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成品检验程序及判定标准,统一检查人员的判定标准,做到“有标可依”,从而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
2.适用范围
本公司生产完成的最终产品的检验适用。
3.定义
3.1严重缺点:功能缺失严重,不能达到预期的使用要求的缺陷,用英文字母缩写“CR”表示。
3.2重要缺点:功能性缺陷及严重内外观缺陷,用英文字母“MAJ”表示。
3.3次要缺点:轻微外观问题,不影响产品功能只缺陷,用英文字母缩写“MIN”表示。
4.权责区分
4.1品质部:负责成品全检和出厂前的抽检与确认。
5.要求
5.1成品检验依据
《生产计划单》、《客户确认样》等。
5.2抽样水准:MIL-STD-105E-II。
5.3允收水准(AQL):严重(CR):0;重要(MAJ):1.5;次要(MIN):4.0.有特殊要求者按特殊要求执行。
5.4 成品检验步骤
5.4.1 准备好相关资料,如:检验作业指导书、生产计划单、包装作业指导书、相关检验量具等。
5.4.2 检查箱唛及尺寸:根据订单包装唛头资料核对、检查。
5.4.3 装箱数量与规格的确认。
5.4.4 按计划抽取一定箱数的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可在包装时同时进行抽箱)
5.4.5 确认混装规格的搭配是否正确。
5.4.6 各类贴纸是否正确。
5.4.7 检查产品内各种加贴LABEL(如电脑条码、价标贴)等有否遗漏。
5.4.8 检查纸箱唛头(印刷字母、颜色、图案、、内容)资料及尺寸是否正确。
5.4.9 检查产品图案及表面质量。
5.4.10 是否混有危险品(利器、金属物、昆虫)等。
5.4.11 适用时确认条码是否均正确读取。
5.4.12 摔箱试验、色牢度测试、拉力测试等确认。
5.4.13 记录检验报告
5.5注意事项
5.5.1 同一成品有多个缺陷,只按其中最严重的缺陷计算。
5.5.2成品检验项目若要损坏包装后进行,可在成品包装过程中进行检查,以减少包装物料损耗。
5.5.3 将比较特别的不良品,拍照留样进行分析。
5.5.4 如判定合格应通知仓库和业务,如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6.检验与判定标准
| 外观、功能缺陷 | 判定 | ||
| CR | MA | MI | |
| 刮伤:正面刮伤大于2mm,侧面大于3mm或严重刮伤 | V | ||
| 正面小于2mm,侧面小于3mm | V | ||
| 擦花:正面大于2mm,侧面大于3mm | V | ||
| 变形:位于产品主视面上,30cm看明显 | V | ||
| 位于产品主视面上,不明显的变形 | V | ||
| 批锋:高度超过1mm,长超过3mm,外露,测试有尖点或利边存在 | V | ||
| 高度小于1mm,长超小于3mm,易剥离 | V | ||
| 缩水:明显位于产品主视面位置 | V | ||
| 位于产品非主视面位置 | V | ||
| 汽泡、顶白(发白):主视面明显位置面积超过2mm2 | V | ||
| 夹水纹、汽纹:主视面上明显,且长度超过10mm。 | V | ||
| 主视面上不太明显,且长度在5—10mm间 | V | ||
| 色差、斑点:明显色差、混点在主视面2mm2 ,个数3PCS以上 | V | ||
| 色差不明显、斑点在主视面1—2mm2以上,个数少于3PCS以上 | V | ||
| 产品清洁污渍明显的 | V | ||
| 包装缺陷 | 判定 | ||
| CR | MA | MI | |
| 数量不符:多装或少装 | V | ||
| 错装:同箱内有其它型号产品 | V | ||
| 混有危险物品:箱内混有利刀片、昆虫等 | V | ||
| 漏配件:漏有相关要求配件、说明书等 | V | ||
| 用错封箱材料:未按要求,用错材料 | V | ||
| 纸箱破损:长度大于5cm | V | ||
| 纸箱破损:长度大于3cm小于5cm | V | ||
| 纸箱污渍:距100cm看明显 | V | ||
| 纸箱材质差:松软无力,易变形 | V | ||
| 错、漏印箱唛:核对资料错 | V | ||
| 箱唛印刷不清晰、模糊:距50cm看明显 | V | ||
| 印刷歪斜:超过平面10度角 | V | ||
| 打包带:未按客人要求打包带 | V | ||
| 胶袋不良:袋口漏封胶纸或漏封口 | V | ||
| 产品外露 | V | ||
| 折皱明显,且多 | V | ||
| 文字图案擦花不能辨认 | V | ||
| 错、漏印“警告语”、标记等 | V | ||
| 未按要求打通气孔 | V | ||
| 贴纸、合格证、吊卡等不良:印刷尺寸与实际不符 | V | ||
| 贴错位置 | V | ||
| 吊卡、合格证、贴纸错用、漏放 | V | ||
| 歪斜,超过平面10度角 | V | ||
| 缺角、皱折 | 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