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㈠工程变更的条件
1、业主或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工程变更;
2、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错误、遗漏;
3、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工程不变更不能保证其质量;
4、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
5、由于工矿、文物、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
6、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
㈡工程变更的程序
1、对于由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
⑴由承包人进行申报变更意向,在申报资料中应说明变更原因,绘制相关的示意图,附相关的测量计算资料和估价清单,报监理核实。监理24小时内核查,如认为符合变更条件,则由监理报总监。
⑵总监在3天内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如果同意变更意向则召集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各方现场核查并形成四方会议纪要;
⑶由设计代表根据四方会议纪要的要求出具设计更改通知单和变更设计图纸, 一般、较大变更3天内出具变更设计图,重大以上变更设计图7内完成。
⑷对于工程变更数量在施工结束后,应由监理现场核实,总监应加大对变更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抽检比例。
⑸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提供施工照片或录像资料。
2、对于由业主提出的变更项目,由设计代表出具更改通知单和相关图纸经业主审核后由总监下发变更令。此类变更工程的验收同上条4、5的要求。
3、四方会议纪要的内容和要求
四方会议纪要必须在各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人员现场察看核对的基础上,充分对照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做到理由充分,事实清楚。在纪要中必须说明变更项目的部位、范围、原设计情况、现场核查情况、变更的理由和依据的合同条款、变更数量的增减情况(按对应工程量清单项目号)。现场各方代表除在纪要上签名外,还须在草图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纪要应按其所在的分项工程的编号和合同段的变更顺序号进行编号,由监理进行注明。
4、变更的申报和审批
形成四方会议纪要并下发变更图纸后,施工单位即可进行变更正式申报,申报资料的内容由总监确定,但必须包括四方会议纪要、变更设计图或现场量测草图、原始数据记录、相关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工程量计算资料、估价清单等;
申报资料经监理、总监审核后报建设处工程科,建设处工程科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后报局务会讨论,局务会审议后上报市水利局审批。
5、变更图纸的下发
变更项目的图纸由设计代表根据四方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出具,变更项目设计图由建设处工程科拟文经主任签发后转发总监。
6、工程变更令的下达
经市水利局审批后,由总监下达工程变更令。
二、变更工程的单价确定原则:
1、如果变更的工程在合同中具有相应的工程细目,则监理工程师应采用合同中相应工程细目的单价;
2、如果变更工程属于本合同中新增的工程细目,而该工程细目在其它合同段中已有单价,则以其它合同段该细目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变更新增细目的单价;
3、如果变更的工程在本项目所有施工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均无相应的工程细目,但有类似细目,则应采取工程量清单中监理工程师认为合适的单价用于作价的依据;如果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既无相应细目,又无类似项目,其它合同段也没有该细目单价,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人投标书报价水平来确定变更工程项目单价。
三、工程变更的办理时限要求
1、承包人申报时限:对已签定变更会议纪要或已下发变更设计图的变更项目须在7天内正式申报。
2、设计代表出图时限:在四方纪要签定后3天内出具变更设计图,重大变更设计图不晚于7天。
3、各级监理审查时限:监理在接到变更申请后2天内签署审查意见按变更程序逐级上报。
4、建设处复审时限:建设处工程科在接到一般变更申请后3天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提交项目局务会审议。审议后报市水利局审批。建设处接到重大变更或特大变更申请后,即时复审上报市水利局审批。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