被上诉⼈的“**圣诞饰品”在设计上更多考虑的是圣*树的降雪等实⽤功能⽅⾯的要求,应属于⼯业产品的范畴,⽽事实上被上诉⼈也申请了与此相关的实⽤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此外,伞型底座系列以及圣*树造型、圣诞⽼⼈造型在被上诉⼈产品设计完成之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市⾯上已经存在了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故被上诉⼈的“**圣诞饰品”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性内容,不构成实⽤艺术作品。

2)退⼀步讲,即使第⼀个问题成⽴,那么在进⾏⼆者⽐对的时候,⾸先也应该排除功能性的部分,⽽仅对“**圣诞饰品”属于艺术性的部分进⾏⽐对。⼀审恰恰没有对此进⾏认定。

3)再者,⼀审犯了对象错误,在庭审⽐对时,⽐对的对象尽然是有关上诉⼈被控侵权产品的视频资料,如此⽐对,怎么能体现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和各个视⾓,⽐对不准确。

综上,在上述总总问题和质疑存在的前提下,⼀审认定上诉⼈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和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被上诉⼈的平⾯美术作品著作权和“**圣诞饰品”实⽤艺术作品著作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三、关于赔偿,⼀审认定事实不清,适⽤法律错误

再退⼀万步讲,即使最后⼀审认定上述⼈侵害被上诉⼈著作权成⽴,那么在判决赔偿的问题上,在被上诉⼈举证不出⾃⾝的实际损失以及上诉⼈侵权获利的情况下,才适⽤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此案⼀审判赔明显过重,理由陈述如下:

1、⽆论是被控侵权美术作品还是被控侵权产品,上诉⼈都未⼤批量的⽣产和销售,仅仅是参加了两届⼴交会,展出的也只是样品,供展览⽤,根本没有获利,上诉⼈没有获利的情况下,被上诉⼈何来损失⽽⾔?

2、其次,上诉⼈在侵权的主观上没有过错,上诉⼈⼀直认为⾃⾝也拥有著作权,上诉⼈⼀直认为被上述⼈的“**圣诞饰品”属于⼯业产品。上诉⼈的⾏为没有侵害被上述⼈的著作权。

3、再退⼀步讲,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与被上诉⼈的“**圣诞饰品”存在近似之处,但这种近似之处在整个产品之中所占的⽐例是微量的,且从被上诉⼈“**圣诞饰品”的价值来看,其独创性在于喷雪装置,即价值体现在喷雪装置的设计上,⽽⾮外观。

故,在考虑赔偿的问题上应当以上述事实作为裁量标准。

综上所述,⼀审认定事实不清,适⽤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持上诉⼈的诉讼请求。

此致

扬州市中级⼈民

上诉⼈:罗xx

代理律师:龚xx

著作权⼈应当了解⾃⼰拥有的权利,只有在了解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维护⾃⼰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由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侵犯著作权案件的上诉状应该怎么写的知识,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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