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审理的程序、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等内容。本章需要熟悉和掌握的知识点较多,应重点学习。
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1.审理内容,包括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稽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程序的合法性、手续的完整性、程序的时效性),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恰当,资料是否齐全,文书是否规范,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2.各类证据的审理,包括:
(1)书证的审理(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审查书证的内容、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
(2)物证的审理(审查物证的合法性、审查物证的真实性、审查物证的关联性);
(3)视听资料的审理(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背景、审查视听资料的搜集过程、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
(4)现场检查记录的审理(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准确、审查记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联系其他证据综合考察对比分析);
(5)鉴定结论的审理(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充分和论据与结论是否矛盾);
(6)证人证言的审理(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审查证言的内容和来源、审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7)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审理(审查动机与目的、审查陈述申辩内容、审查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
4.举行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5、审理结论,包括:
(1)、同意《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的内容(案件审理基本情况、稽查实施部门认定的涉案事实、审理结论、处理意见、审理人员亲笔签名及制作时间、批示);
(2)、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认定、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审理结论、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处理)。
| 审理受理落实任务 |
| 退查补证 |
| 调整定案 |
| 制作审理报告 |
|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 |
| 移送税务稽查执行 |
| 审批 |
| 稽查审理实施 |
| 补充稽查 |
| 同意定案 |
| 处罚听证 |
| 制作税务决定文书 |
| 审批 |
| 归档 |
| 反馈 |
稽查审理流程图(熟悉)
(本章内容是按照流程图来编写,看完后面文字内容再对照图加深理解)
第一节 稽查审理的实施
一、审理受理
(一)条件审核(了解)
1.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是:①尚未查结、②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③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④未做出《补充税务稽查报告》。
2.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
3.领导交办须经审理核实的其他涉税事项。
(二)案卷审核(了解)
要对稽查实施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是否与提请审理的内容相一致,税务稽查案卷是否已经经过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加以审核。对不符合提请审理要求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正后再送审。
(三)受理手续(了解)
稽查实施部门送审时应填写交接单;送审、接收双方人员应认真核对案件资料的名称和份数。并在交接单上签名盖章,明确责任。对稽查实施部门送审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审理台账,进入待审理阶段。
(四)人员确定(了解)
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的审理。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审理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及时调整审理人员。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近亲属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二、审理范围(熟悉)
(一)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立案且查完)
(二)经税务稽查实施后,认定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未立案已查完,有问题)
(三)经税务稽查实施后,未发现稽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无问题)
例题:以下属于税务稽查审理的范围( )
A、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B、经税务稽查实施后,认定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C、经税务稽查实施后,未发现稽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
D、经税务稽查实施后,适用简易程序的税收违法行为。
答案:ABC
三、审理程序(了解)
(一)对一般性案件由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理,制作《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审定。
(二)对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以及疑难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
(三)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由稽查局提请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审理内容(掌握)
稽查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结合图5-2记忆)
(一)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
主要审查《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稽查报告》等税务稽查文书中被查对象的名称是否准确、完整、一致。
(二)稽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对程序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程序的合法性
首先要审查确定税务稽查对象的程序是否合法;其次要审查稽查实施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各要件是否有效、完备。
2.手续的完整性
审查法定手续,是要审查稽查实施过程中应办理的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3.程序的时效性
审查程序的时效性,主要是审查稽查实施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定时限完成相关的事项。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调取以前年度的账簿及有关资料须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度的账簿及有关资料须在30日内退还。
(三)事实是否清楚
是指《税务稽查报告》所认定的涉税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稽查人员能否获得合法、完整、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违法的构成要件,即其税收违法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四)证据是否确凿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据确凿,就是说证据要合法、完整、充分、有效,并足以支持所证明事实的存在。因此,稽查审理时要认真审核证据与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主证与佐证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保证证据确凿有效。
(五)数据是否准确
对计税依据主要审查数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分类是否准确,汇总数据统计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关税种征税范围的规定等。对税款计算主要审查税种确定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是否准确,已缴纳税款的统计是否正确,应补缴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等。
(六)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审查适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是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引用;二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三是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列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相关的条款;四是法律法规的位阶引用是否符合要求,有上位法的是否先引用上位法等。
(法律法规的完整、正确、规范、位阶引用)
(七)资料是否齐全
稽查审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税务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三类。税务稽查报告和证据材料是案件资料的主体部分。尤其是证据材料,完整齐全,合法有效。
(八)文书是否规范
对文书的审核主要包括: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在税务稽查各环节应使用的稽查文书是否完整地使用,是否完整地归入稽查案卷;二是是否规范地制作稽查文书,如书写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完整、表述是否准确等;三是使用的稽查文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等。
(九)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认定涉税案件性质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证据确凿的法律事实;二是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等。
审理税收违法案件处理意见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是认定的违法性质;
二是违法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违法后果;
三是稽查对象在违法行为中应承担的责任等;
四是稽查对象在税务稽查中的表现;
五是稽查对象对其违法事实的认识态度。
(多选)
例题:1、税务稽查审理的主要内容是( )
A、被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 B、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C、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文书是否规范
D、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答案:ABCD
2、对稽查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审查( ):
A、程序的合法性
B、手续的完整性
C、程序的时效性
D、适用的依据的合法性
答案:ABC
五、证据的审理
(一)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熟悉)
证据的审理就是运用适当的方法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涉税案件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1.逐证审查
逐证审查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逐项进行审查。
2.比较印证
比较印证是指将涉税案件中同类证据或者证明同一事实情况的不同证据,加以比较对照,相互证实,协调一致。
3.综合分析
综合分析即综合全案证据,将其联系起来,排除矛盾和疑点,统一认定,作出结论。
(二)各类证据的审理(掌握)
1.书证的审理
在证据中,书证是最主要的证据,如帐簿、报表、凭证等,审理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
(2)审查书证的内容,即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是否有伪造或者变造的内容等。
(3)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
(4)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
2.物证的审理
(1)审查物证的合法性。
一是物证的来源必须合法;二是物证的取得必须合法。
(2)审查物证的真实性。
物证必须是原物。
(3)审查物证的关联性。
3.视听资料的审理(录音、录象、电子资料等)
(1)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背景
①要对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进行审查,主要查明视听资料是否是在正常情况下形成的。
②要查明录音、录像等资料是对原始的声音和现象的直接录制,还是转录的。
(2)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
(3)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
在审查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审查视听资料有无被删截、剪接、篡改的情况。
②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反映了案件事实及其证明力的大小。
③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要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
4.现场检查记录的审理(如盘点表)
(1)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
(2)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
(3)审查记录的记载是否准确。
(4)审查记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5)对现场检查记录的审查,也不能孤立地进行,而应联系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考察,对比分析。
5.鉴定结论的审理
(1)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法定部门优于其他部门的签定)
(2)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
(3)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矛盾。
6.证人证言的审理
(1)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其他关系优于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出庭做证的优于不出庭做证的人)
可分为三类;
①与当事人经营活动有联系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
②直接从事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所作的证言,以及从事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的人员所作的证言。
③上述两类以外的证人,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的人。
(2)审查证言的内容和来源
(3)审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7.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审理
(1)审查动机与目的
(2)审查陈述申辩内容
(3)审查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例题:1、审理税案证据的基本方法有( )。
A、抽样分析法 B、逐证审查法
C、比较印证法 D、综合分析法
答案:BCD
2、 审理物证一般应着重审查( )。
A、税案物证是否真实
B、税案物证的来源
C、税案物证与税案事实有无客观联系
D、税案物证的特征
答案;ABC
3、 属于税案书证的有( )。
A、身份证 B、账簿
C、完税证 D、有涂改痕迹的完税证
答案:ABCD
4、 审理税案书证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
A、审查税案书证产生过程
B、审查税案书证的内容
C、审查税案书证的获取过程
D、审查税案书证产生的直接后果
答案:ABC
5、 审理税案视听资料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
A、审查税案视听资料形成的背景
B、审查税案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
C、审查税案视听资料的内容
D、审查税案视听资料产生的直接后果
答案:ABC
6、审理税案鉴定结论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
A、审查税案鉴定人的鉴定资格
B、审查税案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
C、审查税案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论据是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矛盾
D、审查税案鉴定结论认定的全部税案事实
答案:ABC
六、审理期限(熟悉)
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出具审理报告)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
(二)因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
(三)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的时间。
(多选)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任务的,审理人员应制作《稽查审理延期审批表》,在报经稽查批准后可予延期。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税务行政处罚告知及送达(熟悉)
(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法定程序。
(二)稽查局在拟定案件处理意见,未正式作出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事项,当事人可依法进行陈述、申辩。
(三)如当事人采用口头陈述、申辩方式的,应做好《陈述申辩笔录》。
(四)如果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则进入听证程序。
(五)《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时,应办理送达回证手续,并归入涉税案件案卷存档。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掌握)
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适用听证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送达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天数)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听证通知(熟悉)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二)听证主持人(熟悉)
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不得被指定为听证主持人:
1.本案的调查机构人员。
2.当事人的亲属或近亲属。
3.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当事人对主持人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回避。
(三)听证会参加人(熟悉)
1、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1至2人)代理,但应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委托书。(注意: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税务机关通知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在听证中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4、税务机关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中是当然的参加人,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中与当事人地位平等。必要时,可请有关的证人和鉴定人员参加听证会。
(总结:税务稽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证人、鉴定人员)
(四)听证公告(熟悉)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公开进行外,一般都应公开进行。
(五)听证笔录(熟悉)
1、听证的全部活动应由记录员当场制作《听证笔录》。
2、在听证会中,调查人员的指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辩论质证等过程和相关情况都应在《听证笔录》中如实记录。
3、听证会结束后,记录员应将《听证笔录》交由听证会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押印;
4、听证会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允许其补充或者改正,并在补充或者改正处押印。
(六)听证程序(了解)(自己看)
(七)听证终结(熟悉)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和听证员应撰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批。
对听证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5种)
1.通过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正当理由或无相关证据支持的,应维持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但不得因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而加重对其的处罚。
2.通过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有正当理由且有相关确凿的证据支持,不存在或部分不存在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的,应撤销或部分撤销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
3.通过听证,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可能存在错误的,应由调查人员实施补充稽查或重新稽查。
4.通过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且有相关确凿的证据支持,有依法减轻税务行政处罚情节的,应予调整并减轻税务行政处罚。
5.通过听证,发现有其他涉案单位(人)需要予以查处的,应提出实施税务稽查的意见。
(八)听证费用(熟悉)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因此,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承担,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九)举行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掌握)
1.听证会开始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故缺席不到场;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未经主持人许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擅自退出听证会场的,应视为放弃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2.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不遵守听证会纪律、违反听证秩序,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3.听证过程中,主持人认为控方证据有疑问无法辩明事实,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正确、公正的,应当宣布中止听证,并指示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作补充调查后再行听证。
(对公民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的罚款----告知后3日内提出 ----税务机关15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确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当场制作听证笔录----参加人签字押印---听证终结决定维持、撤消、补充稽查、调整或减轻处罚---听证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应注意的问题即终止的情形、责令退出的情形、中止的情形)
第三节 审理终结
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审理结论是税务稽查的必经程序。
一、审理结论
(一)同意《税务稽查报告》(掌握)
1、同意稽查报告的条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手续齐全、数据准确、证据确凿、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准确、拟处理意见得当的。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审理结论,制作《审理报告》。
《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掌握)
1.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应列明当事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稽查实施部门名称、稽查人员、案件编号和审理起止日期,审理部门名称和审理人员等。
2.稽查实施部门认定的涉案事实。
这是稽查审理的基础。对稽查实施部门认定的涉案事实,应简要逐项列明违法事实或者是无问题的结论,并列明所调取的相关证据名称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3.审理结论。
这是稽查审理报告的核心,其主要内容为:
(1)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理结论。
(2)对税务稽查程序、手续的审理结论。
(3)对《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涉案事实、调取的证据、数据的计算、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的定性、稽查补证(正)结果的审理结论。
4.处理意见。
这是稽查审理的结果,其主要内容为:
(1)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条款。
(2)处理意见:补税、滞纳金、处罚、提请审理委员会、移送、余案处理、查无问题意见。
审理人员在制作《审理报告》时,切忌只简单地写“同意”或“不同意”,应按照审理工作的要求,表明审理人员具体的审理意见及建议等。(实际工作中注意)
5.审理人员亲笔签名及《审理报告》的制作时间。
6.批示。
的批示应对审理报告所作的结论内容作出明确的批示和意见,也不能简单地以签字或写上“已阅”两字作为批示。(实际工作中注意)
例题:1、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A、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B、 稽查实施部门认定的涉案事实 C、审理结论及处理意见 D、审理人员亲笔签名和批示
答案:ABCD
2、( )是审理报告的核心内容。
A、认定的涉案事实 B、 审理的处理意见 C、审理结论 D、审理的基本情况
答案:C
(二)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1.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认定(掌握)
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稽查手续不全。
(5)处理意见不当。
2.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审理结论(掌握)
审理人员应该作出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审理结论,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列明《税务稽查报告》中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或者是无问题的结论)。
(2)列明审理确认的意见,指出《税务稽查报告》中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处理意见不当等具体问题。
(3)列明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结论,并提出补充或重新稽查,或另行安排稽查,或另行拟定处理意见等具体意见。
3.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处理(掌握)
对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一般可作如下处理:
(1)补充或重新稽查。(2)另行安排稽查。(3)另行提出处理意见。
(1)补充或重新稽查。
根据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提出要求补充和纠正的事项,制作《补充调查(退查)通知书》,责成稽查实施人员作补充或重新稽查,待补充或重新稽查完毕后,制作《补充税务稽查报告》。
《补充调查(退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补充调查(退查)实施部门。
②补充调查(退查)的涉税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③需要补充调查(退查)的事项:如补正程序上的不足、补充调查某项违法事实、补充采集某些证据,或者重新实施稽查等等。
④补充调查(退查)的时限。
⑤发出通知书的承办人、负责人签名以及发文号和发出时间。
(2)另行安排稽查。
需要另行安排稽查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案情复杂,稽查力量不足或稽查人员能力水平所限无力完成案件查处任务的;二是由于稽查人员循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而出现案件查处不合法、不公正现象的。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由稽查局确定另行安排稽查。
(3)另行提出处理意见。
经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人员可直接予以纠正并制作《审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拟处理意见不当;三数据计算错误。
二、案件的处理
(一)处理与处罚分离(熟悉)
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实行税务处理与税务行政处罚分离的制度,即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二)案件处理的原则(熟悉)
1.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给予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违法必纠)
2.案件的处理必须重证据、重事实,不轻信口供。
3.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时效的。
4.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处理的程序
1.应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处理程序(熟悉)
(1)办理报批手续
《审理报告》报经稽查局审批后,审理部门应根据的审批意见和处理权限,办理案件处理的手续。
(2)制作税务处理(罚)决定书
根据的审批意见,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注下两个文书的主要内容为:(183页)
2.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涉税案件处理程序(熟悉)
(1)办理报批手续
《审理报告》报经稽查局审批后,审理部门应根据的审批意见和处理权限,办理案件的处理手续。
(2)制作税务处理和不予处罚决定书
根据的审批意见,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①当事人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违法性质及其违法情节;
③不予处罚决定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
④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及有关事项;
⑤《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文文号;
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章及发文日期。
3.查无问题案件的处理程序(熟悉)
(1)办理报批手续
《审理报告》报经稽查局审批后,应根据的审批意见,办理案件的处理手续。
(2)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对查无问题的案件,应根据的审批意见,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稽查结论》的主要内容为:
①当事人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税务稽查的实施时间和检查所属时期;
③税务稽查的基本内容及尚未发现问题的结论;
④作出《税务稽查结论》的税务机关章及发文日期。
(四)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熟悉)
1、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嫌疑,在审理结论中应表明该税收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事由,提出依法移送机关立案侦查的意见。
2、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在报经批准后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也要制作行政执法审批表)(县以上税务局批准)
3、行政机关向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税务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将应追缴税款和罚款的缴纳凭证复印件一并移送机关。
5、所有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资料均应填写《涉税案件移送清单》,并由税务、双方及移送、接收事项经办人签字、盖章,以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6、向机关移送涉税犯罪嫌疑案件时,应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五)移交税务稽查执行(熟悉)
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文书移送税务稽查执行部门。
第四节 档案管理(了解内容,规程52-56条内容)
一、档案管理的作用(了解)
是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证案件资料的完整性;
保护案件资料的机密和安全;
借鉴历史经验,促进税务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档案的特点(了解)
(一)性 (二)组合性 (三)传承性
三、档案的分类(了解)
(一)纸质档案 (二)机读档案 (三)声像档案 (四)电子档案
四、案卷的立卷
(一)立卷的要求(了解)
1.要遵循税务稽查工作规律和特点
2.要反映税务稽查工作的全貌
3.要保持案件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
4.要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二)立卷的范围(了解)
下列案件均应立卷存档:
1.税务稽查执行完毕的案件。
2.经批准终止或中止稽查的案件。
3.移送机关立案侦查,稽查局不再处理的案件。
4.已处理完毕的专项检查行动。
5.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群众举报、情报交换资料的原件、交办单存根。
6.其他需要立卷存档的。
(三)立卷的基本步骤和方法(了解)
1.编制归卷类目
2.资料收集与归卷
3.检查调整归卷资料
4.资料整理与装订
(1)卷内资料的排列。
案件卷内资料一般可按下列顺序排列:
①税务文书部分。
税务文书部分的资料一般按结论、执行、审理、稽查、选案的顺序排列。有正文和原稿的文书,应正文在前,原稿在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列在本部分文书的最后。
主要税务文书部分一般可按下列程序排列:
A.结论类。B.执行类。C.审理类。D.稽查类。E.选案类。
②证据材料部分。
证据材料部分的资料原则上按稽查报告认定事实的顺序排列,稽查工作底稿后直接附加相关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证人的陈述、询问笔录,应将最后一次综合性笔录排列在前,其余的分对象按时间顺序排列。(实际工作中应用)
主要证据材料部分的程序排列:
③备考材料部分。
主要备考材料一的程序排列:
(以上文书排列顺序和稽查实务紧密相关,在实际组卷时请认真参考)
(2)卷内资料归属时间。
(3)卷内资料编号。
应依次(用阿拉拍数字)编写页号(件号)。左侧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上侧装订的文件在右下角编页码,图表和声像材料等可在材料的背面或装具上编页码。
(4)卷内目录和封皮的填写。
①顺序号。
②资料作者。即资料的最后署名者(一般为资料制发单位),不能将资料作者等同于拟稿人。
③文号。填写时,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发文序号应写全。
④资料标题或事由。
⑤日期。填写时年、月、日要齐全。
⑥文件所在页数。除最后一份资料必须填写起止页数外,其他资料可以只填写页数。
⑦备考。即填写立卷资料需说明的问题(如缺底稿、缺页等)。
案卷封面的填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案件编号、纳税人名称、税务代码、地址、检查日期、检查所属期间、立卷人、立卷日期、保管期限、件数、页数、归档号、全宗号、目录号(档案保管单位填写)、案卷号(按永久、长期、短期的案卷排列顺序分别填写相应的卷号)等。
(5)案卷标题的拟写。作者(制发机关,标题的开首,全称或通用的简称)、内容(标题的关键和核心)、名称(资料的性质和查考价值)是案卷标题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一般不可缺少。有些案卷标题还需标明地区、时间或通讯者。
(6)备考表的填写。
(7)案卷装订。
5.填写案卷目录。
(四)立卷的时间(了解)
税务稽查文件资料的立卷一般按照年度进行;
五、案卷的归档(了解)
(一)归档的时间
案卷一般在次年二月份移送档案室归档。
(二)归档的要求 做好交接手续。
六、档案的保管
(二)档案保管的期限(了解)
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稽查档案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其具体保管期限如下:
1.永久卷类
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私印、伪造监制章、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举报类资料,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2.长期卷类
对一般性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定为十五年。
3.短期卷类
对只补税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或经检查未发税收违法问题的案件(原先是三年),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年。
七、档案的应用(了解)
(一)档案应用的方式
1.以档案原件提供应用方式
2.以档案复制件提供应用方式
3.咨询工作方式
(二)档案的查阅
1.一般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查阅人要为纳税人、其他当事人和稽查局保密。
2.税务系统内其他单位和外单位需查阅稽查档案的,应经稽查局批准。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