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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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
2、范围
适用于内蒙古庆华集团乌斯太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各职能科室、车间。
3、引用文件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号令)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令第五十八号)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4、总则
各部门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应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动防护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5、职责
人事部门
6、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严格执行归家,省市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法规,对妇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各部门、车间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评定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公司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公司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7、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女职工经期保护
用人单位在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女职工产假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满7个月(含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对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女职工人身权益保护
(一)公司其他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接口对女同事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
(二)上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女同事参加非她本人工作范围的应酬。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受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