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房[2007]83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和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收取
1. 基层各电业局应严格按照《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取电力工程建设费,并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合同》。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共分三次收取:第一次前期费用为建设费总额的10%,在永久用电供电方案确定后施工用电送电前收取;第二次工程直接费为建设费总额的80%,在设计审查通过后收取;第三次在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前结清尾款。
2. 为方便住宅建设单位缴费,建设费的收取设在各供电单位供电营业窗口。
3. 收费时小区外部采用电缆或架空方式的界定方法,以当地近期配网规划为准。
4. 当实行双回路(或多回路)进线供电时,线路架设方式不同的,按照各回路供电容量比例收取供电工程建设费。实行双回路(或多回路)供电的纯住宅小区除按《收费办法》收取相关费用外,不再按闽价商(2006)534号文收取高可靠性费用;若小区内设有专用变,并且专用变部分的设置符合闽价商(2006)53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应收取高可靠性费用。
5. 住宅项目分期建设,而电力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按规划必须在首期住宅建设工程一次建设到位时,则后续住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40%计入前期的建设费,电力企业在后续工程收取建设费时按面积予以抵扣。电力工程实施后,如后期住宅工程停建或改变用途而电力工程已经实施的,后期工程已经缴交的建设费不予退还。住宅项目分期的判定以各地市建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总平图、预售面积等。
6. 住宅项目分期建设,而电力工程所需的用房按地方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认可的方案设置于后续工程时,住宅建设单位应按先期建筑面积向供电企业预付全额建设费,土建具备条件时电力企业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善电力配套。解决先期住宅项目的临时电源费用由住宅建设单位另行承担。
7.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执行收费标准时,一层至九层归为多层住宅,十层及以上归为高层住宅。
8.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底层为商业店面的)收取,初期计费面积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图、预售面积等所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含住宅、商业、地下室、水趸房、阳台及架空层等其它公用面积;住宅小区内另设专变供电的项目,计费面积应扣除专变供电部分建筑的面积)。
9. 新建住宅小区当期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按相应收费标准的95%计收,
10. 享受优惠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用租赁房、拆迁安置房项目等)和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等)按相应标准的90%收取。属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房地产开发商应向供电企业出具相关批文、安置房具体面积等;住宅小区内新建公益建筑应出具所在地部门相关证明,面积的确认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
11. 配套费工程最终结算收费面积应根据有权部门审核的实测竣工建筑面积和最终配置的容量进行调整,调整依据为可以以城市规划竣工验收认可文件中测绘面积或其他相关文件为测算标准,城市规划竣工验收认可文件中测绘面积是由建设局认可有资质的测绘队在主体落架时就可以测量了。
12. 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建设范围内的部分供配电设施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由开发商建成或部分低压设备已采购的,符合《办法》规定收费范围的,均应按照标准收费。开发商已建或已采购的部分低压设备,符合《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的,可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金额,从建设费中向开发商支付相应费用。
二、资金使用
(一)电力工程建设费主要用于:
1. 多层住宅:从电源点(供电线路、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配电站)至各住宅楼首层的所有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
2. 高层住宅:从电源点(供电线路、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配电站)至各楼内设置的所有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等)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
3. 电能表统一由供电企业出资购置;
4. 工程质量监督及监理费,设计资料审查费。
(二)与电力工程相关的下列各项不能从建设费支出,由住宅建设单位另行承担:
1. 从电能计量装置馈出低压的管线、电缆、母线、双回路(双电源)及其切换装置的设计、设备材料及施工、调试等费用;
2. 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等);
3. 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的土建费用,含装修、门窗、照明、排水、通风、消防系统、构筑件、预埋件、基座和设备敞开式安装时所必需加设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维护要求的由电业局出,隔音、防幅射等基本寻)
4. 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含破路赔偿、绿化赔偿等。
5. 建设项目的临时施工电源建设费用及原有电力设施的拆迁费用。
(三)基层电业局电力工程建设费的授权使用额度,原则上为收缴总量的95%,由基层电业局业扩项目部门统一管理、综合平衡。另5%由省公司统一调配使用,用于基层局之间建设费不足的资金平衡。基层电业局授权使用额度年终结余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四)基层各电业局按月将收取的工程建设费全额上缴省公司,纳入省公司的现金流量管理。每月由基层电业局营销部向财务部申报当月的现金流量,由基层电业局财务部汇总上报省公司财务部,省公司财务部按申报金额核拨资金。
(五)省公司对各单位当年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费用实行年度平衡,各单位在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授权使用额度内无法平衡的,由省公司在全省统筹使用资金中平衡,如仍无法平衡的,省公司从配网建设资金中垫支。
三、账务处理
收取的电力工程建设费作为电力工程项目的资本性投入,不计入基层电业局的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收取时由基层电业局出具统一的建安,以实际收取金额为计税依据向税务部门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在建设环节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建安时向税务部门出具已完税证明,不再重复纳税。基层电业局资金收支的账务处理如下:
1. 收取电力工程建设费
借: 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电力工程建设费
2. 税后资金上缴省公司
借:其他应付款--电力工程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3. 收到省公司按核定流量拨付的资金
借: 银行存款
贷:专项往来--电力工程建设费
4. 支付工程设计资料审查费、勘察设计费、安装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
借:在建工程—新建住宅电力工程
贷:银行存款
5. 购买设备和材料
借:工程物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
贷:银行存款
6. 领用设备和材料
借:在建工程—新建住宅电力工程
贷:工程物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
7. 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借:在建工程—新建住宅电力工程
贷:银行存款
8. 工程完工资产结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新建住宅电力工程
借:专项往来--电力工程建设费
贷:上级拨入资金---形成固定资产资金
四、竣工价款结算和财务决算
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价款结算、编制财务决算,竣工决算不得超过预算。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按照省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2. 基层电业局要做好已完工程项目的资料归档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五、监督和检查
1. 基层电业局应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控制和审计监督,省公司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2. 基层电业局要自觉地接受各级物价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其他
1.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电力有限公司。
2. 本办法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