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确保工程进度,促进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责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学校新建工程—装修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结构:框架结构
1.4、建筑面积:
1.5、工程承包范围:1)、室内装修工程涉及报价中的成品木门工程施工,2)、项目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3)、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均应满足施工图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要求,4)、乙方必须提供验收需要的所有资料、送样检测报告等。
第二条 承包方式、内容和原则:
2.1、承包形式: 包工、包料、包验收、包含该分项工程施工所需的辅助材料、包质量、进度、包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2.2、管理人员配备: 施工期间配备现场负责人及工长各一名。
2.3、中小型机械设备: 配备满足承包范围内施工中所需的中小型机械设备,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并满足施工工艺及验收规范、标准要求前提下自行考虑。
第三条、合同价款(暂定价,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单价(元) | 数量 | 小计(元) | 备注 | |||
| 幼儿园半混水成品门(含门套或实木线条)对开门 | 详见结算单 | ||||||||
| 详见结算单 | |||||||||
| 幼儿园半混水成品门(含门套或实木线条)子母门 | 详见结算单 | ||||||||
| 详见结算单 | |||||||||
| 半混水成品门(含门套或实木线条)单开门 | 详见结算单 | ||||||||
| 详见结算单 | |||||||||
| 清水成品门(含门套或实木线条)单开门 | 详见结算单 | ||||||||
| 详见结算单 | |||||||||
| 清水成品对开门 | 详见结算单 | ||||||||
| 详见结算单 | |||||||||
| 清水成品子母门 | 详见结算单 | ||||||||
| 详见结算单 | |||||||||
| 货款价 | |||||||||
| 扣除五金配件、门锁 | |||||||||
| 小计 | |||||||||
| 运输费 | 供方承担 | 包装费 | 供方承担 | 装卸费 | 供方承担 | ||||
| 合同总价 | |||||||||
3.2、上述单价为固定单价,工程结算时不以如何理由调整单价,工程量按实际施工结算。
第四条、工程质量、施工要求:
4.1、本工程质量目标:一次性验收合格,(创上海市“白玉兰”奖项相关费用已含每平方米单价内不再另行计取),确保创上海市“白玉兰”奖,如达不到此标准愿接受工程结算价的5%的罚款。
4.2、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图纸及《设计图纸交底纪要》、技术交底记录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3、在施工中的所有材料必须具有国家检测机构认定的环保产品,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及验收标准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非乙方造成的原因除外)。
4.4、竣工验收前,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企业自验检查,并根据工程质量目标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部分进行整改,由此发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4.5、合同约定的成品木门以二楼样板间门为准,成品木门到场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需方将联合抽样现场切割一樘门框扇,如产品达不到招标文件、设计要求的则将全部成品木门作退货处理,并由供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4.6、为保证质量成品木门的五金配件及锁具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安装。
4.7、产品根据招标文件及需方图纸进行加工,半混水成品木门为杉木芯双面单层饰面板、门体厚度4.5mm。
4.8、卫生间半混水烤漆门(含门套)为杉木芯双面单层8mm环保高密度板。
4.9、材料要求
A、木材须完全干燥,彻底风干。细木工板所用木材,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重量应不少于620kg/m³,平均含水率应在10%±2
B、门套基层材料为18mm复合多层板及12mm复合多层板:须选用耐潮湿耐老化类多层复合板,环保等级E1级。密度至少为720kg/m³
C、粘结剂:所用粘结剂必须符合E1级环保要求。
D、密封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关品种密封材料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4.10、所签订合同中木门为上海进雅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成品木门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检测要求,根据国家标准验收要求,成品木门进场及时送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本工程。
第五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5.1、本工程杜绝重大伤亡事故,轻伤率不超过1.5‰ 。
5.2、本工程确保创“市文明工地”、确保创节约型工地,(创“青浦区文明工地”费用已包含在每平方米单价内不再另行计费,如达不到此标准则按总价的5%接受处罚)。
第六条、工程期限:
工期:依照施工总承包协议工期要求,班组承包协议工期经双方商定如下:
自2017年 月 日开工,至2017年 月 日竣工,工期 天。具体以甲方开工令为准。
第七条 双方职责:
7.1、甲方职责:
7.1.1、甲方指派 为项目负责人;
7.1.2、甲方积极为乙方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负责提供施工区域的临时用电、用水接驳点,临时设施有规划布置,协调外埠与工程有关的事宜;
7.1.3、工程施工前负责及时提供设计资料、施工图纸、并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标准化交底和施工进度计划安排的交底.提供给乙方明确施工楼层的标高作为施工依据,乙方严格按图纸及甲方的技术交底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7.1.4、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质量、工期和现场标准化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发现乙方在施工中有安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返工整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有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如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标化管理等方面无法满足总承包协议要求时,甲方有权调整或终止协议。
7.1.5、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住宿用房,职工需用的铺床有乙方自行解决。
7.2、乙方职责:
7.2.1.乙方指派 为现场负责人,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备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现场负责人及工长)向甲方项目负责人提交配备的管理人员的名单和施工操作人员具体名单,并要求持证上岗。
7.2.2.乙方负责提供施工操作人员具体名单和其相对应的身份证、上岗证、特殊工种上岗操作证的复印件,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施工。一旦被有关部门查处,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严重不符要求的,甲方有权调换施工分包操作队伍。
7.2.3.乙方进场自带中小型机械设备、手头工具及工人的劳保用品。
7.2.4.根据协议书规定工期和质量要求,以及技术管理、安全生产和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施工,并接受甲方、总包方、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7.2.5、乙方每月20日应根据甲方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核并按计划实施确保工程进度。每月23日前提交工程量的报表递交甲方审核。
7.2.6.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中乙方不听从整改指令的,甲方有权限令整改或对乙方追究经济损失,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7.2.7.乙方按照上海市及通州建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2.8.乙方在未最终验收交付甲方之前的整个施工期间,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7.2.9.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在施工期间要与承包工作内容范围以外的分包队伍间密切配合,服务项目管理,和整体的协调,不得杜绝打架斗殴、偷盗等现象的发生。
7.2.10.在施工过程中要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接受甲方、总包、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包括废料堆放。
7.2.11.乙方进场后如需使用甲方的劳动保护用品及相关证件的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负责协调工作,费用由甲方先行支付的则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7.2.12.严禁乙方承包后再分包他方,如发现后作违约处理。
7.2.13.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削减人员或调换人员,否则如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2.14.乙方必须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加强安全力度,切实做好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必须在12小时内通报甲方、总包方、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并追究责任方,责任方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和指标。
第:工 期:
8.1、本工程工期依照甲方生产施工进度计划为准;必须满足甲方进度的要求。
8.2上述确定的工期,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考虑到本工程的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工期顺延事宜。
1).施工图的修改致使不能连续施工时;
2).工程修改过大必须考虑延期时;
3).不可抗力的灾害出现时.
第九条:质量和验收:
9.1、以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及国家颁发的《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通州建总企业标准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9.2、乙方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班组的质量自检互检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复核等,同时,还要随时接受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及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并按整改通知单及时整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凡分项工程、隐蔽工程不经质量检查,不经过甲方、总包方或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或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9.3、隐蔽工程覆盖前24小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派员参加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通知总包、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隐蔽验收。
9.4、工程竣工前一周,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验收的书面通知。在竣工验收中,甲方、总包和建设单位可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求乙方修复或拆除重建,直到符合标准为止,因达不到验收标准而发生修复或拆除重建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安全与保卫:
10.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上海市关于社会治安、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规、条例和规定,对施工范围内的消防治安、外来人口,市容卫生、宿舍卫生、安全生产等负全部责任。
10.2、乙方应认真执行《建筑安装施工安全协议》并接受甲方、总包方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10.3、乙方必须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教育,进入现场应严格遵守一切安全操作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10.4、乙方在施工中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乙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指标。
10.6、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为:确保无安全事故,达到市文明标化工地。
10.7、乙方必须执行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办妥有关部门规定的各项手续,规范作工管理。专业岗位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如由于乙方不遵守上述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的罚款均由乙方全额承担。
10.8、为确保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及时提供人员个人相关信息资料(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送交甲方,并由甲方统一去主管部门办理外来人员保险手续(费用代扣代缴);乙方若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资料不全,由此而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10.9、乙方应规范劳务用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及时督促劳务人员签订用劳动用工协议,在甲方确保资金前提下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若发生民工上访事宜,甲方将对乙方处于5-20万元罚款,并有权自行处理民工工资事宜,所支付费用将在工程款中扣除。
10.10、乙方负责缴纳施工人员搭伙费用1%给甲方(按承包结算总价计算)。
第十一条:决算依据:
1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结算书,甲方在收到乙方工程结算书之日起20天内审计完成,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11.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再发生零星点工,协议书中约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中已充分考虑到设计修改、变更等原因导致的返工或增加部分工作量。
11.3、因乙方未能按甲方工程进度完成或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甲方有权中止协议,乙方中途无故自行退场,工程款均按完成产值的70%结算,并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
12.1. 结算及付款方式:
1)、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工程量必须有施工、质量、安全、材料等各部门签字后有效 。
2)、无预付款,货到现场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的70%货款支付供货单位,经此类推。项目7天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包括材料检测报告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将工程结算单递交项目部并由项目施工、质量、安全、材料、预算等各部门签字后由项目经理审批,移交公司预算部门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留工程结算价的5%质保金贰年,保修期满后15天内(不计息)一次性付清。
3)、 因发包人(业主)原因影响甲方对乙方的付款,乙方不得向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索赔及民事诉讼。
4)、乙方结账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结账额一次性开具尚未开具的《专用》,包含乙方保修金。
5)、 乙方所有《专用》自开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交于甲方认证。
6)、 若乙方未提供《专用》,甲方不予付款;若乙方未及时提供《专用》,甲方有权延期付款。
7)、 如甲方丢失《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专用》复印件,以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
8)、乙方应提供合规有效的《专用》,否则乙方应承担合同金额 10%
的违约金。若乙方提供的《专用》为虚开或虚假,乙方应承担虚开或虚假金额的 35%作为赔偿金,同时乙方须承担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如对甲方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10)、上述所有付款均以甲方收到发包人付款为前提。因发包人原因影响甲方对乙方的付款,乙方不得向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索赔。
第十三条:奖励与罚则:
13.1、乙方在施工中严格能按照<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条例>进行施工,无安全事故, 协议约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已考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创优奖励,如未达到“上海市青浦区文明工地”标准则处罚50元/m2。
13.2、乙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要求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及上海市地方标准,协议约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已考虑工程创优奖励。
13.3.在施工中如乙方未能按甲方现场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根据公司的项目管理条例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从乙方支付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13.4.乙方配备的有证项目负责人和工长各一名,上述人员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如少于5天的则按每人每天5000元处罚。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和仲裁:
14.1、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协议规定的工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5000元的逾期违约金,由于甲方拖延材料导致工程延期则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乙方5000元的逾期违约金。
14.2、承包协议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第(2)项处理:(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直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起诉。
第十五条、工伤事故责任及赔偿:
乙方进场前三天内将本工程施工人员的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甲方项目部,并配合甲方办理好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由于乙方未及时提交或漏交施工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而未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导致发生工伤时未得到赔偿的则该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其他:
16.1.本承包协议书附安全生产协议书,并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16.2.乙方在在施工期间应根据进场人员情况及时向甲方提交劳务用工协议复印件,提供民工工资代收取委托书原件。
16.3.本协议书一式肆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双方各执协议壹份,工程款结清本协议书自行失效。
以下空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身份证号码:
协议订立日期: 年 月 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