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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2025-09-30 22:53:1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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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些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至今仍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劳动者主动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殊不知,在符合一定情况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将列举劳动者解除合同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和注意事项,以供读者参考。

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被迫解除和主动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为用人单位有法定情形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动解除是指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选择离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而因为其它劳动者自身原因离职的除非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获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以下十一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较典型的做法比如给员工放假、待岗,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未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等。关于工资未及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参见本博主另一篇博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ds3q.html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上当地社保局网站查询,或者打12333咨询。北京地区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是1260元。这里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260元是扣除了社保、公积金和税以外到手的工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漏缴社保项目的,均为未依法缴纳。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假等等。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醒:其中,1-8种情形劳动者应当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第9-10种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是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好用书面的方式通知并送达单位,同时还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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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时间:2007-02-10 10:00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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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郑进入广告公司工作。2002年11月,双方续签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的工作岗位为市场部门主管,月薪2000元。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甲方根据乙方在公司的业绩,考虑到乙方实际的困难,甲方补贴乙方5..

2001年8月,郑进入广告公司工作。2002年11月,双方续签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的工作岗位为市场部门主管,月薪2000元。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甲方根据乙方在公司的业绩,考虑到乙方实际的困难,甲方补贴乙方5万元用于购房。甲方自2003年4月15日起每月补贴乙方1100元。合同的有效期自2002年11月6日起到2007年11月5日为止。2004年5月起,广告公司连续4个月没有支付郑房帖。公司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是郑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造成公司几个重要的大客户流失,一年内有5笔应收帐款要不回来,已经成为呆帐,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等。但是,郑在认为房帖是自己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并且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如有失职行为就可以扣除房帖。郑于2004年9月25日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要求解除与广告公司的劳动关系外,还要求广告公司制支付欠负的5个月房帖合计5500元,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个体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如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但是实际中经常发生由于用工单位违约在先,如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致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郑与广告公司的主要争议焦点也在于此。对此,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本案中,郑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主要是其认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支付其房帖,而该笔房帖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郑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故郑解除与单位劳动合同符合上述规定中可以取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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