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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25-09-30 22:41:54 责编:小OO
文档

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04-20  来源:  作者:

  

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皖水农〔2008〕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关于印发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69号)精神,规范我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计划的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病险小型水库按照国家、省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具体建设程序分为:大坝安全评估、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执行水库工程建设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第五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要做到“除险加固一座,竣工验收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水利厅是全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按照《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年度实施建议计划。

2、会同省财政厅、省协调落实省级补助资金;督促市、县(市、区)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3、负责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市)的病险小(一)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

4、对全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市水利(水务)局按管辖权限对本市境内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市病险小型水库安全评估的技术指导和资料复核。

2、负责本市病险小(一)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负责或委托有关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进行小(二)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并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提请市协调落实市级配套资金,督促县(市、区)落实配套资金。

4、批准本市小(一)型水库开工报告。

5、负责全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技术指导、督促施工进度、质量监督检查和招标管理等。

6、负责组织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指导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 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按管辖权限对辖区内病险小型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其主要职责是:

1、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辖区内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安全评估、初步设计编制等前期工作。

2、受市水利(水务)局委托,审批辖区内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

3、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提请县(市、区)协调落实配套资金。

4、办理辖区内小型水库质量监督和小(一)型水库开工报告报批手续,批准本辖区内小(二)型水库开工报告,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经报县(市、区)批准,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督促项目法人做好以下工作:

(1)组建现场管理机构;

(2)做好招标投标工作,认真签订并执行好各类建设合同;

(3)组织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4)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6、负责组织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前,必须按照《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评估办法(暂行)》(皖水农〔2007〕126号)要求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安全评估工作由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组织,各市水利(水务)局进行业务指导。安全评估资料经市水利(水务)局复核后,报省水利厅核备。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安全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编制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按照省水利厅制定的《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设计指导意见》(皖水基〔2007〕142号)要求编制。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行业(水库枢纽)丙级以上设计资质。 

第十一条 市水利(水务)局要加强辖区内病险小型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病险小型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水利水电施工承包资质。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择优选定,实行合同管理。总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水库,经报县级同意,可以捆绑公开招标。因规模较小不适合招标的监理、设备、材料等项目,可以采用捆绑式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选择承包单位,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法人代表按照规定将招标备案报告及有关附件报市水利(水务)局备案,并发布招标信息。除招标人代表外,评标专家从省、市评标专家库(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应以水利专家为主。招标工作行政监督由市水利(水务)局负责 。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工建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组建,内设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2、初步设计已批准,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确定,首付资金已落实;

4、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5、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签订;

6、施工准备及相关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重大变更,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  各级水利(水务)局必须及时逐级报送建设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15日和30日,分两次将工程开工、资金到位、完成情况等按基建报表要求报送,工程形象进度表达应明确、详实、直观,施工中出现的非常情况应及时专题报告。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的要求,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督工作由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各市可参照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质量监督办法。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对大坝、溢洪道、放水涵等主体工程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对于坝高大于15米、涉及大坝截渗和有泄放水建筑物拆除重建的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竣工检测(在实施过程中提前介入检测),检测结果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确定,检测方案应报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单位核定。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列入省计划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按照省、市县各50%的比例分担除险加固工程投资。各县(市、区)可采取增加财政投入、整合涉农资金、招商引资和“一事一议”等办法筹措资金。

第二十三条   群众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部分,根据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地方自筹资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23号)精神,可折算成配套资金,计入工程总决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总责,加强对现场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1995〕45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对资金进行分项目核算和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法人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其结果要上报上级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核备。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必须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的严禁蓄水。

第二十七条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 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相应资料必须准备齐全。

第二十九条 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由市水利(水务)局主持进行;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主持进行,市水利(水务)局派员参加。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向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申请,并抄报市水利(水务)局。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应于验收前七天通知市水利(水务)局。

第八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一条  各地在开展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明确管护责任,建立健全管护组织,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探索多种形式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二条 小(一)型水库应做到“五有”,即有管理组织和专职管理人员,有管理设施,有管理规章制度,有必要的交通、通讯设施,有管理人员报酬和工程维修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小(二)型水库应做到“三有”,即有管理组织或专职管理人员,有管理运行规章制度,有管理人员报酬和工程维修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  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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