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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解释
2025-09-30 22:50:44 责编:小OO
文档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08-29)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于上月起在我省实施。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是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测绘局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面积计算与建筑面积分摊进行了补充细化。《细则》对房屋的自然层、净高、架空层、电梯井等作了明确定义。《细则》中的特殊情况处理原则对阳台、飘窗、通道、阁楼、楼梯、地下室、架空层、不规则围护物等容易产生歧义建筑物的测算作了详细的解释。 

  商住楼、综合楼的楼梯、电梯的面积分摊也有了新的规定:经过下部非住宅层通往上部住宅各层的楼梯、电梯,无论下部非住宅层是否使用,都同住宅层一样按层平等参与楼梯分摊。举例来说,假设一幢层高为10层的商厦,一至三层为商业或办公用房,四层以上为住宅用房,则通往住宅层的楼梯、电梯的总建筑面积,30%由一至三层分摊,70%由四层以上住宅分摊。 

  《细则》还有以下几个要点:1.外墙抹灰层计算建筑面积,外墙装饰面及保温层不计算建筑面积;2.位于地下室内和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消防水池)不计算建筑面积;3.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3米,且飘窗净高在2.20米以上时,按外围水平计算建筑面积;4.为地下室服务的排烟井、通风井,在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层数计算建筑面积,而在地面部分,有围护结构、有上盖,且高度在2.20米以上的,只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5.阁楼(暗楼)不承载任何应力,不属于房屋原有结构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宁波市实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作者:陈振清

发布日期:2007-10-18 来源:宁波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 访问次数:11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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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测绘局的通知,自2007年7 月1日起宁波市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细则》对以往建筑面积测算过程中容易产生理解偏差或歧义的建筑物定义及测算方法作了详细说明和规定,《细则》的出台,对进一步推进浙江省房产测绘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提供了法律依据。该《细则》与以前的面积测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不同: 

        1、房屋墙体厚度的计算,《细则》规定墙体厚度包括对墙体起保护作用的一般抹灰层厚度,而原测算方法不包括一般抹灰层厚度。 

        2、对于商住楼的分摊方法,《细则》规定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而原来的测算方法是对于下部若干层为非住宅,上部为住宅的商住楼,设计上专为通往上部各层服务的室外或室内楼梯(电梯)的建筑面积,由下部非住宅和上部住宅按层数比例共同分摊。 

         3、对于多功能综合楼的分摊方法有了调整,《细则》规定多功能综合楼,其由底层升至顶层的楼梯间、电梯井(包括突出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将其面积计和,按自然层数平均分摊(无论该层是否使用处在本层的楼梯间、电梯)。而原测算方法是将其由底层升至顶层的楼梯间、电梯井(包括突出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和,先按照功能区面积比例分摊到各功能区,然后根据功能区所分摊到的面积再分摊到各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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