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铁总建设〔2017〕301号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2025-09-30 22:41:14 责编:小OO
文档
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严格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保证铁路建设依法合规进行,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铁路建设且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或所属企业有隶属关系的建设单位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管理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按照问题和事故性质、情节、后果情况,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有关管理人员、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责任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按照本办法实施追究,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国家和有关部门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违法违规问题、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作出人员处分决定的,依其处分决定实施处分。国家和有关部门未作出人员处分决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违规问题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执行总公司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其中引起人员死亡的铁路交通事故,从严追究责任。

第六条 铁路建设管理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管理和监管工作,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

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

(四)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 责任追究程序。

(一)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做好国家有关部门检查的配合工作,对检查发现、举报核实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相关建设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送总公司建设部。

 其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涉嫌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等违反党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二)总公司建设部接到责任追究建议后,会同人事部、监察局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责任追究建议进行研究,认定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公司。

(三)处理意见经总公司同意后,总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由总公司人事部或监察局办理组织处理或处分文件,其他人员的组织处理或处分由相关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第九条 申诉复核。

 被处理人、被处分人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处理或处分文件下达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受理部门应进行复核确认。申诉期间处理或处分决定正常执行。

第十条 处分解除。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处分解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受到问责的建设管理人员影响期解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责任等级划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人员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责任。

(一)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签字背书的。

(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及补遗违反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范本中属于招标人修改内容的;不按规定进行招标资格预审,未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说明未通过原因的。

(三)建设项目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在承包方违约情况下,建设单位没有或怠于追究违约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建设单位所管建设项目半年内发生1次违反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管理问题的。

(六)建设项目发生来得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隐瞒生产安全较大涉险事故的。

(七)已开通项目因工程质量原因对铁路运输秩序、行车安全造成较大影响,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八)擅自新增工程或虚列征地拆迁数量,增加投资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九)甲供物资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四电”系统集成商采购物资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监管不到位的。

(十)建设项目发生较轻的环境污染事件或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存在问题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要求不力的。

(十一)建设单位不按合同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抵扣预付款,或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使用监管不力,违反资金监管协议使用建设资金,涉及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的。

(十二)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不力的;或建设项目职业病病人,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十三)其他违规情节较轻,对铁路建设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一般责任的责任追究。

认定为一般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的处理,警告、记过的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处理;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人员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较大责任。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开展招标的;不按规定划分标段的;在招投标活动中设置违反规定或不合理条款,对招投标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的;设置不合理的资格、业绩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执行总公司关于停止接受相关参建单位投标的处理决定,违规接受其投标的;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时影响其他专家评委评审的;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时不按规定打分,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二)不按照批复招标计划招标或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未按规定开展中标候选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或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三)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地质勘察监理、施工图审核、审价、第三方检测、甲供物资设备采购等达到招标条件应当依法招标但未进行招标的。

(四)在承包方违约情况下,建设单位没有或怠于追究违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建设单位所管建设项目半年内发生2~3次违反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管理问题的。

(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评估、用地手续等建设项目开工条件不落实,即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大变动,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部门办理完成变更手续,变更部分即开工建设的。

(七)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较大造成重大影响,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九)已开通项目因工程质量原因对铁路运输秩序、行车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十)建设项目发生较重的环境污染事件或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存在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损害,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未按期完成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

(十一)建设单位挤占、挪用和项目间串换建设资金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未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的;或使用建设资金办理定期存款的;或不按合同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抵扣预付款,或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使用监管不力,违反资金监管协议使用建设资金,或虚假验工计价,涉及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

(十二)建设单位对I类变更设计审核不严,造成虚报概算在30%(含)以上的;或除抢险、隧道工程地质变化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外,I类变更设计未经批准实施的;或擅自新增工程、擅自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或虚列征地拆迁数量,增加投资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建设项目总概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10%的。

(十三)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发生较大违规行为或发生较大违法用地事件的。

(十四)其他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对铁路建设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引发较大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第十四条 较大责任的责任追究。

认定为较大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诫勉、停职检查的处理,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对相关领导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处理,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人员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责任。

(一)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在招投标活动中设置不合理条款,为特定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做并形成事实的;组织或参与串标的。

(二)担任评标专家时,在评标期间与复兴人接触或联系的,按照他人明示或暗示进行评标的,串通评标或干涉其他评委评标的。

(三)利用职权要求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利用职权推荐或指定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的。

(四)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五)建设单位所管建设项目半年内发生4次及以上违反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管理问题的。

(六)建设项目发生严重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或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存在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七)授意设计单位I类变更设计时虚报概算的;或擅自新增工程或虚列征地拆迁数量,增加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八)建设单位挤占、挪用和项目间串换建设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或不按合同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抵扣预付款的,或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使用监管不力,违反资金监管协议使用建设资金,或虚假验工计价,涉及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或使用建设资金办理委托贷款、理财产品、对外投资、担保和拆借、捐赠、赞助或从事与项目经营无关活动的;或设有“小金库”的。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违法用地事件或征地拆迁出现来得违规的。

(十)其他违规行为情节重大,对铁路建设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重大责任的责任追究。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对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领导、总公司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含拉林铁路建设总指挥部,下同)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其他认定为重大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免职、降职的组织处理,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责任辞职、免职、降职的组织处理,记过、记大过、撤职的处分;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组织处理,记过、记大过、撤职的处分;对相关领导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总公司规定对责任等级有明确划分标准的,执行相应的标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 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具体实施细则,落实责任认定、处罚等工作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人是指具体经办人员和对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管人员是指总公司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部门负责人、指挥部负责人,铁路局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中层管理人员;有关管理人员是指铁路局集团公司职能处室人员;相关领导是指总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的领导。

第二十条 与总公司或所属企业有隶属关系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在铁路建设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比照本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铁路方派出人员,在建设管理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比照本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机关和直属机构人员在建设管理中发生违规违纪行行的,按照总公司机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前发《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铁建设〔2015〕199号)同时废止。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