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杭州市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
2、《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
二○○九年六月
1 总则
1.0.1 1.0.2 1.0.31.0.4 (略)
2 术语
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 配建停车设施 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
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
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 交通影响分析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3 一般规定
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第4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3.0.2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二宗以上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m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3.0.3 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3.0.4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3.0.5 各类建筑应按表4.0.15的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其中,大型车辆停车位宜设置在地面上。
3.0.6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需安排的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位,除货物装卸车位外,可按表3.0.6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停车位进行计算。
表3.0.6 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车 型 微型 ,汽车 小型 ,汽车 中型 ,汽车 大型 ,汽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3.0.7 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3.0.8 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
配建指标
4.0.1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4.0.1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表4.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指标级别 适用范围
ⅰ 老城核心区
ⅱ 除ⅰ区之外的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ⅲ 萧山区、余杭区
4.0.2 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2的规定。
表4.0.2 住宅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户
ⅰ ⅱ ⅲ
商品房 户建筑面积>200m2或别墅 1.2 1.5 1.5
140 m2<户建筑面积≤200m2 1.2 1.2 1.2
90 m2<户建筑面积≤140m2 1.0 1.0 1.0
60 m2<户建筑面积≤90m2 0.7 0.8 0.8
户建筑面积≤60m2 0.4 0.4 0.4
拆迁安置房 户建筑面积>90 m2 1.0 1.0 1.0
户建筑面积≤90m2 0.5 0.5 0.5
经济适用房 70 m2<户建筑面积≤90m2 0.4 0.4 0.4
户建筑面积≤70m2 0.3 0.3 0.3
经济租赁房(两个夹心层) 户建筑面积≤70m2 0.3 0.3 0.3
经济租赁房(两项公寓) 户建筑面积≤50m2 0.2 0.2 0.2
注:1、经济适用房户建筑面积>90 m2的,停车位指标按商品房执行。
2、两个夹心层:指不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两项公寓:指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
4.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
表4.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区级及以上机关行政办公楼 0.8 1.0 1.0
区级以下机关行政办公楼 0.8 0.8 0.8
商务写字楼 0.6 0.8 0.8
科研与企事业办公楼 0.6 0.7 0.8
物管、社区用房等配套办公楼 0.3 0.3 0.3
4.0.4 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建筑面积<1000 m2的商业建筑 0.3 0.5 0.5
1000m2≤建筑面积<10000 m2的商业建筑 0.6 0.8 1.0
建筑面积≥10000 m2的商业建筑 0.8 1.0 1.2
社区配套农贸市场 0.4 0.4 0.4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0.8 0.8 1.0
4.0.5 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餐饮、娱乐设施 1.5 1.5 1.7
4.0.6 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 旅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客房
ⅰ ⅱ ⅲ
星级宾馆 0.6 0.6 0.6
其他普通旅馆 0.4 0.4 0.4
注:配套的餐饮、娱乐、商业等设施停车位另计。
4.0.7 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 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每百座
ⅰ ⅱ ⅲ
一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体育馆坐位数≥4000) 4.0 4.0 5.0
二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体育馆坐位数<4000) 3.0 3.0 4.0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 0.8 1.0 1.0
4.0.8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 影(剧)院 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每百座
ⅰ ⅱ ⅲ
剧场、市级影剧院 4.0 5.0 6.0
会议中心 5.0 6.0 7.0
一般影剧院 2.0 3.0 3.0
4.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
表4.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0.6 0.6 0.8
4.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
表4.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展览馆 0.8 0.8 0.8
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表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 门诊部、疗养院: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住院部:停车位/床
ⅰ ⅱ ⅲ
省、市级中心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 0.8 1 1.2
住院部 0.15 0.2 0.2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 0.4 0.5 0.5
住院部 0.1 0.1 0.1
疗养院 0.4 0.4 0.5
4.0.12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2的规定。
表4.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
项目 教工:停车位/100人、学生接送停车位:停车位/班
ⅰ ⅱ ⅲ
教工 学生
接送 教工 学生
接送 教工 学生
接送
大专院校 25.0 / 25.0 / 30.0 /
中学 12.0 0.8 12.0 0.8 15.0 1.0
小学 12.0 1.0 12.0 1.0 15.0 1.2
幼儿园 12.0 1.0 12.0 1.0 15.0 1.5
注: 1、表中学生接送停车位作为建议性指标,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能达到指标。
2、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面内考虑,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单独设置,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必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
4.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3的规定。
表4.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游览面积
ⅰ ⅱ ⅲ
主题公园 根据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研究确定 0.15 0.15
城市公园 0.07 0.07
旅游区、度假村 0.2 0.2
4.0.14 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4的规定。
表4.0.14 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工业厂房 / 0.2 0.3
仓库 / 0.4 0.4
工业办公 / 0.6 0.6
注:1、表中的仓库专指工业用地上建设的仓库,不包括仓储用地上建设的仓库。
2、工业办公建筑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用于管理、科研人员办公的办公建筑。
4.0.15 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5的规定。
表4.0.15 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
车位类型 建筑类型 停车位配建指标
装卸车位 办公 每30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最高3个。
旅馆 每100个客房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个客房,增设1个。
大型商场 、大型超市、批发交易市场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增设1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增设1个。
工业厂房、仓库 按照具体生产条件确定
出租车车位 旅馆 每100个客房设置1个。
办公 每10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餐饮、娱乐 每3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商业 每3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医院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影剧院、会议中心 每300个座位设置1个。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体育场馆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学校 学生接送车位可设置成出租车车位(临时上下客停车位)形式。
大客车车位 旅馆 每50个客房设置1个。
学校 1000个师生以下的学校至少设置2个学校大客车车位,1000个师生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3个学校大客车车位,大专院校至少设置3个。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体育场馆、会议中心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游览场所 每10000㎡游览面积设置1个。
无障碍停车位 当停车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5个;当停车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8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数的2%。
注:除装卸车位外,其它特殊停车位都计入配建停车位数。
本《实施细则》用词说明
1989年1月1日起施行。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