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 合同编号:
承租方: 签订时间:
一、租用设备项目及要求:
| 编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丢失设备 赔偿价 | 租金单价 (不含动力费) | 租 用 时 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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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方必须持有本单位有法人资格或担保单位有法人资格的介绍信订立合同,并预付给出租方设备原值的30%~50%款项作为抵押金。
2、合同双方签字生效,租用期满,承担方归还所有设备及零部件,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办理完一切财务手续后,合同终止,租用时间以一周为最低期限结算。
3、租赁期限自开票之日起至归还设备及零部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入库且开回收单止(塔吊租赁期限自安装调试完毕次日至吊装完毕开始拆卸止)。
4、租赁费当月结清,不能按时结算租金,租金上浮 10%。
5、租用设备的安装,拆卸及进、退场运输,基座处理等费用均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三、违约责任:
1、出租方须出租设备完好(包括设备的生产能力正常,技术状况完好,工作装置附件齐全配套),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并由出租责任人签证。
2、承租方接收设备时应当面点清(包括设备配件和零部件)和验证(包括设备的维修情况、生产能力、技术状况),过后发现有误,出租方不承担经济损失。
3、吊塔安装位置有双方确定,承租方负责提供安装、拆卸条件,基座处理,并解决临时住房一间,出租方负责塔吊安装、拆卸,其费用由承租方负责,且于塔吊安装前一次性付清。
4、合同双方应按特殊工种安全规定设备有资格的机务操作人员,如使用期间违章操作、违章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出租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5、由承租方配备人员操作设备,租用期间造成机件损坏、设备丢失和电机烧毁等,承租方应及时照价赔偿。
6、承租方需给予出租方每月两天的维护保养设备的时间,设备机械故障连续停机两天以上不计台班费用,出租方应及时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出租方不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承租方归还设备时,需保持设备内外清洁,其设备配件和零部件限三日内交回或办理丢失、损坏索赔手续,否则有承租方承担延误期间的租赁费。
8、经双方约定统一停工的工程项目,承租方负责停工期间的保管看护,此期间发生设备及其附件丢失和金额损坏,有承租方承担。
9、超合同使用应办延期租用手续,否则按照超用租金的50%追加。
10、若承租方擅自转租或中途违约,出租方有权自行运回所有租用设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安违约期间租金200%支付违约金。
四、其它约定事项: 。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 银行: 开户 银行:
账 号: 账 号:
联系 电话: 联系 电话: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