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的学术回顾与检讨
关于西北地区荒漠化的研究,长期以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历史地理的研究和自然地理的研究。历史地理的研究主要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梳理,从气候变化与人类活动两个方面考察荒漠化的过程。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如李并成注意到农业垦殖对水源涵养林的破坏,以及由此导致的水源减少、河流枯竭甚至断流造成的荒漠化趋势。
[1]吴晓军认为历史时期西北地区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换,人工种植景观逐渐取代自然的森林草原景观,造成的森林草原破坏、水土流失,是导致该地区荒漠化的主因。[2]赵珍认为西北地区的生态环境非常脆弱,而清代不合理的开发活动,突破了因素,造成了沙
漠化加剧、水土流失等生态严重失衡的现象。[3]自然地理的研究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系统演进的内在机理,
强调生态系统的脆弱性、人类活动对水资源的过度利用和对植被以及土壤条件的破坏所造成的荒漠化。樊自觉、马英杰、王让会等人认为,历史时期西北地区荒漠化的主要原因在于人工景观在取代自然景观的过程中,由于人类对水资源的过度使用改变了水资源的地域分配,造成中下游地表水减少,植被衰败,从而形成了沙漠化。[4]近些年来,学术界开始尝试将两种研究方式结合起来,即以自然科学的成果与历史文献相互印证,互相补充。张德二借助气象学的相关成果指出,历史上的西北开发凡是处于温暖期,都取得了比较辉煌的成就;相反,凡是处于气候转寒期的,开发成果则会受到,大量的土地抛荒造成了严重的荒漠化。[5]王玉茹、杨红伟借助自然地理的相关成果,认为导致西北地区荒漠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以国家为本位军事型西北开发战略的选择,掠夺性的开发带来对土地的滥垦、水资源的过度开
明清时期西北地区荒漠化的形成机制研究
杨红伟
作者简介杨红伟,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甘肃兰州,730020)。
[摘要]外在约束机制被频繁的人类活动所突破是造成明清时期西北地区荒漠化的重要动力。然而究其
实质,人类活动之所以能够持续不断地突破外在约束,还在于约束人类活动的内在机制的缺失。只有建立起对资源利用的有效产权以及使用权的制度安排,才能形成对人类活动的有效约束机制,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最大可能地避免荒漠化的发生和蔓延。
[关键词]明清时期西北地区荒漠化外在约束内在约束
〔中图分类号〕K20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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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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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西北地区荒漠化成因的研究还主要集中在人地关系,即人类经济活动受生态环境物质承载力的约束之上,这可以称之为外在约束机制的研究。相反,对于人类经济活动内在约束机制缺失的研究,即对资源进行有效的产权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市场化交易制度,从而使人类对资源的利用建立在成本收益分析之上的研究,基本上付之阙如。本文正是在对外在约束承认的前提下,探讨明清时期内在约束机制的缺失是如何造成或加速西北地区荒漠化进程的。
二、明清时期西北地区荒漠化的一般情形
正如朱士光所言,目前我国关于西北地区地域范围的行政区划划分方式存在割裂自然地理区划的现象,不利于对西北作为自然地理整体的探讨。[7]为此,本文所指的西北不仅包括陕、甘、宁、青、新五省区,还包括内蒙古的中西部。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西北地区的荒漠化主要集中在长城沿线与,即主要发生在陕西、甘肃、宁夏与内蒙毗邻的农牧交界地带和河西、的绿洲周缘地带。明清时期这些地区的环境进一步恶化,荒漠化程度越来越深。
(一)陕甘宁蒙长城沿线的荒漠化。该地区在远古时期水草丰美,河湖密布。秦汉以来持续的农业开垦使该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沙漠化严重。根据李大伟的研究,明代初期毛乌素沙漠已经侵入到长城沿线,不过长城以南地区的生态环境较好,即使在毛乌素沙地之中也还有水草肥美之地。榆林镇延边大规模的屯田,导致明朝中后期榆林镇长城沿线风沙十分剧烈,毛乌素沙漠的流沙不断南侵,出现了风沙壅城和掩埋耕田的现象。然而流沙侵袭还只是局部现象,主要集中在中部的榆林城附近。[8]清朝中前期对内蒙古地区实行封禁,该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而后期的大规模放垦造成了对该地区草地的掠夺式开发,沙漠化、盐碛化、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剧。库布齐沙漠与毛乌素沙漠相继蔓延和扩大,毛乌素沙漠流沙发展到长城以南,某些县份土地面积十分之七八已经沙化。①(二)河西绿洲的荒漠化。河西走廊在人类活动早期,草深林茂,“畜牧是尚”,长期的农业开发不仅改变了该区内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也造成了其荒漠化。②明清时期河西地区长期开发地表水资源与地下水资源,引起水资源枯竭,河流或干涸或水量减少,湖泊萎缩,不少农田变成荒漠沙地。[9]根据程弘毅的研究,明清时期河西地区人口激增,超过了“压力临界线”,不得不大规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牺牲生态用水,导致沙漠化现象十分严重,沙漠化面积大大扩展,从而使人类活动成为诱发沙漠化的主导因素。[10](P221-225)该时期内,对绿洲边缘荒漠植被的大量刈伐、采挖,也是导致沙漠化的重要诱因。[11](三)绿洲的荒漠化。历史时期的农业开发,使绿洲在4世纪就出现了沙漠化的趋势。[12]清朝中后期,天山南路的塔里木河流域加快了开发步伐,大兴水利,改变了水资源的空间分布,使下游水量减少,有些地方变成了干碱滩。[13]清朝移民对天山北路的开发,虽然使游牧为主的生产方式转变为以农业为主,但以吉尔萨木县为例来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小,尚处于良性的状态之中。[14](P78)
三、人与自然内在约束机制的缺失与荒漠化
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发现所有荒漠化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于人与环境的关系,即人类的活动超过了环境的物质承载力。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无论是王朝国家还是家庭,人类无视生态的外在约
—当然主要集中在水资源、土地资源与森林束机制,肆无忌惮地向自然掠夺各种被认为有价值的资源——
资源之上。明清时期,人类活动在西北地区的空前膨胀,主要表现为移民、人口增殖、扩大耕地面积、
①参见王晗、若《清代垦殖与陕北长城外的生态环境》,《史学月刊》2007年第4期;孟晋《清代陕西的农业开发与生态环境的破坏》,《史学月刊》2002年第10期;张洪生《明清时期陕北的农业经济开发与环境变迁》,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周之良《清代鄂尔多斯高原东部地区经济开发与环境变迁关系研究》,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②参见王录仓、程国栋、赵雪雁《内陆河流域城镇发展的历史过程与机制——
—以黑河流域为例》,《冰川冻土》2005年第4期;党瑜《历史时期河西走廊农业开发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1年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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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刘菊湘《明代宁夏镇生态恶化》,《宁夏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田培栋《明清时代陕西社会经济史》,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1页;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第290-313页。
兴修水利和砍伐森林,所带来的后果则是西北地区已经存在的荒漠化趋势更加严重。明清时期西北地区荒漠化的大面积出现,是内在约束机制的缺失导致人们不断突破外在约束机制的结果。所谓内在约束机制是指因对资源产权属性有着明晰的界定,使对任何资源的使用都必须建立在理性的成本—收益的分析基础之上,从而做到尽可能地规避因资源产权界定不清而导致的外部性。正是由于内在约束机制的缺失,造成该时期内人们为了追逐经济利益可以不计成本地向自然环境大肆索取,人类活动最终溢出了外在约束,荒漠化在所难免。这一点,无论是在水资源、土地资源还是森林资源的利用上,均是如此。
(一)土地资源的产权属性与荒漠化。土地可以概分为耕地和荒地。研究者往往只注意到已开垦的土地,将之分为土地国有与土地私人所有,或者称之为官田与民田。实际上,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是不存在纯粹的土地个人私有权的,因为它还要受到国家与乡族双重所有权的干涉。
[15](P12-13)就民田而言,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还存在多重形态。[16]此外,除了已经开垦的土地外,山川林泽以及无主的土地也应该归属于国有的范畴之中。[17](P52)明清时期西北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缺乏有效的产权结构所造成的负外部性与公有地悲剧的必然结果。
我们首先看一下明代的屯田。明朝在西北的屯田主要集中在边防重地,即长城沿线。为了解决各地驻军的军粮供应,明朝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大量国有土地资源,大力发展军屯、民屯、商屯和谪屯。西北地区的屯田以军屯为主。洪武七年正月,朱元璋强调:“今重兵之镇,惟在北边。然皆坐食民之租税……兵食一出于民,所谓农夫百,养战士一,若徒疲民力以供闲卒,非长策也。古人有以兵屯田者,无事则耕,有事则战,兵得所养而民力不劳,此长治久安之道。”
[18]随后,卫所军屯逐渐在各地全面铺开,特别是为防御蒙古而屯驻重兵的北边防线,“东自辽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阯,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19]而西北地区作为边防的重心所在,屯田亦最多,顾炎武指出:明代“屯田遍天下,九边为多,而九边屯田,又以西北为最。”[20]据研究,明代在西北之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地区开垦耕地高达40多万顷。[21]这些屯田以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控制为前提,从而使土地具有国有的性质。土地国有导致了三个方面的问题:1.垦殖者因为不拥有土地的产权,缺乏强有力的动机来使用这些资源,因为这些资源的贬值或者肥力的下降并不意味着个人的损失。由于管理不善,再加上许多屯田本就是在贫瘠不毛之地,大多撂荒。2.由于朝廷把垦殖数量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准,从而诱发地方盲目追求数量,强迫每个士兵开垦100-200亩不等的土地,而不注重由此所带来的环境的负外部性,只能广种薄收,粗放经营,以至最终抛荒。这些耕种过的土地由于地表裸露,经风吹沙蚀,逐渐荒漠化。3.土地资源的国家所有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同时国家对资源控制的不力也为地方创造了寻租空间。公共资源的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属性注定了对土地资源的多开多用,少开少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人们争相开垦。明朝的军屯制度下还有军余屯田一项。军余垦田同样在国家土地资源内进行,不过在赋税上具有民田的属性。然而与正军屯丁具有屯田正额不同,军余开垦田地并无严格规定。这就为军余大量开垦屯地提供了方便之门,甚至开垦田地的数量在某些地方超过了军屯的数量。以甘州等十二卫和古浪等三个守御千户所为例,正德三年时,旧额屯军种地11115顷,而军余人等所种“起科地”就有15167顷。
[22]明朝中后期,镇守官和各卫豪横官旗纷纷利用手中权力,侵占屯田水利与膏腴之地,国家掌握的屯田、水利日渐减少,不得不继续开垦。同时,各地
豪强不仅侵占国家田地,还大肆垦荒拥为己有。①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下清代对鄂尔多斯地区的开发。清朝为了加强对蒙古鄂尔多斯部的控制,推行盟旗制度,使蒙古王公在以旗为单位的领地内,由此形成了共同所有的土地制度,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旗以及旗内的每一个成员,任何成员没有分割的权利,份额也不得转让。同时施行封禁,在沿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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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国有还是公有土地资源,在缺乏有效控制的条件下,都具有公共资源的性质,遵从先来先得的规则。在这种情形下,一般的耕种者因为没有进入的门槛,具有扩大对土地资源使用的激励,造成土地资源使用的“公有地悲剧”;没有有效产权的激励则使他们缺乏对土地资源进行保护的动机,不考虑由此导致的负外部性。这可以视为由土地资源的所有权缺失导致明清时期土地荒漠化的内在机制。
(二)水资源的产权属性与荒漠化。西北地区半干旱的气候特点决定了无水利即无农业,所以与明清时期大规模的土地垦殖相伴的则是大规模的水利资源的开发。与同一时期的土地资源相比,水利资源则具有更强的公共资源的特性。关于这一点,我们以清代河西水资源的利用为例进行说明。
清朝对河西大规模的垦殖增加了对水资源的需求,从而造成了人与水资源关系的紧张。关于这一问题,王培华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她认为为了解决河西频繁的水利纠纷,清朝建立了各种不同层次的分水制度。[25]这些制度不可谓不严密,然而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河西水案的发生,甚至水案成为主要的社会矛盾。[26]故乾隆年间编纂的《古浪县志》说:“河西讼案之大者,莫过于水利。一起争讼,连年不解,或截坝填河,或聚众独打,如武威之乌牛、高头坝,其往事可鉴也。”[27]而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主要是:1.自然因素,气候变化与生态恶化引起的水资源的不足;2.社会因素,行政区划问题与不断开垦土地造成了耕地增加以及沙化扩大、湖泊减小。[28]
然而细究其实,我们可以发现造成河西水案频发的原因,还在于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的属性没有改变。在分水的所有制度安排中,所有用水者并不需要为使用水本身付费,因而在水资源的使用上人们一般不会考虑成本—收益问题。即使强调了效率原则,但无论是按修渠出人多寡分水还是计粮均水,涉及到的都不是水资源本身的费用。而计亩均水原则不仅没有考虑到用水的成本问题,反而成为人们为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盲目开垦土地的激励。在这种恶性竞争中,各使水者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相互造成的外部性不断扩大,本来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对人们肆无忌惮地开垦土地形成约束的水资源产权结构与控制的缺失,反而造成了更大规模的土地开垦,并因水资源的进一步恶化而造成荒漠化。
(三)森林与植被资源的产权属性与荒漠化。山川林泽与无主荒地的国有,是决定森林与植被资源国家所有制的关键。与土地和水资源一样,王朝国家对森林与植被资源分配使用权以及相关控制制度安排的不明晰,以及虚置化的实际情形,同样不能形成对砍伐者的有效约束。结果大规模的砍伐和破坏,不仅造成了涵养水源林的破坏,还造成了地表的破坏,从而形成荒漠化。①
四、小结
①参见赵珍《清代西北生态变迁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00-271页;李并成《历史上祁连山区森林的破坏与变迁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0年第1辑;李并成《河西走廊历史时期绿洲边缘荒漠植被破坏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3年第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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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如果不能从自然环境中获取相应的资源就无法存活,以及资源的稀缺性已经注定人类向自然环境持续不断索取的动力。只有保持一种人与自然的良性关系,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以往的研究,特别强调
—物质承载力的问题。然而,我们所面对的事实却是,并不是每一个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外在约束机制——
人都能意识到自身所处环境的物质承载力,并在此基础上调整自身的活动。因而还必须在外在的约束机制之内重新确立一种可以实现人自身行为具有约束能力的内在机制。这种内在约束机制因为能够使人们在作出任何行动之前都必须考虑到所要支付的机会成本以及响应的成本—效益,实现对行为外部性的内化,从而达到约束人类行为本身,使之最大可能地遵从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外在约束。通过对明清时期西北荒漠化形成机制的研究,我们发现,尽管对资源产权的清晰界定以及有效控制制度安排的实现,并不能够保证人们必然不会突破外在的约束机制,但毫无疑问的是它将大大延缓人们突破外在约束,甚至有可能使人们在面对自然时总是在“临界状态”以内活动,至少是一种有效的安全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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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李并成.明清时期河西地区“水案”史料的梳理研究[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
[27]五凉全志·古浪县志·地理志·水利[M].
[28]王培华.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纷争及其原因——
—黑河、石羊河流域水利纠纷的个案考察[J].清史研究,2004,(2).责任编辑:郭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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