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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2025-09-30 22:48:16 责编:小OO
文档
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X〕19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通知》(X 国土资发电〔X〕1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以下简称“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各乡镇(街道)辖区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力争在X年底前全面启动该项工作,X年底前完成总数50%的工作,在X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全力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县决定成立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略

三、工作内容(一)工作范围。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测量和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查清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产权状况、房屋现状等。

(二)工作内容。一是农村房屋调查测绘。查清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状况、房屋现状,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测绘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二是农村房屋调查数据库建设。在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三是完善补充地籍权属资料。对原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资料进行完善、补充、修改。四是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权证。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展开后,作业单位须配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急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农户先行调查登记发证,农房测绘不再另行收费。

(三)工作原则。严格规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要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规范填写相关登记簿,妥善保存登记档案资料。

1.对确因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应在登记簿、证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能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使用权。

2.对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使用权确权登记。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3.对于已经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产权证书的农户,需要办理新的产权证的,必须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权利证书及房屋产权证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的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步办理原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原产权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逾期不办理的,应经公告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继承房屋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等相关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村)镇建设规划的;(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处理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地上住宅房屋权属不清的;

(5)因依法查封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土地权利的;(6)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仅登记的;

(7)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的;

(8)土地管理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列入征收范围以及乡镇、办事处集镇所在地范围内的国有存量国有土地及附属物。

四、工作步骤

本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

实施,权属调查以乡镇为单位,逐村逐户进行调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各项工作的协调及业务指导,具体调查工作委托专业技术队伍承担,县住建规划局负责乡村规划的审核、乡镇配合国土资源局和县住建规划局的工作、作业单位做好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核查工作以及权属纠纷调处,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全力配合。

(一)前期准备阶段(X年10月16 日前)。

1.相关资料准备。收集整理前期开展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包括各种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

2.规范招标程序。县国土局严格遵循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和条例,以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原则,严格执行采购招投标程序,必须选择测绘经验丰富、技术架构先进、售后服务完备的作业单位承担此项工作。

3.组织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所属国土所及乡镇参与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核查人员进行

培训。

(二)全面调查阶段(X年 3月20 日-X年 7月 30日)。

1.地籍权属复核及房屋调查测量。进一步调查核实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成果资料,以已有地籍图作为本次农村房屋测量的工作底图,在核实各宗地权属、界址的同时,调查宗地内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用途、产权性质、产别、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层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墙体归属、权源及产权纠纷等。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并计算房屋面积,绘制不小于1:500比例尺的草图。对个别因新建或改扩建引起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进行补充测量。现场填写地籍调查表和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确保每一幢房屋信息齐全、边长准确。

2.调查成果质量审核。一是初审。成立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城乡规划站组成联合审查组并明确专人对质量进行抽查检查,对调查结果和权属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等),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乡镇审查签署意见。二是审核。由县国土资源局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如无异议,由县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进行复查的,将复查结果标注在审批审核意见栏内。三是公告。经权籍调查符合发证要求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名称、地址、权属性质、面积、座落,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构(建)筑物数量或者面积、共有情况、规划用途、实际用途、产权来源、共有情况、幢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等内容及他项权利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其他事项。公告时间为15天,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发证。

3.数据录入建库。将本次调查测量完善后的房屋属性,按不动产信息登记平台要求的格式逐宗地录入。将全县农村权籍调查成果全部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确保外业测量精准无误、图件清晰,数据库功能齐全、运行正常,确保图、数、实地一致。

(三)检查验收阶段(X年9月10日-11月10日)。采用“县级自查、市级检查验收、省级抽验”方法进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住建等部门进行自查和初验,检查率要达到100%,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和整改记录,于X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自查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检查验收。

(四)整理归档阶段(X年12月)。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上级部门审查确认后,作业单位应以宗地为单位,按照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成果样式,形成不动产单元调查成果,提交纸质成果和相应的电子数据。县国土局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调查基础。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调查的基础上,以宗地为依托,稳妥有序地开展土

地及房屋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避免因调查基础不统一而导致的权利交叉、重叠、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依法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开展调查前要对土地使用权调查成果信息进行核实,权利人、界址点、界址边长等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查。调查完成后要与已有地籍图、宗地图等地籍成果进行有序对接套合,核实地籍调查成果,更新地籍图,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是此次工作的主要力量,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共同做好各自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比照县文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各村住户和负责人积极申请,配合调查,及时完成相邻村对登记宗地的指界任务,负责开展土地、房屋权属纠纷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业务培训,指导,负责对集体土地和宗地内房屋确权登记的审核、发证;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屋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规证书不在单独发放、以乡镇为单位函告住建部门进行批次签署审批),提供房产登记相关资料,做好房屋调查技术指导;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落实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标准。农村权籍调查采取的技术标准为《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房产测量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农村权籍调查采取的技术标准执行,保证成果的统一性、规范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电子显示屏、标语条幅等加强对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法规的宣传,充分调动农民群众配合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氛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程序到位、调查到位,做到地类准、面积实,界线清、权利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和权利人合法权益;禁止搞虚假登记;禁止对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用地确权登记,对于违法占地建设和不符合城乡规划许可而建设的房屋,以及“小产权房”,依法不予登记。违规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调查成果不达标的、工作进展缓慢的、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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