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及生产车间。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办公室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
组长: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经理
副组长: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副经理
组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办公室有关人员
4.1.1 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4.1.2 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职业病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4.1.3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应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档案。
4.1.4 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4.1.5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4.1.6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4.2 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3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4.4.1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4.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4.4.3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4.4.5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5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标准
按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控制在标准以内。
4.6& ?1 X9 g" B! W- O, G4.44检测
/ m6 }0 R3 U' V& i2 n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每日对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部位进行两次监测,并在检测场所公示当日检测结果。
4.7及时为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4.8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4.9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4.10 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11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4.12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4.13 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