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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仓库管理制度
2025-09-23 10:40:02 责编:小OO
文档
物料仓库日常

管理制度文件分类生产部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NFG-SC1015-2012
文件页数共 3 页

版    别

A/ 0
制    订

制订日期
审    核

审核日期
批    准

批准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保障仓库物资安全,确保库存物资数量准确、质量完好,提高仓库工作效率和物流对接规范,加速资金周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指的仓库主要包括原料库、在制品库,产成品库的管理。

第二章  仓库进出人员管理

第三条  仓库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代人打卡;上班时间内在各自岗位上尽职尽责,不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  非生产部和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因工作需要的,须经请示上级同意后,在专职仓库保管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仓库,所有入库人员必须进行入库登记。

第五条  所有人员不得携带能够容装手机或配件的包装物品(如手提包、纸袋等)进入仓库,因工作需要携带物品时,在仓库出口必须接受仓库保管员的检查。

第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仓库和相关货区内吸烟。

第七条  仓库保管员等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将水杯、饭盒、零食等带入仓库或相关货区范围内,更不得在仓库或货区范围内吃东西。

第三章  物资入库管理

第  仓库保管员在接到相关人员的入库通知时,按照入库单与交货人员做好货物清点交接工作,并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物资在入库前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时,仓库保管员应在场认真核对清点物资,确认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并按物资交接本上的要求签字。

第十条  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的物资不得进入货位。

第十一条  物资验收合格,仓库保管员凭所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行计量验收,验收完毕后填写入库单,填写完毕后将入库单会同托收单交财务部记账。

第十二条  在入库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避免同合格品混淆。

第十三条  仓库保管员要及时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上报仓库主管和经办人处理。托收单到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均应向经办人反映查询,直至消除问题挂账。

第四章  物资在库保管

第十四条  仓库保管员严格按照“ISO 9000”和“5S”的标准要求,规范仓库物资管理。

第十五条  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是: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

第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必须全面掌握仓库所有货物的贮存环境、堆层、搬运等事项,以及货品配置(包括礼品等)、性能和一些故障的排除方法。

第十七条  仓库保管员对所有入库货物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和控制。

第十  贮存在仓库的货物,按照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颜色等分区归类整洁摆放,在货架上作相应的标识,并制作《仓库货物摆放平面图》,张贴在仓库入口处。

第十九条  同类型的货物,不同批次入库要分开摆放,发放货物时,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

第二十条  严格遵照货物对仓库的贮存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等)进行贮存保管,定时对货物进行清洁和整理。

第二十一条  保证仓库环境卫生和过道畅通,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防范的工作,并学会使用灭火器等工具,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各种电器电源等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按照财务要求及时记录好所有货物进出仓的账目情况,每天做好盘点对数工作,保证账目和实物一致。

第二十三条  仓库保管员不得挪用、转送仓库内的任何物品,其他人员需要到仓库借用货物,必须经过本部门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仓库、理货区、包装箱及其他贵重物品的专柜锁匙由仓管员保管,不得转借、转交他人保管和使用,更不得随意配制。

第二十五条  保管物资。未经主管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折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批准。

第五章  物资出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料。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仓库保管员检验收货人的《出库通知单》,对库存货物进行清点后出货,出货完毕后再次同出库单进行核对。

第二十  出库单应填明出库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图号、零件名称以及物资用途,核算员和领料人进行签字。属计划内的物料应有物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物料应符合限额供料制度;属规定审批的物料应有审批人签字。同时,超费用领料人未办手续,不得发料。

第二十九条  调拨物料发货前仓库保管员要审查单价、货款总金额并盖财务科收款章等情况。发现价格不符或货款少收等情况,应立即通知开票人更正后发货。

第三十条  对于专项申请用料,除计划采购员留作备用的数量外,均应由申请单位领用。常备用料,凡属可以分割折零的,本着节约的原则都应折零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

第三十一条  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和接料车间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第三十二条  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仓库保管员填写的各类库存台账和表单必须做到字迹清楚,日清月结,月报及时。

第三十四条  属于允许范围内的磅差、合理的自然损耗所引起的盘盈盘亏,仓库每月都要及时上报,以便做到账、卡、物、资金的一致。

第三十五条  仓库保管员调动工作,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尽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三份清单,清单经双方签字有效,清单双方各执一份,报仓储部存档一份,事后发生纠葛,仍由原移交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对仓库保管员失职造成的亏损,除照价赔偿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附则:

1、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若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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