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合法进行采购质疑与投诉?
| 方式 | 相对人 | 内容和程序 | 要 求 |
| 询问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 2、采购人应及时作出答复,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详见《采购法》第51条 | 对招标文件作澄清或修改的,应于开标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收受人。 详见《招标投标法》第23条 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询问或质疑后,应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采购法》第54条 |
| 质疑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采购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作出答复,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详见《采购法》第52条、53条 | |
| 投诉 | 同级财政部门 | 1、供应商对采购人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对质疑未做答复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 2、监管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详见《采购法》第55条、56条 | 处理期间可以暂停采购,但不超过30日。 详见《采购法》第57条 |
| 复议 | 本级、上级监管部门 | 1、供应商对本级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对未作处理的,可在60日内提出向本级或上级监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2、本级或上级监管部门应在5日内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27条。 |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采购:被申请人停止的;复议机关停止的;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同意的。 《行政复议法》第21条 |
| 诉讼 | 法 院 | 供应商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未作处理的,可在15日内提起诉讼;进入司法程序。 详见《采购法》第5 | 未改变投诉处理决定的被告应为诉投诉处理决定作出机关;改变的被告应为复议机关。 |
| 当事人 | 假 定 | 处理及后果 | |
| 询问 | 擅自不公开招标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的; 对供应商歧视的; 招标中进行谈判的; 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拒绝依法检查的。 详见《采购法》第71条 | 1、限期改正; 2、警告; 3、罚款; 4、对责任人处分,并通报。 (责任人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下同) | 1、未确定成交的终止采购; 2、合同款履行的撤销,从候选人中提升; 3、合同履行的由责任人承担赠偿责任; 详见《采购法》第73条 4、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详见《采购法》7 5、承担民事责任。详见《采购法》第79条 |
| 代理机构 | 恶意串通的; 受贿的; 提供虚假情况的; 泄露标底的。 详见《采购法》第72条 | 1、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 3、违纪的处分; 4、违法所得没收。 | |
| 隐匿、销毁、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详见《采凤法》第76条 | 1、罚款2-10万; 2、处分责任人员; 3、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1、罚款由财政部门执行; 2、处分由有关部门执行。 | |
| 采购人 | 集中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的 详见《采购法》第74条 | 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停止预算拨款,并处分责任人。 |
| 未公布采购标准和结果的 详见《采购法》第75条 | 责令改正 | 处分责任人 | |
| 代理机构 | 在监管机构考核中弄虚作假 | 1、处2-20万元罚款,并通报; 2、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 | 详见《采购法》第82条 |
| 供应商 | 1、弄虚作假中标成交的; 2、以不正当手段排挤他人的; 3、恶意患通的; 4、行贿的; 5、招标中与采购人谈判的; 6、拒绝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详见《采购法》第77条 | 1、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罚款; 2、列入不良记录名单,1-3年禁止参加采购活动; 3、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1、供应商有1-5行为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承担民事责任。 详见《采购法》第79条 |
| 监督管理部门 |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对责任人 详见《采购法》第80条 |
| 对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 | 行政处分 | 对责任人 详见《采购法》第81条 | |
| 1、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弄虚作假的; 2、不定期考核和公布结果。 | 1、通报; 2、行政处分。 | 对责任人 详见《采购法》第82条 | |
| 对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本行业采购市场的 详见《采购法》第83条 | 责令改正; 行政处分; | 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处分 | |
问:采购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答: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采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采购的法律、行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问: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遵守采购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的资质、业绩、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资料或证明;
(二)在参加投标等采购活动中,不得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法方式谋求成为采购的供应商;
(三)中标后应及时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四)做到诚实守信,切实履行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问:对违规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主要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问:如何看待有些采购人反映采购“价格高”的问题?
答:(一)采购价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但不排除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出现同一品牌的商品,在某一特定的销售时间和地点的销售价比采购价还要低的情况。比如不属于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销售商店为了促进其整体销售额的增加,而对个别商品实行削价销售,如果其削价对象刚好与采购协议供货属同一商品的,则这一商品将会出现比采购协议供货商品价格还要低。像这种情况并不鲜见,需要采购人加以理解。
(二)采购的商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进行比较,不能把个别销售商的商品价格直接作为市场平均价格,应注意选取数量较多且具有代表性的销售商作为比较的对象,还应在同等销售条件下,同等的规格、功能、型号、售后服务和供应商信誉等方面进行比较,才有可能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如果经过这样的认真比较发现采购价格的确较高,属于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可以向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质询,由该机构进行初步的调查,再视情况进行处理。
问:采购合同执行出现纠纷怎么办?
答:采购合同的签订是一种民事行为,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以合同方式的约定。对违反合同的行为,包括价格和服务条件的变化,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解决。当事人解决不了的,可提请采购人主管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同解决。经上述程序解决不了,可提请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还解决不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问:采购人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时,应当纠正哪些不当行为?
答:(一)对采购项目提出具体用户需求时,设置指向某一商品品牌或某一供应商带倾向性条件和指标,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二)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确定招标文件时,采购人对有关条款提出倾向性意见,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不采纳,就拖延不予确认。
(三)对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得出的评审结果,无充分理由,不予确认。
(四)确认中标结果后,拖延不签采购合同。
(五)货物已经使用,但迟迟不办理支付款项手续。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