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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制度
2025-10-02 06:13:25 责编:小OO
文档
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县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对乡镇和县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实现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季报时间。乡镇和县级部门分别于每年4月、7月、10月的5日前,向县考核办报送上一季度县委、县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条:报送内容。季报主要报送本乡镇和县级部门所承担目标任务的完成数据、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和有关情况简要分析。

第四条:季报要求。各乡镇和县级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单位自查为主,指定专人负责季报工作。季报应重点突出、文字精炼、主题鲜明。

第五条:报送方式。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报送。

第六条:督办检查。在乡镇和县级部门季报的基础上,县考核办将组织力量,对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汇总通报。县考核办综合季报情况和平时检查掌握的情况,每年4月中旬、7月中旬、10月中旬向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同时对各乡镇、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在全县进行排名次通报。

第:季报管理。县考核办对各乡镇和县级部门季报的时间、质量进行逐一登记,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信息报送。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好的经验、存在问题、工作措施、阶段性工作成效、典型事件、情况分析、调研文章等要在第一时间报送县考核办。报送和采用情况将定期进行通报。

对各单位举办的全县性重大活动和安全、维稳、计划生育等方面发生的重大事故,须第一时间报县考核办。

第十条:报送要求。简明扼要、叙述清楚、事实准确、观点鲜明。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

第十一条:信息登记。县考核办建立信息报送登记制度,年终进行评比。

第十二第:本办法由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凡驻本辖区内的无业、下岗、失业、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参加由街道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测(即环、孕、病三情检测),自觉接受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2、街道要坚持每年为已婚育龄群众提供二次生殖健康检测服务。

3、社区负有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测”的责任和义务。

4、各社区要设立生殖健康服务站,向已婚育龄群众宣传生殖健康知识。并为她们建立《生殖健康档案》,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区(单位)组织的孕情检测,发生意外妊娠的,终止妊娠费用自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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