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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终身制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5-10-02 05:58:27 责编:小OO
文档
工程质量终身制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中****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实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项目部的管理行为,不断增强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全力打造精品工程、安全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中****工程项目部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中****工程项目部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凡参与本项目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无论何时出现工程质量事故,都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本项目建设的人员在建设过程中违规责任和发生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四条 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建设期间各自管理职责。发生事故、出现违规并经核实确认后,按本办法对违规人员追究责任,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及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条 项目部要按照“谁施工、谁审核、谁采购、谁试验检测、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本单位的质量登记及责任追溯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建立管理档案,锁定施工者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 项目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划分

1、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项目部对南水北调中****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现场负责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负第一管理责任。

2、项目部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对南水北调中****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七条 项目部要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建立起每个施工工序与环节的质量责任界定、追溯体系,不断完善自控机制。

1、以单项工程为单元,全面落实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施工中,按照各种施工作业的特征,明确工序质量控制关键,规范填写内业表格,由相应管理及作业人员对各工序作业质量控制情况予以签字认可,工序完成后请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确认。

2、以施工班组为单位,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终身记名制,把每一个工程、每一道工序都责任到岗、分解到人,严格执行工序签认制度,建立责任人档案,让工程质量责任档案与责任人相伴终生。无论何时出现工程质量事故,不管当时项目负责人调到哪里工作,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3、以主要工点为窗口,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公示制。施工现场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公示牌进行公示,接收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报监理和业主备案。

4、以交验资料为依据,推行主要工序的交接验收确认、签认留名制。分别建立责任人档案,如施工过程中发生责任人变动,及时进行工序签证,办理责任人变更手续,让工程质量责任档案与责任人相伴终生。

5、工程竣工验收后,各单项工程的技术档案和竣工图要全部归档,档案资料项目内容填写要齐全。

第三章 个人责任

第 项目部管理人员质量安全责任按以下原则划分:参与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对质量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现场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部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项目部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管理方面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章 究责内容

第九条 项目部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内容包括: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其他违规违纪事件以及重大不良行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1、项目部及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职责不落实。

2、对班组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有关安全规定及标准的施工要求。

3、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排查治理的。

4、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5、其他违规行为。

(二)违反质量管理规定

1、项目部及施工班组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职责不落实。

2、明示或暗示施工班组降低工程质量或弄虚作假的,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

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4、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5、组织进场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达不到投标和合同承诺的。

6、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的,已验工程发现不合格的。

7、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伪造记录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执行工艺要求的。

8、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位按规定对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

9、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未按施工安全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

11、其他违规行为。

(三)重大不良行为

1、发生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

2、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第五章 责任等级

第十条 安全质量责任

(一)一般责任

1、项目部及施工班组安全质量制度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管理职责不落实。

2、存在安全质量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排查治理的。

3、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较大责任

1、已验工程发现不合格的。

2、对施工班组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明示或暗示施工班组降低工程质量或弄虚作假的。

3、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重大责任

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项目部管理出现违规现象和发生事故后,按照问题和事故性质、情节、后果、整改情况,分别追究项目部违规部门及部门富有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监管人员的责任。

1、发生违规责任的,对违规部门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在追究违规部门责任的同时,报公司追究部门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监管人员的责任,给予包括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等处罚和考核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方式的,执行其规定。

以上处罚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根据违规责任等级和性质、影响、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可加重或减轻处罚。

2、对负有一般责任的部门,责令检查。对负有直接责任人人员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批评、责令检查或警告处分,对负领导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责令检查,对负监管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

3、对负有较大责任的部门,责令检查、考核时扣分。报公司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监管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4、负有重大责任的部门,报公司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监管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5、发生人员死亡质量安全事故,依据上级单位作出的结论和处理建议进行处罚,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及施工班组违反本制度规定,如有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给予以下的处理:

(一)对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1、对主任部门和施工班组的处理:由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在考核中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对责任部门和施工班组进行调整或重组。

2、对责任人的处理:由公司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1、对责任部门或施工班组的处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视事故的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整顿。

2、对责任人的处理:按有关规定由公司分别对直接责任人、现场责任人、单位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视事故的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其公司对责任人停止技术职称的评定、降低技术职称等级、降职、撤职等处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录在公司档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项目施工中由于管理、施工、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运营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由项目建设期间的项目部和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按事故调查主管部门认定的责任进行处理。

(二)涉及人员死亡的,按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十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提供伪证的,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质量安全事故调查配合人员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责任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认定方式

1、日常检查。上级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

2、专项检测。上级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进行专项检查,对专项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剖析、确定的责任。

3、举报核实。公司相关部门有通畅的举报渠道,对电话、信件举报以及媒体曝光等问题进行核实、确定责任。

4、事故调查。按照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由公司事故调查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性质和等级,确定责任。

涉及人员死亡的,按照国家规定由安全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认定责任。

第十 分级认定

1、项目部及施工班组责任认定,一般责任和较大责任由公司组织认定;重大责任由公司根据职责组织认定。

2、个人责任认定,项目经理及以下人员由公司根据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其中涉及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司依据公司奖惩办法认定并实施。

3、其他个人责任认定,按公司和上级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涉及人员死亡的,按国家规定由安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第十九条 处理意见

1、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部、施工班组提出处理意见;造成事故的由质量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对责任人按照公司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对其他参建责任人由公司提出处理建议意见,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质量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处理决定

1、项目部及施工班组责任处理,由公司提出意见并处理。

2、项目部个人责任出出力,项目经理以下人员由公司处理。

3、项目经理个人责任处理,由公司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设计人员死亡的,按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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