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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理论的中国借鉴
2025-09-30 22:49:44 责编:小OO
文档

摘要】作为当代西方经济学的最新流派之一,公共选择理论在方上具有创新、合理和可借鉴之处。公共选择理论提醒我们必须加强税收立法决策的法制化,制定立法的规则。作为立法者的人民代表,应能以对人民负责,努力实现人民的共同意志,为绝大多数人谋最大利益的精神和态度,从事税收立法活动。

【关键词】公共选择理论;税收立法;财政立宪;税制选择
【正文】
  税收立法是通过制定税法,确定如何取得税收收入的过程。因为征税的目的是为国民提供公品,所以,税收立法必须正确地反映公共需要和国民的意愿,这决定了税收立法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税收立法如何能够符合公共需要与国民的意愿?在这方面,公共选择理论[1]的方法与原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公共选择理论与税收立法

历史上的税收立法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一是由君主及其任命的大臣决定,二是由公民和他们选出的代表决定。前者是君主选择,后者是公共选择。君主选择相对于公共选择而言,程序比较简单,不像选民投票、议会表决那么复杂;公民基本上处于被动地位,赞同什么、反对什么,不是由他们自己在法定程序中表达,而是等候君主和大臣来“体察”。君主选择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如在人口分散、交通和通讯手段原始、民族文化素质不高的农业社会中被使用。但人类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后,随着人口向城市的集中,交通、通讯条件的不断改进,教育的普及与发展,君主选择逐步被公共选择所取代。

   所谓公共选择,就是通过集体行动和政治过程来决定公品的供应。用公共选择理论之父布坎南的话来说:“公共选择是政治上的观点,它从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大量应用于集体或非市场决策而产生”。[2]丹尼斯·缪勒在《公共选择II》一书中开篇就说:“公共选择可以被定义为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研究,或者简单地说是经济学在政治学中的应用。公共选择的主题与政治科学的主题是相同的,涉及国家理论、投票规则、投票者行为、党派政治、官僚等等。然而,公共选择的方法却是经济学方法。”[3]由此可见,公共选择理论就是应用经济学的理论假定和分析方法来研究非市场决策或公共决策,它讨论了立宪阶段、立法阶段和行政司法阶段的公品决策。

   我国以往的税收学、财政学乃至宏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都涉及了税收、财政、经济选择问题,但这些传统的、正统的理论唯独没有分析的制定过程——政治决策过程或立法过程。在这些理论中,政治过程与经济过程是截然分开的。作为制定者的国家与被看作是经济体系的一个外生变量,并且是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财政理论和税收理论虽广泛涉及到财政分配与税收分配活动,但仍然缺乏关于决策过程的分析。这就给人一种错觉,似乎失误的原因在于作为其基础的税收学家、财政学家、经济学家与财税理论和经济理论的失误,而不是立法过程的失误。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如果说是经济理论的失误,那就应该说是财税理论、经济理论中没有分析到立法过程或制定过程,未视之为税收活动、经济活动的内在因素,因而难以找到失误的真实原因和改进途径。

   公共选择不同于个人选择,它们的区别在于:第一,个人选择是通过市场过程决定资源在私人产品间的配置,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状况按市场程序用货币作为选票决定自己所需的私人产品量;公共选择是通过立法过程决定资源在公品间的配置,作为投票人和选民的消费者按立法程序投票决定税收量,或是直接决定,或是选出代表代为决定。第二,个人选择基本上遵从自愿原则,消费者能够得其所愿而不必少数服从多数;公共选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消费者或投票人要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接受他们不喜欢的公品,支付他不情愿支付的税收。第三,在个人选择中,消费者的支出和各商品的消费是一一对应的,个人选择与结果有直接联系;在公共选择中,公品的产量通过投票决定,生产费用由投票人缴纳税收弥补,个人税收支付与单个公品的消费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个人选择与结果没有直接联系,只是存在总税收与总公共支出的整体联系。第四,在个人选择中,居民为需方,厂商为供方,各经济单位之间存在竞争;在公共选择中,需方为投票人,包括居民与厂商,供方则是,各方由类似于竞争的民主联系在一起,民主程序促使更好地服务于投票人。

   所以,公共选择研究的实际上是经济的决策过程,而这个过程是传统经济学长期视为外生变量而忽略掉的。公共选择将它看成是对经济活动有影响的内生变量,纳入到经济学体系中,用经济方法加以研究。作为民主过程,公共选择在决定公品时要经过立宪、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上,公共选择的内容体现层次上的不同。

   在立宪阶段,公共选择要决定公品的决定规则,即决定按何种原则把社会各成员的偏好加总起来以确定社会需求的公品量,按何种原则确定各阶层要负担的税收。例如是全体一致还是少数服从多数,是直接决定即全民公决,还是间接决定即由议会或立法机构决定。都要在公品决定之前预先规定。简言之,立宪阶段的选择是制定基本法律。

   在立法阶段,如果是代议民主制,公共选择的主要内容是由民选议员们在议会通过立法程序,讨论表决各种议案,这些议案涉及到从投票人对公品的偏好中确定出公品的社会需求量或税收量。最后通过的法案中的税收量就是所提供的公品量。简言之,立法阶段要在现行规则和法律范围内展开集体活动。

   在行政和司法阶段,公共选择的是要由行政机构提供社会需求的、议会所决定的公品,即将立法机构通过的法案付诸实施。

   公共选择还涉及到投票者将自己对公品的偏好反映出去的途径,目前通行的途径主要有四种:(l)通过投票表达,这是最直接的途径;(2)通过发言表达,或者是书面发言,如投入报社和上书有关部门,或是口头发言,如游说民选议员、、上街等;(3)通过进入或退出来表达:认为某一社会(地区)所提供的公品较好地满足了自己的愿望就迁入,否则就迁出,这又被称为“以足投票”;(4)通过反叛表达,当人们不愿接受现任所提供的公品,而上述方法又不奏效时,在一定条件下就会发动政变或以推翻,在各国历史上因为赋税苛重而灭亡的也不少见。

   二、税收立法的立宪经济分析

    公共选择所研究的重点不是具体的措施,而是制定的过程和原则是按什么程序与规则来制定。公共选择理论的所谓“立宪”,实际上就是指制定立法的程序和规则。立法过程也就是制定的过程,公共选择理论从立宪的角度分析制定的规则和约束经济与政治活动者的规则或条件。就含义讲,它并不直接提出具体的建议供制定者选择,而是为讨论立法的人提供一种指导或规范建议,即为制定所需要的规则或程序提出一系列建议,以使最终制定的更具连续性而不是随意性。有一个好的规则约束对于制定出合适的经济是非常重要的。

   (一)财政立宪

   财政立宪是布坎南提出的,它要从立宪的角度说明什么样的财政合理。其基本观点是财政的税收与支出两方面应采取不同决策方法,公共支出中包括构成与规模的决策要在财政决策的日常运行中作出,而税收结构与水平的决策则要先于支出结构,在日常运行过程之前的立宪阶段作出,且一旦确定就应相对稳定,能够为今后的所有公共支出筹资。因而财政立宪主要是指税收立宪,实际上西方国家现行的财政就是这样。

   公共支出与税收决策的这种区别起因于它们各自的不同的性质:公共支出是不可分的,其规模与构成一旦确定,所有的人都同等共享;而税收则是完全可分的,可在不同阶层、团体和个人之间分摊,构成“零和博奕”。[4]从而难以就税收分摊份额达成一致协议,税制及其变动的集体决策成本极高,不可能经常决策。

   税制在立宪阶段的预先决定有助于给纳税人在以后的经济活动中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供他们在既定税制下根据自身情况预期未来作出判断调整行为,从而有助于经济稳定发展。公共支出是在财政日常运转过程中随时决定的,因而存在着一些人操纵利用决策程序剥削他人的特殊利益集团问题,而税制在立宪阶段的决定和相对稳定则防止了一些人联合起来利用税收决策剥削他人的可能性。

   (二)税制选择

   财政立宪涉及到税制即税收结构的选择,税制选择中关键不在于怎样的税收结构合理可取,而在于决定税收结构的决策过程是否全面反映了被赋予相同权力的各个个人的偏好和意愿。从这个意义上说,税制选择必须以不确定性为前提在立宪阶段确定。它假定个人不能确知自己在未来的确切经济地位如收入、能力、财产等,也不能确定自己未来偏爱的公品的内容和数量,从而不知自己在每种税收结构下会承担的税收份额,他就会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支持一个对所有的人都最公正、不偏不倚的最佳税收结构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税收结构会受到普遍的赞成,如果引起再分配也会被充分认可,这样制定的税制才是公正合理的。

   当立法者无法预测自己未来的经济地位时,他是不会赞成区别税制的,因为他难以确知自己将来所处的经济地位是否能从中获益。这样,立法者会赞成公平税负:大家一视同仁,共同负担税收;同时,会认为收入多者支付得起、也应该支付较高的税额,而收入低者只能支付得起较低的税额,所以多数人会支持个人所得税税制应实行累进税。由于有些商品消费只有高收入者支付得起,故人们又都会要求征收消费税等间接税以促进收入再分配。

   (三)税收的

   税收意昧着资源由企业部门流向部门,由市场决策转向集体决策,这涉及到资源配置的合理界限问题。税收的合适数量应按投票者的愿望决定和衡量。按传统的政治理论,在民主的政治竞争中能促成每一位当选政治家充分按照投票者的愿望征税;财政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与支出获益对称而呈中性,不会出现为了特殊利益集团鼓励支出而不是减少税赋的现象和使支出获益比税收分摊更为集中的现象;投票者能充分认识到支出项目的全部实际成本。总之,在税收决策过程中,公共部门的资源配置应该是合适的。

   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情况刚好相反。各国的公共部门都在扩张,公共部门的资源配置远非合适,现代民主过程并未做到税收的适度和反映选民愿望。既然如此,则应对税收加以,但这种不应是具体税种的逐一,而应是立宪。它包括程序和数量两种方法。

   程序指通过对政治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结构的调整来控制税收。具体做法有:第一,特殊的多数决策规则。在税收决策过程中,至少在议会里要按全体一致规则通过一项税收法案,这样投票人才能确信这一税收是合理的,任何低于全体一致的原则都可能导致某种程度的财政剥削,简单的过半数规则就更不可取。但是全体一致又难以达到,因此应做到在通过一项税收议案时要求赞成票尽可能地多,如三分之二多数、四分之三多数等等,而不是简单地过半数。这样多数规则所需赞成票越是过半数越多,则税收更为合理。第二,税收与支出的通行性。这种方法不是着眼于决策规则,而着眼于财政活动的类型,主张以的形式规定税收负担应平等地课征,随意的增税。这种方法要求在财政决策中,每一笔支出都必须有相应的税收为其筹资,否则不予表决,更谈不上通过,预算的收入与支出两个方面必须同时考虑。第三,各级的税收来源和功能的划分。如果事权划分清楚,则的一些活动会下放到地方而大为减少,而地方相互之间的某种竞争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总开支,因为资源将从效率低的地方流向效率高的地方,这就促使把税收维持在合理的限度内。

   税收的数量则要求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税收量——无论是相对量还是绝对量。数量立宪与程序立宪的区别在于,后者不直接税收的结果,而是通过决策过程间接,前者则是直接财政结果。数量又有如下几种:第一,规定税收在GNP中所占份额。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允许税收随着经济增长和人们对公品的需要增加而适度增加。第二,税基。这种方法是以基本法的形式课税的税基,通过选定合适的税基,征税的权力的扩张。这种方法是一种较为间接的数量。第三,特定税率的直接。即税率的高低。这种方法的好处是简单易行,易于为投票人理解,缺点是不能控制总的税收水平,因此而减少的税收会转向其它税源。

   公共选择是根据既定的规则并通过许多人的政治交互作用而作出的。在以民主方式进行的公共选择过程中,一般并不能要求就税收问题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事实上,在各种可供选择的公共规则中,最常用的是多数票投票法,或称为多数规则。多数规则要求,一项提案在付诸执行以前必须拥有N/2以上的拥护者(N是投票者的数目)。

    三、公共选择对税收立法的借鉴意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共选择理论是一种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非市场决策政治过程的理论,作为当代西方经济学新自由主义或新保守主义思潮的一支主要力量,其理论体系具有一定局限性。它把政治过程与经济过程加以机械类比,把市场经济的原则无地运用于政治领域,掩盖了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实质。但是,作为当代西方经济学的最新流派之一,公共选择理论在方上具有创新、合理和可借鉴之处。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于属于非市场决策的税收领域,试图在国家征税决策和社会、个人选择之间建立起内在联系,其方法与原则是值得在税收立法中借鉴的。传统税收理论认为,税收制度和税收从来都体现的意志,决定着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以及税收用于何处。个人的需求偏好仅仅影响和受制于市场选择,个人意志对诸如税收立法之类的政治问题一般不起作用。然而,公共选择理论把政治、制度因素看作经济过程的内生变量,把行为和制度因素纳入经济学分析的框架之中,这就克服了传统理论把国家、或政治因素当作经济过程的一个外生变量而排斥在经济学体系之外的缺陷。公共选择理论将市场选择中的供给——需求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引入税收领域,力图弄清纳税人面对特定的公品项目及其征税方案,如何估算自己对特定公品的需求——收益状况,如何估价这类公品的价格——税收,进而纳税人又是怎样对这类方案进行选择、决策和投票,单位公品的税收价格又是怎样决定的,等等。认为只有尊重纳税人——投票人——受益人的意愿,才能努力促成征税方案的完善,实现帕累托最优。

   从形式上看,公共选择学派的税收理论是全新的。不过就其理论实质分析,它仍然是对古典学派税收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在古典学派看来,税收在本质上是和人民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向人民提供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创造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人民向纳税则是享受上述利益的代价。公共选择学派对古典学派关于税收本质理论发展的贡献在于,他们提出了一整套公共选择规则、程序和方法,将公品与税收对应起来,有利于各个投票人——纳税人——受益人更为直接、更加具体地感觉到个人纳税与其预期受益之间的直接联系,使每一个纳税人都能针对任何特定的公品项目和税收方案,权衡利弊得失,决定自己的选择意向,努力争取以最小的税收成本,换取最大的经济福利。

   公共选择理论提醒我们必须加强税收立法决策的法制化,制定立法的规则。公共选择理论强调立宪改革,注重、法律、规则的建设尤其是公共决策规则的改革,这具有合理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化社会是法制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运行必须靠法律来保证,政治和社会生活也必须依靠法律来规范。因此,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我们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特别是注重公共决策的法制化,将税法的制定和执行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优化税法制定和执行系统,完善税收决策和决策规则,提高税收制定和执行的质量,尽快制定和完善立法程序法。目前我国尚无立法标准法、税收立法程序法,所以,有必要在中明确立法程序,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税收立法程序,并制定税收规章的《立法工作规程》,保证税收立法程序的法律化。

   任何税收都是国家税收,国家是社会公共权力的中心和代表,国家税收立法必须反映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需要。如果说剥削阶级国家税收给人一种为社会提供公品的假象,掩盖着少数人剥削大多数人的,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征,则是不容置疑的。从这样的意义上讲,税收立法必须充分反映人民的需要。但是,不可回避的是,我国税收立法的公共选择性还是很不完善的。在立宪阶段,缺乏对税收立法的法律。在税收立法阶段,公民很难以民主方式来表达自己对税制的选择态度,不要说普通公民,就是人民代表中的一部分人,恐怕也未能充分理解不同税制的实际意义。由于税收立法的公开化程度较差,缺少公民及其代表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所立税法多有不符合公愿和国家利益之处。

   税收立法的民主过程,要求税法的制定必须经人民进行公开、广泛的讨论,能通过一定的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见。而且在税法公布后到施行前要有一段时间学习、宣传,改变以往那种税收立法不经过广泛而充分的讨论就仓促出台的做法。在税收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除了听取有关行政部门的报告外,还应广泛听取来自企业界、法律界、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个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对税法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我国以往的税收立法,一般在税法公布前公众对出台的往往是知之甚少,只是在新税法出台后才宣传新税法的有关规定、作用与意义,公众对税收立法过程参与的程度不足。坚持民主公开原则,既有利于税收征管机关贯彻执行税法,也有利于广大纳税人普遍接受与遵守税法,减少征收阻力和偷漏税款,这是我们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注意的。

作为立法者的人民代表,应能以对人民负责,努力实现人民的共同意志,为绝大多数人谋最大利益的精神和态度,从事税收立法活动。作为立法者的人民代表的挑选,应当比较严格,不能把人民代表当作荣誉称号看待,应当从足以胜任充当立法者的阶层、职业、人员中挑选立法者。另外,要完善税收立法的规则与程序的制度,克服立法决策过于集中且无规则可循的现象,从立法制度与技巧上保证立法者的公正、科学决策。

【注释】
  [1]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是美国60年代后期兴起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公共选择学派(TheSchoolofPublicChoice)的学说。其主要代表人物詹姆斯·布坎南(J.Buchanan)因其对创立这一理论的贡献获198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其他代表还有戈登·图洛克(G.Tullock)、邓肯·布莱克(D.Black)等人。 

  [2]·3·12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3]DennisC.Mueller:PublicChoice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pp.1-2. 

  [4]“零和博奕”(Zero—Sumgame)是博奕论(Gametheory)的概念,它是指当每个人都以自己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事时,将使所有的人都蒙受损失,其结局为零和,或称为纳什均衡(Nashequalibrium)。 

  

【出处】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论文关键词】公共选择理论  方  现实意义 

  【论文摘要】20世纪80年代,公共选择理论成为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主要流派,同时,也被列为当代十大经济学派之一,是西方新公共管理学的理论支撑。其之所以迅速成为经济学的一大派别,是因为它开创了用经济学的观点来研究政治(行政)过程,并运用个人主义方、经济人假说和经济学的交换范式对西方的经济困境做了深刻的揭示:是由于政治制度的失败而并非市场的失灵,这给我们提供了有意的启发。  

  尽管公共选择理论为世人知道的时间并不久,但是它当今已经成为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主要流派;同时,它也被列为当代十大经济学派之一。其独特之处在于它把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应用于研究西方政治过程。这样,它既为人们拓宽了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也为政治科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方。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是美国着名经济学家布坎南,他认为:20世纪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不应该再继续采用凯恩斯的研究思路。他将政治决策的分析同经济理论结合起来,将经济分析进行扩大并应用到社会—政治法规的选择过程。同时,他通过研究美国的政治制度,最终找到了其经济处于困境的原因:是由于政治制度的失败而并非市场制度的失灵。 

  一、公共选择理论评述 

  公共选择理论既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时又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涉及现代政治学和行政学的研究领域。从经济学理论角度来看,它运用的是经济学的逻辑和方法;而从政治学、行政学的角度来看,它分析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同我们密切相关的政治个体(包括选民和政治家)的具体行为特征,同时包括由此引起的政治团体(尤其是)的行为特征。因此,学术界常常把公共选择理论称为“新政治经济学”、“政治的经济学”;因为公共选择理论在分析政治市场中官僚的行为动机时,引入了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并以此为基础,对官僚的经济人性质及其危害和治理进行了系统的剖析,从而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官僚经济理论,这一理论撕开了传统政治理论覆盖在身上的理想化面纱,触及了官僚关注自身利益的本质动机,有助于理性地认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此有时候又叫“官僚经济学”。  

  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对象是公共选择问题,而公共选择就是指人们通过民主决策的政治过程来决定公共物品的需求、供给和产量,是把私人的个人选择转化为集体选择的一种过程(也可以说是一种机制),是利用非市场决策的方式对资源进行配置。所以说,公共选择在本质上,实际上就是一种政治过程。公共选择作为一种政治过程,它又有着不同的方面:即要经过立宪、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过程。在第一阶段即立宪阶段,所进行选择是制定根本性的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第二阶段即立法阶段,主要是在现行的规则和法律范围内展开集体活动;而第三阶段即行政和司法阶段则是个执行阶段,它将立法机构通过的法案具体付诸实施,并且执行各项决策。在这三个阶段中,问题最多的是行政和司法阶段,这个阶段的操作难度也是最大的,因此,通常认为这个阶段是公共选择理论最为重要的阶段。 

  二、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论来源:维克塞尔的公共财政学 

  公共选择理论来源于维克塞尔的公共财政学。公共财政学的奠基人是维克塞尔,他同时也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人。在公共选择理论中,其绝大部分理论是研究财政方面的,而着重又是研究凯恩斯主义财政实施以来所产生的巨额财政赤字。公共选择理论在经济理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正如瑞典皇家科学院在为布坎南颁发诺贝尔奖的公告中所指出的那样:公共选择理论弥补了传统经济理论缺乏的政治决策分析的缺陷,这将有助于解释预算赤字为何难以消除的原因。  

  布坎南从维克塞尔的论文《财政理论研究》中得到了大量的启发。后来,他的许多观点都来源于维克塞尔的财政学观点:财政学应该始终以政治过程的研究为前提条件;公共财政学与政治学有密切的联系,如果研究财政脱离了政治过程,那它还是传统的财政学,这并不能彻底地解决财政问题;经济学不应该只是被动地提供建议,而应该关心经济运行中进行政治决策的结构。布坎南等人继承和发展维克塞尔的观点,提出了政治决策的多种模型假设。他们认为的集体活动是盈利的,能够有利可图,而古典经济学不应该主张只是从事保护性的或非盈利性行业的业务。同时他们也认为凯恩斯主义主张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的观点是错误的,认为并不是把问题交给去处理就能弥补市场的缺陷,而经济学应该研究政治的过程才对。因此,与其说西方国家经济困境是由于经济制度的失败,那还不如说是政治制度的失败。  

  公共选择理论在政治决策过程中应用经济人假设及个人主义分析方法,其基本思想也来源于维克塞尔的观点。维克塞尔认为,社会的总效用是由各个成员的效用加总起来的,而又总是从增加他们自身的效用出发来制定的.,也就是说总是站在他们自己的利益角度考虑问题的,他们不会完全地从只是增加公共福利的愿望出发去制定对全体人员都有好处的福利;们能从的经济活动中得到好处,所以不存在所谓的仁慈君主。布坎南认为,政治同样是理性的、自私的,还有,他们也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在凯恩斯主义经济实行以后,财政支出急剧增加,财政赤字有增无减,财政支出的很大部分都落入了的私人口袋。  

  公共选择理论还把交换关系运用于政治决策的过程中,这一观点同样源于维克塞尔。维克塞尔认为,在政治决策过程中,个人是按成本——收益原则来进行决策的。布坎南把选票比喻成货币,认为选民用选票“购买”到有利于自己的,们正是利用对多数人都有利的来换取更多的选票,选票是连接选民与关系的纽带。这就好比消费者和厂商之间是用货币联系起来的一样。不过,经济交换和政治交换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经济交换只是一种简单的交换结构,而政治交换的结构则更为复杂。在经济交换市场上,个人在转让一种私人商品的所有权来直接得到另一种私人商品的所有权后,马上就会得到满足。而在政治交换市场,不能保证个人在投出选票后就能获得效用,而只有当个人与其他选民一起集体一致行动才能获得某种公共物品。同时,只有当选票达到一定的数量后,选民才能得到相应的等价物,这一点与市场交换却完全不同。 

  三、公共选择理论的方基础 

  公共选择理论之所以突然成为经济学的一大派别,是因为“它开创了用经济学的观点来研究政治(即行政)过程,也就是说采用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来研究政治生活的内容,包括国家理论、党派政治、官僚、选举规则、选民行为等等”。布坎南在分析公共选择理论中所使用的经济学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方个人主义。所谓方个人主义,就是指把作为微观经济分析出发点的个人视为集体行为的出发点,把个人的选择作为公共(或集体)选择的基础。传统的政治学认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完全于个人利益的,国家和是代表整个社会利益的唯一决策单位;而布坎南认为,“集体行动被看成是个人在选择通过集体而不是经由个人来实现目的时的个人活动,政治被视为不过是一系列过程,或一种允许上述活动产生的机构”,所以,人类的所有行为,不论是政治行为还是经济行为,都应从个人角度去寻找原因,因为个体是群体的构成细胞,是决策的基本单位,个体行为的集合构成集体行为。其实,市场过程与政治过程有相似的地方,在市场中,个人行为通常是经过市场发生相互交换、相互使用行为的,也正是这样产生宏观经济结果的;而在政治过程中也同样是许多个人行动产生了一系列政治结果。因此,政治决策过程与经济运行过程一样,同样可以采用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 

  其次,经济人假说。所说的经济人假说,就是指把个人看作理性的自私的个人主义行为,同时认为个人天生就是追求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的,一直要持续到这种追求受到制约为止。在公共选择理论诞生以前,经济学与政治学对人类行为的分析是采取两种完全相反的标准,认为市场活动的主体是经济人,只受狭隘的个人利益驱使;而政治活动的主体由于是集体利益的代表人,所以只遵循公共利益行事。公共选择理论对这种观念提出了挑战:同样的人可能因为从经济市场转入政治市场就由自私自利的利己者而转变成大公无私的利他者吗?如果在经济决策的分析当中,认为他是利己主义者,但是在政治决策分析中,同样的人却又变成了利他主义者,这样,对人的分析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基于这种认识,公共选择理论沿用“经济人”假设,将人的自利行为从市场领域扩展到政治领域,体现出对人类行为分析的一致性。并以此为基点,把政治舞台模拟为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分析个人在政治市场上对不同的决策规则和集度的反应,以期阐明并构造一种真正能把个人的自利行为导向公共利益的政治秩序。 

最后,经济学的交换范式。用经济学交换范式来对政治活动进行研究,自然就会导致将政治活动归因于复杂的交换、契约或者协议。公共选择理论把政治过程看成一种与市场交换过程相类似的活动,并且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政治市场”的概念。所谓的政治市场,就是指人们在参与政治活动的时候,同其他政治个体和组织发生相互关系的场所。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相类似,它也是由供求双方决定的。需求的一方是选民和纳税人,供给的一方却是政治家和们。不管是选民还是,在进行选择的时候首先要对个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衡量。如果一项集体活动的决策给他个人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他投赞成票时所需负担的实际成本,那么他就会投赞成票支持这项决策,否则他就要么弃权,要么投反对票。政治市场交易结构与经济市场的相似性,最终由人的自利本性来决定。 

  四、公共选择理论的现实借鉴意义 

  公共选择理论用经济学的思维方法对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不但在经济学界开辟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而且也为研究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新研究途径。同时,它也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市场之间存在的一些共同特征,指出了干预经济的限度和干预失败的根本原因。因此,在我国当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可以从公共选择理论中得到一些启发。  

  第一,必须把握好在干预经济活动中的适度原则,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架构起一套激励共容机制。由于市场存在着一定的自发性,注定了会在有的时候失灵,所以就有必要对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但是,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并不一定就能弥补市场的不足之处,因为本身也有职能上的缺点,它也会失败。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发挥好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又要把握好干预经济行为的限度,使能够有效地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而不是取代它;但我们也不能完全照搬公共选择理论的结论,因为对于市场经济已经非常成熟而且官僚已达到极致的西方发达国家是适用的而且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理论,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后发外生型”的国家,要实现跨越式发展,没有的大量干预和推动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在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建立起一整套激励共容机制,这样利益不仅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反而更能促进公共利益。  

  第二,在经济改革的同时,要进行政治和行政改革,逐步转变职能。经济市场与政治市场具有相似性,经济过程和政治过程也有密切的联系。政治过程的缺点会对经济过程产生不良的影响。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虽然市场经济改革已初见成效,但政治改革却相对滞后,特别是机构改革、职能与效率改革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理论上与实践上的障碍。公共选择理论的观,为我们对、与市场关系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对我国的政治改革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所以,为了早日建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进行相应的政治改革,并依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转变职能。  

  第三,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将的决策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布坎南认为,由于决策者会被自身“经济人”的动机所左右,导致其对公共利益的理解难于切合实际;另一方面,由于决策者自利动机的刺激作用,使得他们的决策行为往往不是倾向于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而是依据自己获得的信息和个人效用最大化原则来决策,所以,的决策并不能确保资源的最佳配置;而产生这一行为的原因是缺乏一种约束机制来制约的决策行为,所以必须为制定建立某种规则和程序,以使方案趋于合理,避免决策失误。所以说,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逐步优化制定和执行公共的系统,完善公共决策和相关规则,逐步提高制定和执行的质量。  

  第四,要正确看待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人”特征,并且适当考虑行为的经济效益。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无疑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始终是人民群众的公仆。但是,部门和其相关的工作人员对于他们自身利益的追求,我们不但要加以重视,而且要真确地进行引导,并进一步加以规范。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防止****行为的发生。还有,我国机关工作效率低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减少成本的激励机制,缺乏对经济效益的监控。依据公共选择理论,我们可以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对的经济行为特别是公共开支项目进行损益分析,以此评价项目的净收益及的绩效。  

  【】  

  [1] James.Buchanan: The Theory of Publics Choice[M].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72.  

   丹尼尔.缪勒:公共选择[M].上海三联书店,1993.  

   汪翔、钱南:公共选择理论导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文健东:公共选择学派[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保罗.A.萨缪尔森: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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