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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工作细则
2025-09-23 10:54:33 责编:小OO
文档
工程监理工作细则

一、总则

   (1)工程建设监理部(以下简称“监理部”),是依据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由监理单位委派组建的现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2)监理部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

   (3)监理部承担的工程建设监理服务范围。

    业主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承监工程项目自工程施工实施各个阶段,包括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付三项目标控制,对工程承建行为进行全面、全过程的工程建设监理。   

   (4)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依据。

1)国家工程建设法律与行规。

2)国家及国家部门制定颁发的施工技术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受监项目工程承建合同。

   (5)工程建设监理的一般程序。

依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规定,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和分项工程项目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工作规程。

    3)按照建设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工作规程进行监理。

4)组织、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5)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单位(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和工作总结报告。

   (6)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和“公证、、自主”的工作原则。

监理部依照业主单位授予的职责与权限,与参加工程建设各方密切协作,检查、监督工程承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以及充分运用监理的职责和技能,通过认真、谨慎、勤奋与高效的工作,促使工程建设合同目标得到实现。

   (7)工程建设各方关系。

监理单位与业主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工程师坚持为业主单位服务、向业主单位负责,依据业主单位通过监理合同与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的职责与权限进行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与工程承建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行规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对工程承建单位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对设计单位的施工供图及现场设代工作进行协调。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监理部的组织

   (1)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和监理部管理、服务与辅助工作人员组成,是监理单位派驻工程施工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副总监理工程师及总师)人选由监理单位提出,报请业主单位确认后委任。

   (3)监理部机构成员岗位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合同所承担的业务及监理机构负领导责任,是监理部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监理工程师及总师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并按规定在总监理工程师离岗期间代理总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是其所分管监理项目、业务、行政和技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2)监理处(室)长(主任)。负责监理处(室)监理业务及行政工作,是二级监理机构的主要责任人。

副(副主任)处(室)总师协助(主任)工作,并按规定在(主任)离岗期间代理其履行职责,是其所分管项目、业务和技术工作的责任人。

3)监理组长。为三级项目监理机构责任人,负责相应专业或工程项目的具体技术,业务和监理工作,是相应专业或工程项目的技术或业务责任人。

    4)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为监理处(室)、组(专业)技术人员,在监理处(室)、组领导下,承担相应专业(项目)的具体监理任务,是相应工程专业(项目)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直接责任人。

   (4)监理工程师按国家监理行规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监理工程师职级按五级划分,职级的考核、评聘,职责与授权,依据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与要求另行制定。

   (5)监理机构组织结构必须具备约束、控制、高效、反馈和完善功能,并与所承担建设监理项目与任务相适应。

   为适应控制型监理要求,工程建设监理部采用矩阵结构组织模式,组织结构图见附图1~附图2。

    三、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方法与职责

   (1)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

    努力促使工程承建单位与监理机构“约束、控制、反馈、完善”机制的形成,采用主动控制为主、被动控制为辅,两种手段相结合的动态控制方法实施工程建设监理。

   (2)业主单位授予监理单位的基本职责与权限。

为促使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业主单位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各工程项目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监理单位:

设计文件核查确认、施工措施计划审批、工程开工(停工、返工、复工)与完工指示、分包资格审查、施工质量认证、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解释与合同争端调解、有限施工变更、合同支付签证、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施工关系协调、撤换承建单位不称职的现场人员直至撤换施工队伍的建议权等各项必须的职责与权限。

   (3)监理单位在监理业务进行过程中,应准确地运用业主单位授予的职责与权限。如这种职责与权限的运用,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建设工期、或对业主单位到期支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则应当事先向业主单位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事项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业主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4)各级监理机构关系与职责。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项目监理处管理、综合技术处控制;在目标控制过程中,实行综合技术处控制、项目监理处展开,对施工过程每一管理点实施双向控制的管理格局。

1)监理部办公室在作好监理行政、后勤服务、群众工作和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监督的同时,还承担监理人员上岗培训、业务考核、岗位管理和协助总监承担内部协调和对外公共关系处理等项工作。

2)综合技术处承担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付三项目标控制,以及工程信息处理、专业技术管理与合同商务管理等监理业务。通过伸展到各项目监理处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付控制网络与信息管理网络,负责工程施工控制目标与对策措施的制订、进展跟踪、过程分析与目标调整。同时,对各项目监理处合同赶工指令、施工质量签证以及合同支付计量认证等负有监督、协调和管理责任。

    3)检测监理处的职责包括对承建单位检验和测量机构的资质、手段、方法与成果的监理(简称检测监理),以及监理自身为施工质量与合同支付控制所进行的对照检测(简称监理检测)两方面。

    4)项目监理处直接负责相应工程项目现场施工中从施工准备、资源投入、工序作业、目标实施到合同履行等全过程的跟踪监理和信息处理。

   (5)监理过程中工作协调与争议处理。

    1)四级、五级监理职级授权范围内的一般问题争议,由监理组长或由监理组长指定本组三级监理负责协调和处理,并向监理报告。

    2)三级监理职级授权范围内或跨技术专业问题争议,由监理组长报请监理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或协调处理,并向分管副总监理工程师(总师)报告。

    3)一、二级监理职级授权范围内的,或涉及专业技术上的重大问题,由监理或二级监理以上人员提出,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监、总师,下同)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与协调处理。必要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报请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研究解决。

   (6)除工程承建合同有明确规定者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承建单位或业主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7)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等的审议与批准,对施工过程的监理与对工程项目的检查、质量检验和验收,并不意味着可以变更或减轻工程承建单位应负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四、监理过程控制

   (1)进度、质量、投资三项合同目标控制关系处理。

    坚持以“安全生产为基础,工程工期为重点,施工质量作保证,投资效益为目标”的方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协调进度、质量、变更与合同支付的关系,促使合同控制目标由矛盾向统一转化,促使合同目标得到更优实现。

   (2)施工质量管理。

1)在认真做好设计图纸核查签发、施工措施计划审批和施工准备检查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四级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实行以施工“工序控制”和“过程跟踪”为环节的标准化、量值化质量管理。

2)努力促使工程承建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落实,进一步调动和引导承建单位按国家法规和合同文件要求做好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变单向监控为双向监控。

3)努力促使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现场三员(调度员、施工员、质检员)到位和作用的发挥,逐步强化以承建单位自身三检制为基础的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改变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只靠监理工程师管理的被动局面,努力提高工程质量和单元工程一次报检合格率。

4)监理工程师施工质量认证实行内部会签与责任考核制度。 

5)当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发生矛盾时,要求承建单位以施工质量求工程进度、以工程进度求施工效益,确保向业主提交合格的工程。

6)施工质量控制流程见附图3。

   (3)施工进度管理。

1)根据合同工期和调整的合同工期目标,编制和按期修订控制性工程进度计划与控制性网络进度计划,报请业主单位审批后,作为业主单位安排投资计划,物资、设备部门安排供应计划,设计单位安排设计供图计划,监理部安排监理人员工作计划和工程承建单位安排资源投入计划的依据。

2)监理过程中,根据控制性进度计划及分解工期目标计划,做好承建单位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的审议,检查承建单位劳动组织和施工设施的完善,以及劳力、设备、机械、材料等资源投入与动力供应计划。

3)随施工进展逐旬对施工实施进度特别是关键路线项目和重要事件的进展进行控制,包括运用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指令赶工”等手段,努力促进施工进度计划和合同工期目标得到实现。

4)针对施工条件的变化和工程进展,阶段性地向业主单位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和分析报告。

5)施工进度控制流程见附图4。

   (4)合同支付管理。

1)根据业主单位审查批准的合同工期控制性进度计划,编制总投资及分年资金流计划。

2)根据当年季、月合同支付情况做好资金效益分析,并及时向业主单位反馈,按期向业主单位提供建议,促使有限资金得到更合理的运用。

3)合同支付结算坚持以“承建合同为依据,单元工程为基础,工程质量为保证,量测核实为手段”的原则。通过业主单位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支付签证权的正确使用,促使工程承建合同的履行,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5)合同管理。

1)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能正确与准确地引用和解释合同文件。

2)监理部在切实履行合同与加强对监理人员遵纪守法教育、合同观念教育的同时,通过自身的工作,努力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合同意识的提高。

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性质、事件及其发生原因及时进行分析,并向业主单位和违约方反馈。同时,实事求是地正确处理合同争议和合同索赔事件,促使合同履约率的进一步提高。

   (6)信息管理。

1)健全各级监理大事记录、项目进展记录、专业技术记录和现场监理记录制度,定期对监理记录进行整编并向业主单位反馈。

2)建立开工项目或待开工项目四级编码系统和工程信息反馈系统并督促其运行。

3)在加强文字、图表等信息记录采集与管理的同时,充分运用声像手段和计算机处理技术加强对工程建设和施工过程中各种信息的采集、整编与管理。为工程质量检验、项目验收、合同索赔、合同纠纷调解,以及后期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资料。

4)监理部依照监理合同文件规定,通过编制《监理月报》等信息表报和专题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单位报告工程进展,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涉及工程工期、工程质量或合同支付等重大变化情况。

   (7)强化监理工程师的协调职责

1)监理工程师的协调职能主要包括:协调工程建设各方与不同标项之间的矛盾,协调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变更和合同支付之间的矛盾,协调合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之间的矛盾。

2)监理工程师要努力提高、掌握与运用现场协调能力,及时发现与解决工程施工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通过协调及时促使矛盾向统一转化,督促工程建设各方切实履行合同,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3)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监理工程师的分级协调制度,强化和发挥各级监理协调会的作用,公正、及时解决工程施工进展中发生的合同责任、商务和技术问题,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沟通、理解、配合与支持,通过监理协调职能发挥,为工程施工创造更为良好的外部条件与环境,促使工程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五、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和法令、法规,尊重地区风俗习惯,遵守各项监理工作制度,服从监理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坚持科学、求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到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公正廉洁,热情地为工程建设服务。

   (2)监理人员必须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熟悉设计文件,熟悉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熟悉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文件,熟悉施工环境和条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权限,促使业务工作能力和监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3)监理人员要努力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方的协作,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施工第一手资料,在职级授权范围内充分正确地运用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4)监理人员无权自行变更和修改设计。发现设计有重大失误或因施工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必须作局部调整、变更与修改时,应立即报告,通过监理处审议后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以便及时与设计或设代单位会商后作出处理。

   (5)监理人员请假、出差、离岗、退场等,应依据监理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安排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6)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单位申明的秘密,也不得泄露设计、工程承建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技术、经济和合同商务秘密。

   (7)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工作人员,不能参与可能与监理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不得在施工、建造及物资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向承建单位介绍施工队伍,不得收受承建单位礼品,更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和进行其他有损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或监理部声誉的活动。

    六、奖罚措施

   (1)监理部鼓励各级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工作人员努力钻研技术业务和争优创新。对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推进了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或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的,监理部将报请业主单位,或通过监理部以上干部会议研究后给予表彰与奖励。

   (2)监理人员违反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人员行为规范,或失察、失职对监理工作造成损失,或玩忽职守、或因其他不良、不当行为对监理部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监理部将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经监理部以上干部会议研究后作出决定,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职、降级、退岗,直至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3)监理部在各级监理机构中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监理优胜评比活动。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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