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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会议记录(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2010]174号)
2025-09-30 22:49:55 责编:小OO
文档
安全会议记录

部门:                                       记录人:

会议名称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2010]174号会议主持人
会议地点会议时间
参加人员:
会议记录: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公司组织对《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进行了修订, 形成了《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

第二条 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 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第四条 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允许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或劳务分包资质等级的分包商。 

第五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的选定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公司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 施工承包商对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总责,并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备案;审查分包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验证;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商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分包安全处于受控状态。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覆盖分包商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配合主管网省公司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明确分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四条 公司严禁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和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五条 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满足所分包工程专业和规模施工要求的资质、资格和施工能力。 

第十六条 专业分包商如需对部分施工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应在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并按要求对劳务分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 

第十 劳务分包商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劳务分包商应组织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接受施工承包商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 

第二十三条 分包商资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分包商资质审查内容: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分包商施工简历、 近三年安全、 质量施工记录;

(五)确保安全、 质量的施工技术素质(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六)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人员配备;

(七)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八)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出拟分包内容和类别的分包计划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备案。 

第二十九条 分包商必须在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后方可进场施工。严禁无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签订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应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商劳务分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严格禁止施工承包商以专业分包管理方式进行劳务分包管理。 

第五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承包商所报送的分包工程的各类报审文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员、机械、工器具等资源配备是否与入场验证相符,每月将分包管理情况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本部按季度定期检查所属各项目监理部的分包安全监理工作。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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