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使发生的事件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 使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3 职责
3.1安全办组织成立事件调查组,并对事件责任者作出处理意见;
3.2部门負責人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程序规定的各类事件;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件调查或如实反映事件情况,协助事件调查;
3.3安全办负责建立事件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件并组织员工学习、培训;
3.4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件,协助事件调查。
4 参考文件
4.1 COP-27EH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4.2 HW-16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5 程序
5.1 事件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件)
5.1.1生产(工艺)事件: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錯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件;
5.1.2设备事件: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上和修复费用达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件;;
5.1.3交通事件: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5.1.4伤亡事件: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件,具体认定按《工傷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执行;
5.1.5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大气事件;;
5.1.6火灾事件: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件;
5.1.7爆炸事件: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件;
5.1.8未遂事件:由于各种原因,已构成发生事件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件。
5.2 事件等级
5.2.1 一级事件
5.2.1.1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的。
5.2.1.2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5.2.1.3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5.2.1.4环境污染造成较大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5.2.1.5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5.2.1.6其他经济损失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件。
5.2.2 二级事件
5.2.2.1轻伤休息7个工作日(不含本数)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
5.2.2.2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5.2.2.3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5.2.2.4发生中毒症状的。
5.2.2.5其他经济损失2-10万元(含本数)。
5.2.3 三级事件
5.2.3.1轻伤休息在7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5.2.3.2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5.2.3.3其他损失在2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5.2.3.4未遂事件。
5.3 事件报告
5.3.1发生三级事件,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在了解事件概况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安全办报告。
5.3.2发生二级以上事件,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門負責人应立即向公司安全办报告,并通知安委会。
5.3.3发生火灾、爆炸事件按《火灾应急預案》处置。
5.3.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件和重(特)大事件,由公司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4事件调查
5.4.1一级事件主管部门介入时,由安委会协助调查,当主管部门未介入时,由安委会组成调查组;二级、三级事件由安全办组成调查组。发生一\\二级事件时,由安全办通知员工代表,并由员工代表确定是否参与事件调查。
5.4.2事件调查应确定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事件责任人及责任分担,确定改进机会及需求。
5.4.3事件调查后,应与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调查结果的沟通。
5.5 事件处理
5.5.1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件教训。
5.5.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有关管理人員的责任。
5.5.2.1因未落實檢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而造成事件的。
5.5.2.2經安全辦确认必須編写安全操作規程的機械設備,部門沒有建立相應的操作规程,致使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件的。
5.5.2.3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上岗作业,造成事件的。
5.5.2.4不按规定设备检修、保养或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不采取改正措施,造成事件的。
5.5.2.5经各级安全檢查發現作业环境不安全,部门不采取改正措施,造成事件的。
5.5.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5.5.3.1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件的。
5.5.3.2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件的。
5.5.3.3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件的。
5.5.3.4发现有发生事件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5.5.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5.5.4.1对发生的事件,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5.5.4.2在事件调查中,隐瞒事件,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5.5.4.3事件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件的。
5.5.4.4事件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件重复发生的。
5.5.4.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件责任者的。
5.5.5对于二级及三级事件,安全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5.5.6事件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办汇总保存,建立事件档案。
6 管理体系记录
6.1《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保存部门:安全部 保存期限:三年
6.2《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保存部门:安全办 保存期限:三年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