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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编制说明
2025-09-30 22:41:30 责编:小OO
文档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征求意见稿)

编 制 说 明

主编单位(签章):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

                            

2012年3月4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简称《导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指导作用,规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要求,提高了报告书的质量,既保障了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又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然而,限于当时对水资源论证的认识和实践经验,2005年以“试行”形式颁布的《导则》,还带有一定的探索性。在《导则》的使用中,存在着内容不够全面,结构布局不尽合理,要求有待深化,操作性有待加强等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和水环境问题愈见突出,如何规范各行业、各类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为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取水许可审批提供可靠依据,充分体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在水资源管理、保护、节约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也非常紧迫。另外,随着论证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全国各地在水资源论证技术方面开展了许多专题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需要在《导则(试行)》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水资源论证工作经验,进一步细化完善《导则》并上升为国家标准,对更好地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和具有现实意义。

二、制修订过程

1.任务来源

按照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安排和《2010-2014年标准化财政专项五年规划》,水资源管理中心通过2010、2011年水利财政专项形式承担了《导则》的修订工作。

2.编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和《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要求,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质量,为取水许可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修订本《导则》。

3. 工作过程

2010年1-3月完成《导则》修订工作大纲的编制与审查。

2010年4-6月召开了部和流域、省区代表和部分专家参加的《导则》修订研讨会。正式组成了《导则》(修订)编制工作组,并明确了主要工作思路和修改重点。

2010年7-10月份水资源司发文征求全国水利行业对《导则》修订的意见,并完成反馈意见的梳理,共形成534条意见,其中总体意见220条,具体意见297条。

2010年10-12月份结合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编制,开展了重点行业的用水合理性分析以及核电项目的有关专题研究,完成部分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

2011年1-3月,进一步完善了《导则》的内容体系,增加分类指标,深化论证分析范围和论证范围划分要求,增加取用水合理性分析、退水累计影响控制性指标,增加术语、分析范围与论证范围以及取水可行性章节。3月22日召开修订讨论会,明晰了编制的难点与重点,进一步明确了各部分编制任务和进度安排。

2011年4-10月,鉴于修订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补充吸纳相关人员参加修订工作,并按照新的工作分工开展修订工作,逐步完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2011年11月,对初步完成的各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会议讨论,之后各部分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后形成了《导则》修订初稿。再根据编制组和部分专家意见完成了《导则》征求意见稿(讨论稿)。

2011年12月,召开了专家咨询会,对《导则》征求意见稿(讨论稿)进行了全面详细的咨询。会后各部分根据咨询意见进行了修改,然后对修改稿进行了集中讨论。

2012年3月,编制组主持召开会议,对《导则》再次进行修改,充分吸收水资源司的意见,形成了正式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

三、对主要条文的背景、指标来源与可靠性等进行说明

1.编制原则

(1)贯彻执行相关法规和,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满足水资源配置与管理要求,满足节能减排控制指标要求,提高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适用。

(2)以原《导则》为基础,在不改变原导则主要内容的前提下,结合原导则试行存在的问题、全国征求意见,对原导则进行修订完善。

(3)以科学、技术和工作实践的综合成果为基础来制定导则,其内容必须是可行的、合理的或经过实践检验的。

(4)定量和定性相结合。能定量的则定量,不能定量的则定性。

(5)纳入成熟成果的原则。主要纳入成熟成果,对争论较大的成果不予纳入,但是,可以给予说明。

(6)充分发扬民主,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共同确认,通过调研、全面征求意见,保证导则的全局观、社会观和公正性。

(7)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矛盾。

(8)标准条文的规定,必须严谨明确,文字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符号、计量单位应当前后一致,不得矛盾。对导则中涉及到的量的名称和符号,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认定单位。

2.确定主要内容

(1)论证的主要内容(条文3.1.1)。主要内容应包括分析范围内水

(2)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分析、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建设项目取水影响论证和退水影响论证。其他部分内容,根据需要在原《导则》基础上增加或补充。《导则》大纲咨询和专家咨询会提出取水可行性类似于结论性篇章,需其它论证工作都完成后才能得出结论,宜单独提出放在后面分析。因此分离原取水可靠性与取水可行性分析章节,将取水可行性分析作为单独章节。与原《导则》相比较,增加了“2 术语和定义”一章,并将“水资源论证的范围、水平年及基本资料”分离出来单列为一章。

(3)编制的主要内容。与原《导则》相比较多了2章,减少了1章(特殊水源论证要求及部分典型行业论证补充要求),增加了3章(术语和定义、水资源论证的范围、水平年及基本资料、取水可行性评价)。其中第2章“水资源论证内容、等级、范围和程序”,调整为“水资源论证内容、等级和程序”。依据调研意见和征求意见,将分析范围、水源论证范围和取水、退水影响范围三个范围,水平年以及基本资料的要求合并到一章,各有重点进行分析。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为以下十章:

——总则;

——术语和定义;

——水资源论证内容、等级和程序;

——水资源论证的范围、水平年及基本资料;

——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分析;

——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建设项目地表取水水源论证;

——建设项目地下取水水源论证;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

——建设项目取水可行性评价。

(4)导则适用范围(条文1.0.2)。与原导则相比没有变化。

(5)论证原则(条文1.0.3)。结合“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要求”增加了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明确了《导则》与行业导则的关系,本《导则》适用于“指导行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标准的编制”。

(7)论证等级划分(条文3.2.1)。与原《导则》相比较,等级同为3级,表中分类增加用水合理性,从主要用水系统或工序个数、用水工艺与过程的复杂程度以及生产用水比例3个方面来确定。

(8)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章节。主要对水资源论证特有的一些名词进行了具体规定,以反映出水资源论证的特色。

(9)第3章中,对施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内陆核电建设项目以及综合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进行了具体规定(条文3.1.2,3.1.3,3.1.4)。

(10)增加了“4.7  基本资料”,资料的收集与调查应符合《水文调查规范》(SL 196—97),强调资料系列的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检查与分析是保证水资源论证成果质量的重要环节。同时增加了对现场查勘和影音视频资料的要求。

(11)“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分析”,做了较大的改动,紧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中的3个控制指标,并加强了本章节与“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章节的联系。

(12)“6 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增加了“6.4 节水措施与管理”一节,明确了项目建成后的水量及水质监测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细化了一般工业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工作程序图(图6.1.9);明确了节水潜力分析工作的目的及与最终核定的合理取用水量的关系(条文6.3.8)。增加了改扩建项目水资源论证取用水合理性分析部分的重点(条文6.1.5)。增加了“用水合理性分级论证深度要求表”,对不同论证等级的建设项目的取用水合理性分析,详细规定了用水方案、水量平衡、指标计算以及用水水平分析与评价应达到的深度要求。对于用水合理性分析,更加强调了对生产工序和用水过程的分析(条文6.3.1)。

(13)地表取水水源论证,增加了“设计年径流”和“设计枯水”2节。删除了“取水可行性分析”的内容,将其作为单独一章,作为结论性的内容放在最后。

(14)“8 建设项目地下取水水源论证”,增加了“8.4 地下水源热泵水资源论证”一节,对该类项目的论证重点、提供资料要求、水质监管及异常处理方案等做了详细规定。细化了“地下取水分级论证技术要求表”,针对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的水源论证,对其水文地质测绘的精度、水位和水质动态观测资料的精度及资料系列长度、开采条件下地下水资源量动态预测的深度、地下水开采影响评价深度、动态监测方案等做了详细的技术规定和深度要求。

(15)“9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对“取水和退水影响分级论证深度要求表”做了部分修改,对于一级论证的(核电)建设项目,在退水影响中增加了“退水中含低放射性废污水”情况的论证要求。将原导则中“入河排污口(退水口)设置和水资源保护措施”一节分开,分别纳入到“9.4退水影响论证”、“9.5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和“9.6水资源保护措施”3节中。取水影响分析中增加了“9.2.9  对于化工、核电等特殊行业建设项目的取水,应分析突发性事故对水资源安全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16)细化了对取用再生水、矿井(坑)排水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规定,对该类建设项目的分析论证范围的确定(条文4.2.2第2和4款,条文4.3.1,条文4.3.2第2款,条文4.3.4,条文4.5.1第2款)、水资源开发利用分析(条文5.3.1,5.3.2第2和3款)、取水合理性分析(条文6.1.6)、可供水量分析计算(条文7.2.7)、取水水源水质评价(条文7.3.5)、取水水源的可靠性分析(条文7.6.3)做了具体的规定。

(17)退水影响中,细化了零排放、退水退至污水处理厂等情况的规定(条文9.4.2)。退水影响论证范围的确定,也针对零排放和退水退至污水处理厂的情形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条文4.5.1第2款)。

(18)附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大纲》编制提纲”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提纲”的目录,均按照修订后的《导则》做了调整,突出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要求”,且在报告书目录中增加了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基本情况表”。

四、主要变化对照

序号比较内容是否变化

(如变化,则简要说明变化内容、原因及依据)

1标准名称无。
2适用范围有变化。“适用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以及指导行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标准的编制。”根据论证技术标准编制计划和需求,陆续要编制分行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标准,本《导则》可作为这些标准的编制依据和规定原则。
3框架结构有变化。与原《导则》相比较多了2章,减少了1章(特殊水源论证要求及部分典型行业论证补充要求),增加了3章(术语和定义、水资源论证的范围、水平年及基本资料、取水可行性评价)。其中“2 水资源论证内容、等级、范围和程序”,调整为“3 水资源论证内容、等级和程序”和“4、水资源论证的范围、水平年及基本资料”;“3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调整为“5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分析”。根据多年来论证工作实践,这样布局更为合理实用。

4主要技术内容(1)前言 “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技术文件制定计划”改为:“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和《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GB/T 20000.2—2009)”。

(2)条文1.0.1增加《水法》、460号令、。

(3)条文1.0.2,明确了与行业导则的关系。

(4)条文1.0.3应遵循的原则,在次序上将国家法律等放在前面,补充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

(5)增加了“2 术语和定义”一章。

(6)“4、水资源论证的范围、水平年及基本资料”,增加了对取用再生水、海水和矿井(坑)排水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应范围确定的具体规定。

(7)“3.1 论证内容”,增加了施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内陆核电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水权转换的建设项目的论证重点,并对可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情况作了详细规定。

(8)表3.2.1中增加了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指标表述有所调整。

(9)条文3.2.2对可调整论证工作等级的情形进行了细致规定。

(10)条文3.2.3,对必须编制工作大纲的情形作了细微调整,原《导则》规定二级论证必须编制工作大纲,现取消了此条规定。

(11)将原《导则》中分散在各章的资料要求综合到一起,形成一节“4.7 基本资料“,并对现场查勘和图片视频资料做了规定。

(12)增加了条文3.1.2,3.1.3,3.1.4,对施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内陆核电建设项目以及综合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进行了具体规定。

(13)“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分析”,做了较大的改动,紧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中的3个控制指标,并加强了本章节与“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章节的联系。

(14)增加了“6.4 节水措施与管理”一节,明确了项目建成后的水量及水质监测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细化了一般工业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工作程序图(图6.1.7)。增加了“用水合理性分级论证深度要求表”。

(15)增加了“设计年径流”和“设计枯水”2节。

(16)增加了“8.4 地下水源热泵论证”一节,对该类项目的论证重点、提供资料要求、水质监管及异常处理方案等做了详细规定。细化了“地下取水分级论证技术要求表”。

(17)对“取水和退水影响分级论证深度要求表”做了部分修改,对于一级论证的(核电)建设项目,在退水影响中增加了“退水中含低放射性废污水”情况的论证要求。

(18)取水影响分析中增加了“9.4.9  对于化工、核电等特殊行业建设项目的取水,应分析突发性事故对水资源安全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19)退水影响中,细化了零排放、退水退至污水处理厂等情况的规定(条文9.4.2第4~7款)。

(2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大纲》编制提纲”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提纲”的目录,均按照修订后的《导则》做了调整,突出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要求”,且在报告书目录中增加了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基本情况表”。

5体例格式无变化。
6主编单位无变化。
7主要参编单位无变化。
8主编有变化(名单待补充)。根据修订工作需求,增加了新的编制人员。
9主要起草人员有变化(名单待补充)。根据修订工作需求,增加了新的编制人员。

10预期成果无变化。
11进度计划有变化。由于《导则》内容复杂,修订工作难度很大,进展相对缓慢。《导则》原计划2011年12月完成送审稿、提交审查,延迟至2012年5月。
12总经费及配套经费无变化。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1.鉴于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涉及国民经济发展各个行业,其取用水特点和退水的性质千差万别,本导则尽管致力于涵盖其主要内容,并在总则中明确作为指导各行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标准的编制,但目前只有《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已经发布,《采掘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也已经形成征求意见稿,可需要编制的行业水资源论证导则还较多,如不尽快配套出台,本导则的作用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2.水资源论证始终未解决好生态需水的计算方法与取值问题,需要进行专题研究,以更好的指导和适应我国南北方、水资源丰沛或紧缺地区、平原或山区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需要。

3.《导则》中部分指标取值范围还需听取各地反馈意见后充分研究确定。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将对征求的全国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分析,争取在征求意见结束后的1月内提出意见处理汇总表,2个月内提交《导则》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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