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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范本2017
2025-09-30 22:47:24 责编:小OO
文档
                          (项目名称)专业分包合同

招标编号: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天津空港经济区

甲方:                                                                         

乙方:                                                                         

鉴于                        (业主)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合同。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本合同:是根据法律、行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业主:均指本工程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及其合法权利义务承继人。

1.3甲方: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其合法权利义务承继人。

1.4乙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乙方应是成建制的,经济上是核算的法人。

1.5项目经理:指甲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6分包经理:指由乙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国家、部颁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甲方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8图纸:指由甲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开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0竣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l.11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4管理体系:包括甲方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在内的管理体系。

1.15劳务工人:分包单位雇用的从事分包工程施工生产的自然人。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本合同由以下部分组成:

(1)本合同书;

(2)甲方的招标文件(如有);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5)乙方的投标文件(如有)。

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本合同语言文字为中文(简体)。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和规章:                            。

3.3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必须具体),甲方本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规定、制度:           。

3.4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时间    年    月    日;乙方向甲方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年    月    日。

4.图纸

4.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套数:  。

4.2乙方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图纸或处理意见。

4.3乙方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乙方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继续履行。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分包合同

5.1乙方对分包工程的责任

乙方应全面履行并承担本合同中的所有义务与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及工期要求。

5.2乙方与业主的关系

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乙方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甲方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发出的指令,甲方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指令后3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乙方提出异议但在甲方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指令的,甲方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甲方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甲方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

6.2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

乙方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甲方确认的业主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乙方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人直接向乙方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擅自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7.项目经理

7.1甲方的项目经理为          职称:          。

7.2甲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分包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但因乙方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8.分包经理及人员

8.1分包经理为     职称:     ,乙方的技术负责人为     职称:      。分包经理为乙方派驻施工场地的负责人(通过投标获取的项目,其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投标书一致),分包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因故需要离开施工现场,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8.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如需更换分包经理,乙方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乙方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甲方可向乙方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经理。

9.甲方的工作

9.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进行施工生产规划,对乙方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时间为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乙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3)组织乙方进行图纸会审,时间为                ;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时间为                。

(4)甲方批准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为              。甲方批准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为              。

(5)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如下:

                                                                              ;

                                                                              。

9.2甲方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乙方的工作

10.1分包工程概况:

10.1.1分包工程名称:                                                     。

10.1.2分包工程地点:                                                  。

10.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

10.1.4分包工程应实现以下目标:

(1)质量目标:(必须满足与业主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2)环境目标:(结合项目特点、当地有关环保要求及公司贯标要求详细拟定,指标必须量化,具有可操作性)。

(3)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结合项目特点、当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及贯标要求详细拟定,指标必须量化,具有可操作性)。

10.2乙方应完成下列工作:

(1)乙方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

(2)乙方接到施工通知书后,在7日内组织人员和设备进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于开工后14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

(3)乙方应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乙方在审阅合同时,或在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

(4)为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向甲方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为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乙方还应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向甲方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

                                                                             。

乙方施工期间接受甲方及监理人的监督,严格执行其就有关工程实施及修复所作的指令,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会议。

(5)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执行。乙方应按甲方的总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方案,确保分包工程满足甲方的总体要求,确保工期并服从调整。

(6)乙方向甲方提交上述计划及施组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但并不能因此而解除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甲方和/或业主对乙方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确认及签发、签证任何阶段性工程文件不免除乙方对本项目的任何责任。

(7)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工程管理制度和甲方现场项目部制定的有关工程安全、进度、质量环保、文明施工、综合管理、经营结算、营地后勤物管等建设管理规章制度。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乙方应允许甲方、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9)对已完工的成品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业主前应负责保护;工程竣工合格后,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负责。在缺陷责任期内按本合同和主合同规定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设备和材料,合同的缺陷责任期与甲方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期限保持一致。

(10)乙方应配合甲方与相邻标段施工方进行协商和沟通,确保相邻部位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不受破坏,包括工程本身,永久性和临时性设备、物资、材料等。

(11)乙方应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2)乙方应按照规定完成分包工程资料的编写、管理和归档,确保分包工程资料的准确完整,同时按照甲方要求分阶段向甲方提交。乙方同时负责提供业主、监理及甲方要求的提交物的准备和整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月进度报告、测量及试验检验资料、设备材料报验、以及隐蔽工程、焊接质量检验、工程竣工等资料和重大安装过程、试运行的彩色照片及录像带(光盘)及其他业主、监理及甲方要求提交的资料。

(13)对于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乙方必须安排持有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上岗,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甲方审核并备案。

(14)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与业主之间不得产生任何私下约定。

(15)如果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违约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主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

(16)乙方应按照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乙方所有员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把体检材料上报甲方。体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体检结果,乙方应作出相应处理,对于不符合健康要求的员工应妥善友好协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乙方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7)乙方应满足甲方管理办法及管理体系中的有关要求,以确保甲方管理方针及目标的实现。

(18)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如下:

A.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的现场施工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a)在工地现场以甲方项目部的名义对外工作,现场人员需要统一着装,施工设备需要有中国铁建标志。

(b)对乙方人员进行人身安全、纪律方面的教育;严禁吸毒,酗酒,打架斗殴。

(c)乙方所有在工地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如有违犯,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对其违法违纪人员予以处罚,严重者予以清退,承担一切费用,并对产生的后果负责;如乙方人员的行为引起了甲方或/和业主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d)乙方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建筑、安装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消防负责;遵守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的有关规定,按规定设置适当的警告和指示标志、警告灯、栅栏、编码挂牌等;

(e)负责自行、自费处理乙方相关人员及租赁、自有设备的安全事故(如有),甲方予以配合;

(f)工程施工和维修作业,不应对公众的方便(包括业主的绿化区、施工人员生活区及办公区的正常秩序)以及房屋、道路、财产产生不必要的和不适当的干扰;教育乙方员工严守现场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到现场以外业主工作区域活动;

(g)如遇工程保险索赔,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索赔事宜;

(h)乙方的施工及所有其他现场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第三方对甲方的诉讼或索赔,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处理上述纠纷,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i)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人员、业主、现场监理等的工作指令(依法合规),若乙方拒不服从、拒绝接收甲方管理人员、业主、现场监理等的口头性或指令性文件,情节恶劣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______元/次,违约金甲方可从当期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B.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现场项目部不称职人员,除此原因外,为保证现场工作连续性,乙方现场项目部主要人员应相对固定,原则上不能变更,未经甲方批准,不可擅自撤离施工现场。

C.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管理:

(a)乙方人员设备进场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按照业主安排向乙方指定水电源接驳点,由乙方完成水源及电源接驳,并在水电源位置安装计量用水表及电表,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

(b)施工用电、用水量计量按“一家一表”制,各乙方进场后,在指定位置安装水电总表各一处,由甲方统一管理,实行“一月一抄”制,每月1号由甲方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与各单位指定抄表负责人统一抄表。

(c)各乙方之间出现水、电需求矛盾时,由甲方进行协调,并优先考虑工程人员生活、安全的需要、及重点工程部位施工的正常进行。

(d)在乙方进入、撤出工地现场时,甲方相关人员会同监理单位、乙方相关人员对施工用水表的表号、数字、型号及电表的型号、表号、数字、互感器的倍数等参数进行记录并三方签字认可,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存档。

(e)乙方变更水表、电表时及变更使用位置时,应报甲方批准后方能进行。

10.3乙方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11.转包与再分包

11.1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撤离现场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双方办理清算,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三、工期

12.开工与延期开工

12.1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合同工期为      日历天。

12.2分包工程具体的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甲方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3乙方应组织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并交由甲方审批。乙方应按甲方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

12.4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3.工期延误

13.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从监理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乙方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

(7)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13.2乙方应在13.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暂停施工

14.1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业主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在收到甲方复工指示后28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5.工程竣工

15.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5.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安全

16.质量检查与验收

16.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内约定。

16.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4没有甲方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乙方应保证甲方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甲方则应按时派人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测量。

16.5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安全施工

17.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7.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17.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甲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7.4乙方应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乙方获得的工程款必须优先支付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

17.5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8.合同价款及调整

18.1分包工程合同价款:

不含税总价税率税额含税总价备注
¥%¥¥
以上价款为暂定价,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

18.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18.3本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

18.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18.5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工程价款的□3% □5% □10%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缴纳,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账户应为乙方的基本账户。

18.5.1履约保证作为为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履约的保障,本合同完全履行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乙方基本账户。如乙方违约或者本合同有约定,甲方可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直接扣除。

18.5.2乙方应保障履约保证金始终为本合同第18.5条约定的额度,出现差额时,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补足方式与缴纳方式相同。

19.工程量的确认

19.1乙方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为                     。甲方根据分包工程施工设计图和合同规定,对乙方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并据此价值按照第20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

19.2乙方应派代表参加计量工作,并应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有关永久工程的记录与图纸,对计量结果进行签认。如果对甲方当时的核定计量结果未签认或不签认,则由甲方所作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对此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申辩。

19.3如果乙方未派人参加上述计量,则由甲方所作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如果乙方对甲方计量核实结果不予同意,应在2天之内向甲方提出申辩,甲方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乙方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如果乙方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甲方复查核实结果是准确的。

19.4关于工程量的特别约定:

A.隐蔽工程的计量须在甲方、监理人、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计量。甲方有权对因乙方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私下约定等不正当行为获取的发包方结算支付的工程量予以追回,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B.工程量计量周期:原则上按月办理。

C.其他:①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按照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确认。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做修正的,甲方不予审核乙方当期已完工程量并且不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②乙方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应包含报告日前乙方所有已经完工未结算的工程量。若有遗漏,视为乙方已经放弃对该部分工程量要求甲方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权利。③乙方对甲方审核确认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收到甲方审核确认的结果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3日内进行复核。④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20.合同价款的支付

20.1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量:(无特殊情况该处均为无)扣回时间和比例:       。

20.2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业主拨付工程进度款后28天内,按照业主拨款比例和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已计价工程款拨付,当期工程款拨款额度最多不超过已审定计价额的  %[当期工程款拨款额≤当期结算金额-质量保证金(5%)-劳务保证金(2%)-其他应扣费用,其中,应扣费用指依本合同规定应予扣除的费用]。当业主资金不能到位时,乙方自行无息解决资金,保证工程连续施工,承诺不因延期支付影响现场施工进度。

20.3每期进度款由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专职人员凭授权委托书及财务章办理,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专用 □普通 后由甲方直接汇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银行账户以盖章本合同盖章签字栏为准,支付币种为人民币。

20.4如乙方提供的为专用,则本合同所附附件3《专用条款》也适用于乙方,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1.劳务工资的支付

21.1乙方应将其与劳务工人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上报一份给甲方备案,并于每月25日向甲方上报劳务工人月工资表,甲方按此金额预留劳务工人工资,并在乙方的协助下直接发放给劳务工人。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甲方根据业主指令,或工程具体情况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为此,甲方有权指令乙方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A.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B.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C.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D.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E.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F.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属甲方与乙方一次包死的内容(如二、三类变更等),或是因乙方已做出的承诺事项的发生,或因乙方过错、乙方违反合同或乙方责任造成的,则这种变更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22.2乙方收到经甲方确认的业主发出的变更指令或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甲方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

乙方收到甲方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如果甲方在3天内未书面更改的,乙方应按甲方指令执行。

22.3变更估价

22.3.1变更估价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执行;

(2)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执行;

(3)如果清单中未有完全适用变更工程的单价,则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定出一个合适的价格,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并按合同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以上所有变更估价原则必须在业主同意认可且支付的前提下执行。

22.3.2乙方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甲方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8天内审查完毕,甲方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乙方修改后重新提交。甲方审核后按照主合同规定的程序送审,甲方在业主审核范围内根据本合同分包定价原则对乙方办理变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业主确定变更估价工作。

22.4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分包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甲方批准前述合理化建议的,甲方应及时发出变更指令。甲方不同意前述合理化建议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工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乙方可以申请完工验收:

(1)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分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分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分包合同要求;

(2)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完工资料;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23.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3.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

23.4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应按照验收意见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乙方按照验收意见处理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如乙方拒不按照甲方意见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要求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3.5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提交之日。

23.6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7天内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后退场。乙方逾期退场的,甲方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乙方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7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单、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分包工程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内容、工程量及结算价款;

(2)甲方已支付乙方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应扣留的其他款项(税金、材料费、设备费、水电费等);

(5)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剩余合同价款。

24.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单、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通知乙方,并视业主结算工程款到位情况向乙方按比例支付工程结算款。

25.质量保修

25.1本合同中所指的“质量保修期”包含公路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即为本合同工程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至质量保修期结束。

25.2质量保修及质量保修金: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

(2)质量保修期                              ;

(3)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额为:                      ;

(4)质量保修金的扣留方式为:                      。

25.3质量保修的其它约定

25.3.1在质量保修期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工程修复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25.3.2在保修期内发生缺陷修复项目时,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须在7天内对缺陷修复项目进行处理,如无法到场修复,甲方雇佣他人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在乙方的保留金中扣除;紧急项目如来不及通知乙方,由甲方雇佣他人进行修复,但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5.3.3对于隐蔽工程按工序验收,乙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处理。

25.3.4保修期满并签发了保修期终止证书后,甲方将退还乙方的质量保留金。

八、违约、争议

26.违约

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甲方违约:

(1)本合同第20.2款提到的甲方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第24.2款提到的甲方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甲方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内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甲方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第5.2款提到的如乙方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按照20000.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乙方应委派具有组织能力、有较强施工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必须为乙方单位自有员工,必须提交法人委托书、近二年在该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和相应的执业证书。乙方未按照8.1条款规定配置项目经理、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按照______元/次扣除违约金。如因甲方对乙方项目经理工作不满意,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更换后的项目换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更换项目经理的,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按照______元/次扣除违约金。在甲方提出更换项目经理要求超过2周后乙方仍不予更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乙方指定的项目经理应常驻工地,离开工地必须向甲方项目经理请假,在获得批准后才能离开工地。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承担______元/天的违约金。

(3)乙方未遵照本合同11.1条的规定,将分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撤离现场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后,双方办理清算,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4)本合同第15.2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损失赔偿金按        计算,拖期损失金的限额为                                         。

(5)本合同第16.1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                                              。

(6)乙方自购部分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7)甲方每月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做出评价及通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自行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如整改达不到要求,连续两个月工期延误情况仍未缓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在10天内补足劳动力和设备的,应按照______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超过20天未补足劳动力和设备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按照______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已结算合同金额的10%。以上违约金在办理工程款结算时扣除,因此导致甲方控制工期被延误而遭受业主处罚和遭受的一切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9)乙方发生上述条款所述任一情形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没收乙方履约保函,乙方不得有异议,乙方必须在甲方扣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补足,乙方不予补足的,甲方拒绝支付后续工程款。

(10)乙方不得纵容、默许发生围堵、静坐、、群访等群体事件。每发生一起,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______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乙方同时承担由上述情况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11)乙方不得擅自阻工、罢工、停工,每发生一起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______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乙方在擅自停工达到3天仍未复工的,视为乙方拒绝继续履行分包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2)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且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履行乙方未完成的合同义务,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6.3乙方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其他后果

如乙方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甲方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6.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损失金额小于违约金时按违约金额赔偿,损失大于违约金额时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26.5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退场通知后5日内撤出现场,由甲方进驻现场接管本工程,但并不因此免除合同中乙方义务和责任。

27.争议

27.1因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8.保障

28.1除应由甲方承担的风险外,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8.2甲方应保障乙方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业主、甲方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29.保险

29.1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乙方聘请的人员也视为乙方人员。

29.2乙方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29.3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29.4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9.5甲方投保内容和责任:                      。

29.6乙方投保内容和责任:                      。 

十、其他

30材料设备供应

30.1实行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件2《甲方供应材料、机械设备一览表》。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业主共同清点。

30.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计划内用料或设备价格按双方约定的单价计算,乙方超计划用料及设备部分按市场价另加7%的管理费。乙方不得无地超计划用料,当乙方用料数量达到计划量的   %时甲方将不再供应材料,乙方必须自购材料以保证工程的施工。

30.3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材料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乙方自购材料要严把质量关,具备合格证、化验单,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若发现乙方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予以清退。

31.文物

31.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费用由承包方与分包方协商解决,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2.不可抗力

32.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3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乙方承担;

(4)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2.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3.分包合同解除

33.1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甲方催告的合同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建设工程再行转包、分包的;

(5)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两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6)因各种原因导致业主或监理通报两次或一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7)工程进度未达到施工进度计划要求,经甲方或监理警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达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8)乙方违反质量、安全、环保条款规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9)乙方员工或雇工上访、聚众、阻挠施工及未经甲方允许停止施工的;

(10)乙方擅自倒卖、变卖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等的。

(11)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33.2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3.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3.4因一方违约(包括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33.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3.6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4其他

3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

34.2本合同每一条款所加入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之用,并不影响对本合同条款内容的解释。

34.3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分包、转包,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合同形成的债权),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4.4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或相关资料应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发送至合同约定地址(见盖章签字栏),视为送达。

附件1施工项目工程量、价格清单

附件2甲方供应材料、机械设备一览表

附件3专用条款

盖章签字栏:

甲方乙方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签字

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

纳税识别号
通讯地址

及邮编

联系人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甲(乙)方代表签字栏
附件1

施工项目工程量、价格清单

序号项目或费用名      称

计量

单位

单价合价计量规则及

单价构成

备注
甲方:                      乙方:                      时间:

附件2

序号名    称

规格

型号

单位数量单价备注
甲方供应材料、机械设备一览表

甲方:                      乙方:                      时间:

附件3.专用条款

1.开票信息见本合同盖章签字栏。

2.乙方提供专用必须交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专用,如发生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专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采取重新开具等补救措施。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专用或实际开具的专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必须以合同约定账户收款,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约定乙方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与合同签订人单位名称相符,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拨款。

7.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税率的变化,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如果甲方丢失专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

9.乙方需在开具后15个工作日内送达甲方,甲方签收的日期为的送达日期。(以下无正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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