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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2025-09-30 22:55:36 责编:小OO
文档

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 

http://www.edu.cn 2005-12-07 11:08:24 教育部

      "十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是素质教育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知识传播和创新的重要方面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教师的全面素质,对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巩固扩大"两基"成果,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 

    "九五"以来,在各级和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下,在我国基础教育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也取得了新的进展,为我国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 教师队伍整体规模在总量意义上初步适应"九五"期间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求。2000年,我国共有中小学专任教师约986万人,承担着2亿多在校学生培养和农村成人教育的繁重任务。随着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教师队伍的活力逐步增强,中小学校生师比在当前水平上逐步趋向合理,教师队伍总体上趋于稳定。   

    -- 教师队伍结构得到改善。具有高级职务的教师占相应教师总数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高中、初中、小学教师中具有高级职务的比例分别由1995年的15.7%、2.0%、0.07%提高到2000年的16.3%、3.3%、0.1%。教师队伍年龄结构趋于合理,中青年教师已成为教师队伍的主要力量。2000年,高中、初中、小学教师中45岁以下的比例分别达到84.7%、85.9%、75.2%;具有高级职务的教师中45岁以下的所占比例逐年提高。教师的学科结构进一步改善。    

    -- 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的顺利完成,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奠定了基础。师德建设得到重视与加强。教师教育改革逐步深化,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全面启动,初步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全国高中、初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合格率分别由1995年的55.2%、69.1%、88.9%提高到2000年的68.4%、87.1%、96.9%。2000年,初中教师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14.2%,小学教师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20.0%。 

    -- 教师地位和待遇有所提高。民办教师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长期困扰农村教育发展的公办、民办教师并存的状况总体上结束,为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良性循环创造了条件。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逐步提高。教师住房紧张的状况明显改善,全国城镇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城镇居民平均水平。全社会尊师重教风气逐步形成,教师正在逐步成为受人羡慕的职业。    

    -- 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度化,初步建立了中小学校长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九五"期间,90%以上的校长接受了岗位培训,近60%的校长参加了提高培训,千名骨干校长参加了高级研修。中小学校长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得到了普遍提高。    

    -- 教师工作的法制建设取得新的进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等规章先后颁布实施。《教师法》的地方性配套法规陆续出台。教师队伍建设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当前,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与实施素质教育以及教育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教师队伍的学历水平总体上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部分教师职业道德意识淡漠,教育观念、知识结构、教学方法、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能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突出,学段分布与学科结构不合理,区域性结构失衡,城市教师局部超编与广大农村尤其是边远贫困地区教师严重紧缺并存,余缺难以互补,教师资源配置亟待优化;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教师补充渠道单一,适应教育改革要求的新的学校用人机制尚未形成,教师和校长管理尚待理顺,校长选拔任用方式单一,缺乏竞争机制;教师待遇仍然相对偏低,部分地区

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侵犯教师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教师队伍的法制建设任务艰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教师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紧迫的任务。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确定了基础教育的战略地位以及新世纪初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政方针,素质教育思想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日益增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教育信息化加速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广泛应用,教育手段实现跨越式发展,教育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的推行,对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的根本性转变,义务教育管理和基础教育经费投入的改革,教育结构的调整,使教育人力资源的配置方式、教师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等诸方面面临一系列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了更加紧迫的任务。各地要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思想,抓住机遇,锐意改革,积极进取,开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十五"期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教师法》为依据,贯彻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中心,以调整优化教师队伍为主线,以骨干教师队伍和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努力创设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的制度环境,建设一支数量适当、分布合理、结构优化、富有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十五"期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 坚持满足需求与提高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关系。 

-- 坚持开放性与均衡性并重的原则,优化教师资源配置。 

-- 坚持开放、流动、竞争、有序的原则,正确处理流动与稳定的关系。 

-- 坚持依法治教的方针,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和建设教师队伍。 

-- 坚持分类指导、分区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 

     "十五"期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是:   

    -- 教师数量基本满足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按照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考虑城市、县镇、农村的不同特点,确定合理的教师队伍规模。 

   -- 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所有中小学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达到国家规定学历。全国小学、初中教师的学历层次提升到一个新水平。到2005年,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新补充的小学教师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者、新补充的初中教师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均力争达到50%左右;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新补充的小学教师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者、新补充的初中教师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均力争达到80%以上;高中教师中研究生学历达到一定比例。 

    -- 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改善。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以适应课程、教材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教师队伍城乡分布趋向合理,与城镇化进程同步协调发展,保证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对师资的需求;教师队伍的职务结构明显改善。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实现结构比例控制,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比例偏低的状况得到改变。到2005年,全国小学教师中具有中、高级职务的比例应分别达到38%和2%以上;初中教师中具有中、高级职务的比例应分别达到38%和6.5%以上;高中教师中具有中、高级职务的比例应分别达到46%和22%左右。 

    

     ----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快培养一大批具有坚定信念、发展潜能大、后劲足、创新能力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形成多种层次和类型的骨干教师群体。进一步完善特级教师制度,遴选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名师或教育教学专家。 

     ----校长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和校长聘任制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得到巩固和完善,到2005年,初步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新任校长普遍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率保持在95%以上,培养造就一大批学校管理专家。 

     ----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在更大的广度和深度上进行。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依法理顺教师和校长管理,做到用人与治事相结合,努力形成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的中小学师资和人事管理新模式。 

三、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重点和措施 

     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促进师德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增强新时期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将其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方面。  

    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广开渠道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严格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其权限,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条件认定教师资格,在依法行政的实践中不断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要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教师聘任制度等相结合,将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调整出教师队伍,面向社会招聘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从教,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根据国家和省级制定的编制标准和管理规定,以规范、优化、高效、精简为原则,根据教育层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班额和教职工工作量合理确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以实现"两基"为目标,保障基础教育事业尤其是农村地区中小学对合格师资的基本需求;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满足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求,促进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应当适应高水平、高质量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 

    在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核定中小学校编制,负责日常管理。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科学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建立职责分明、管理高效的学校内部运行机制。学校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员,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配备。积极稳妥地调整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坚决辞退不合格人员,逐步清退代课人员,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清理各?quot;在编不在岗"人员。补充新教师要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  

建立教师交流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 建立教师转任交流制度。鼓励和组织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有条件的地区,先通过试点,逐步实现教师交流定期化、制度化。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方可聘任高级教师职务。通过教师交流制度,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缓解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不足的矛盾,改善薄弱学校合格师资及高水平师资缺乏的状况,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教师资源的使用效益。 

    -- 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农村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制度。根据农村学校所在位置的生活、交通条件、医疗卫生和邮电通讯条件确定若干个地区类别,分别按教师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向在农村地区任教的教师发放农村教师津贴。有条件的地区要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教师待遇。  

加强教师教育,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 

-- 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结构调整,逐步实现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的过渡,完善以设置的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性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发挥重点师范大学的优势,在教师培养工作中起示范作用。鼓励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创办师范学院、教育学院或开设师范专业课程,参与师资培养工作,进一步推动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的建立,加快教师教育信息化步伐,不断探索师资培养培训的新模式。 

     -- 启动新一轮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师范院校应根据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的要求,调整培养目标、课程结构、专业设置,改革教学方法和培养模式,加强教育学科建设,强化实践环节,提高教师培养专业化水平,增强毕业生的教育教学水平与自我发展能力。 

    -- 加强教师继续教育,促进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掌握现代教育理论,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更新专业知识结构,提高广大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开展创新教育实践的自觉性和能力水平。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开展岗前培训和全员继续教育工作,要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作为"十五"期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争取五年内使全体教师普遍受到一次轮训。制定优惠,鼓励教师自主参加相关的培训学习,提高适应素质教育和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的能力。 

    -- 实施西部教师培训计划。为加快提高西部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质量的步伐,从根本上为西部开发提供人才支持与保障,支持西部地区师范院校建设与发展,加大为西部地区培养本、专科教师的力度,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教师。按照东西部学校对口支援方案,东部沿海省市及其学校选派教学水平高、经验丰富的教师到西部地区进行短期讲学、讲课。每年从西部地区大中城市抽调千名热爱基础教育工作、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到东部沿海城市,由支援学校选派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带教半年或一年,为西部地区培养高质量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在西部省(区)内,就近就地、梯次开展农村学校教师培训工作,从农村贫困地区抽调热爱农村教育工作的乡村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城市学校,挂职培训半年或一年。  

     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思想,创造促使中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经费的投入,鼓励采取项目支持等多种方式,对优秀的中小学骨干教师进行培养培训和重点支持,培养一大批在教育教学工作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培养和造就一批在教育界有重大影响的特级教师和教育名师,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和辐射作用,推广其研究成果、成功经验,带动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进一步完善特级教师制度。要总结经验,改革和完善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特级教师评选、考核和管理要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特级教师考核,特级教师要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坚持课堂教学,把培养青年教师、教育教学研究等作为重要职责,充分发挥特级教师作为"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的榜样作用。建立特级教师学术假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特级教师教育教学科研项目。要采取实际措施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依法转变教师任用机制。 

    -- 推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中小学要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学校可以结合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面向社会招聘教师,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聘任。实行教职工告诫制度,对聘任期内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人员首先进行告诫,要求限期改正,告诫期满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予以解聘。 

    -- 依法实施教师职务制度。学校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强化聘任,加强聘后管理和履职考核,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进一步改善中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改变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比例偏低的状况。教师职务聘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 建立人员流动服务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可设立教育系统人才交流中心,开展咨询、转岗培训、教育系统人事代理、人事托管等服务工作,并与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积极配合,引导和协助落聘人员转岗再就业,推动校际、区域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鼓励落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面向社会跨行业流动,支持落聘人员自谋职业。  

    完善与聘任制度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坚持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的制度,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研究改革中小学教师工资制度,逐步建立与聘任制度相适应,能够体现教职工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的工资保障和激励机制。实行向骨干教师倾斜的分配,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对在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优厚的工资待遇。  

    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督察制度,提高教师工作管理水平。逐步建立教师督导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引导、激励教师模范地履行职业道德规范,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不断提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教书育人,积极进取。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和素质教育的要求,制定科学、有效、可行的评估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  

    依法理顺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改革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教师法》和《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关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职责,做到用人与治事相结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管教师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流动调配和考核督察等管理职能。管理权限下放到乡镇或由其他部门负责的,应按规定收归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教师与职工(包括临时代课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控制数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乡(镇)、村无权聘用或者辞退教师。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随意聘用、辞退或者调动教师。  

    改革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管理队伍。 

-- 进一步改革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理顺校长管理。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 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实行公开招聘、民主推举、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实行校长任期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校长履行岗位职责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积极创造条件,规范并推进校长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对校长工作的评议和监督。 

    -- 坚持和完善校长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校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按照《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和《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五"规划》,各地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建立校长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围绕"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培训层次,积极进行培训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加强教师工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依法执教水平。制定和完善《教师法》配套法规,颁布《教师职务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教师聘任办法》《中小学校长聘任办法》《教师教育条例》《教师申诉办法》等法规、规章,逐步完善法规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行政,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广大教师要依法执教、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建立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法律援助体系,形成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教师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使教师队伍建设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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