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的:对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记录和凭证予以有效控制,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及有效性。
范 围:适用于门店质量管理体系记录及凭证的管理工作。本制度所指的记录和凭证包括纸版及电子版的记录和凭证。
内 容:
1.记录和凭证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质量记录的空白表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管理;门店应对各自范围内 的记录、凭证的使用、保管负责。
3.记录由岗位工作人员填写,凭证视具体情况由岗位工作人员或业 务对象填写。
4.门店应每年对记录和凭证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存,防止损坏、丢失。
5.质量记录的填写总体要求:
5.1质量记录填写一律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注明记录时 间。记录应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能用省略号,不得随 意涂改,不得撕毁;
5.2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填写的栏目,应能说明原因,并将该项用单杠 划去;
5.3各相关栏目的签名不允许空白,签名应签全名;
5.4填写发生错误需更改时,应用“——”划去原内容,写上更改后 的内容,并注明更改理由,在更改处由更改人签名(章)、注明更改日 期,原内容应清晰可辨;
6.质量记录的管理
6.1记录应有专人管理;
6.2各药店保管的记录应便于检索;
6.3除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外,质量记录不对外部人员借阅和复
制;
6.4质量记录应至少保存五年;
6.5质量记录的贮存条件应可靠、安全、防止损坏、变质或丢失;
6.6质量记录如超过规定的保存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销毁时,由记 录管理人填写《文件销毁申请》,交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 导批准,由被授权人执行销毁。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