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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中原材料质量控制规定
2025-09-30 22:52:31 责编:小OO
文档
公路工程中原材料质量控制规定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所用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用于工程原材料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1、水泥

1.1 所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的规定。要选择生产规模较大,年产量30万吨以上,水泥质量稳定,碱含量较低的生产厂,在使用过程中不准轻易或频繁地更换水泥,以免发生混乱。 

  1.2 承包人应将有关所用(或拟采购)水泥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监理处。 

  1.2.1 水泥生产厂的概况,应包括:厂名、厂址、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内容。 

  1.2.2 所用(拟采购)水泥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2.3 所用(拟采购)水泥的最近日期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 

  1.3 标段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拟采购水泥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水泥生产厂家的生产条件不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水泥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水泥生产厂家。 

  1.4 水泥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水泥的数量、品种、强度等级及存放地点。并提供进场水泥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1.5 进场水泥应按不同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及编号按批分别存储在专用仓罐或水泥库内,水泥库的地面要硬化,并应高于原地面10cm,并确保雨水不能侵入。水泥库的面积不应太小,应满足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编号的水泥分别堆放的需要。存放过程中要防止水泥受潮和混入杂物。如存储不当能够引起水泥质量发生变化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在使用前对其质量进行复验。

  1.6 组批原则:袋装水泥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编号的水泥每100吨为一验收批。散装水泥每车为一验收批。 

  1.7 取样方法:袋装水泥在堆放地点随机从20袋水泥中取出等量样品;散装水泥在卸料处可连续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 

  1.8 留样规定:抽取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并分为两等份,一份进行检验,一份密封保管2个月。

  1.9 对进场水泥的检查:对于进入现场的水泥,试验监理抽样时应注意检查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1.9.1 要检查袋装水泥的水泥袋或散装水泥的标签卡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即是否清楚地标明工厂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的名称代号、强度等级、生产日期和出厂编号。 

  1.9.2 要检查包装袋或标签卡片所标内容是否与厂家提供的试验报告单一致,特别是品种、强度等级、编号、出厂日期。 

  1.9.3 要检查水泥是否有板结、发硬或硬块现象。 

  1.10 水泥的检验项目: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碱含量(每种水泥送检一次)。抽取样品后应立即进行上述项目的检验工作。一般情况下要等三天强度结果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特殊情况下,在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合格情况下,也可使用。(特殊情况仅限于用年产量120万吨以上旋窑生产的散装水泥)

1.11 判定规则及处理程序 

  1.11.1 凡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为废品。 

  1.11.2 凡细度、终凝时间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

  1.11.3 出现废品水泥或不合格水泥时,标段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将该批水泥封存,严禁使用。并按规定填写不合格材料处理意见表,及时上报监理处。 

  1.12 每批水泥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水泥。 

  1.12.1 进场水泥无生产许可证。 

  1.12.2 进场水泥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1.12.3 进场水泥随意堆放发生混杂或受潮或混入杂物。

  1.12.4 进场水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12.5 用于混凝土生产的水泥的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与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上所列水泥的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不相符。 

2、碎石 

  2.1 要选择规模较大,生产设备较好,碎石规格齐全的碎石厂作为供货单位。要求使用的碎石的规格为5~20mm连续级配和16~31.5 mm单粒级配两种。单独使用5~20mm连续级配或用5~20mm连续级配和16~31.5 mm单粒级配合成5~31.5 mm连续级配使用。选择碎石时要特别注意碎石的压碎值、坚固性、吸水率、针片状指标,尤其是用于配制C40、C50混凝土时。 

  2.2 标段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拟采购碎石场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碎石场的生产条件不能够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碎石场。 

  2.3 碎石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碎石的产地、规格、进场数量及存放地点。

  2.4 承包人对进场的碎石应按不同的产地、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在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和混入杂质。 

  2.5 组批原则:同产地、同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200m3为一验收批,每批碎石取样一组。 

  2.6 取样数量:最大粒径小于等于25mm取40Kg,最大粒径大于等于31.5mm取样80Kg。 

  2.7 取样方法: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由各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大致相等的15份组成一组样品。 

  2.8 碎石的检验项目: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值、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坚固性(每一料源测定一次)。 

  2.9 判定规则:凡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值、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为不合格的,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2.10 每批碎石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碎石。 

  2.10.1进场碎石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发生颗粒离析或混入杂质。 

  2.10.2进场碎石随意堆放,发生混杂。 

  2.10.3进场碎石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砂

3.1 所用砂应为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河砂。选择砂场时要特别注意砂的含泥量、泥块含量和10mm以上粒径的颗粒含量。 

  3.2 标段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拟采购的砂场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砂场的生产条件不能够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砂场。 

  3.3 砂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产地、规格、进场数量及存放地点。 

  3.4 承包人对进场的砂应按不同的产地、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在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离析和混入杂质。 

  3.5 组批原则:同产地、同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200m3为一验收批,每批砂取一组试样。

 3.6 取样数量:10kg。

  3.7 取样方法:取样时先将取样部位的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      

3.8 砂的检验项目: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 

  3.9 判定规则:凡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不满足要求时即为不合格砂,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3.10 每批砂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砂。

  3.10.1 进场砂在装卸和堆放过程中混入杂质。 

  3.10.2 进场砂随意堆放,发生混杂。 

  3.10.3 进场砂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 

4、水 

  4.1 拌合混凝土用水应符合JTJ041-200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第11.2.4拌和用水的规定。

  4.2 拌合用水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除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外,其它来源的水均应按《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方法同时进行化学分析。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水源。

5、外加剂 

  5.1 用于混凝土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以及其它专用外加剂标准的规定。 

  5.2 承包人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5.3 承包人在采购外加剂前,应将有关拟采购外加剂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驻地办、监理处。 

  5.3.1 外加剂生产厂家的概况。应包括厂名、厂址、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等内容。

5.3.2 拟采购外加剂的最近日期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 

  5.4 监理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承包人拟采购的外加剂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外加剂生产厂家的生产条件不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外加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外加剂生产厂家。

5.5 外加剂进场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数量、品种和存放地点。并提供进场外加剂的出厂技术文件(或说明书)复印件。 

  5.6 进场外加剂应按不同产地、品种,编号分别存储并做好标记。在运输及存储时不得混入杂质或遭受污染。

  5.7 组批原则:同厂家、同品种、同编号、同一进场合时间,每10吨为一验收批。每批外加剂取样一组,每组样品的重量应不小于0.2t水泥所需要的外加剂的量。 

  5.8 取样方法:视每批进料时包装容器的容积,数量随机从至少10个不同包装容器中抽取等量试样,并混合均匀。

  5.9 留样方法:将样品充分混匀后分为两等份,一份送到监理处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以备有疑问时进行复验或仲裁。 

  5.10 对进场外加剂的检查:对于进入现场的外加剂试验监理抽样时应检查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5.10.1 外加剂(粉状或液体)的包装物上是否在明显位置上注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净含量或体积(包括含量或浓度)、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 

  5.10.2 包装物所标明的内容是否与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相符。 

  5.10.3 要检查粉状外加剂是否受潮,液体外加剂是否析出沉淀物。是否超过有效期。

  5.11 检验项目:按JTJ041-200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附录F-2的规定执行。 

外加剂进场后除按规定送检外,还必须用进场的外加剂对所用配合比进行复核。当混凝土的塌落度及塌落度保留值、和易性与原设计配合比相符,该批外加剂可以使用。否则,该批外加剂不得使用。 

  5.12 不合格外加剂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处理程序。 

  5.13 外加剂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可拒绝该批外加剂的使用。

  5.13.1 不按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以及其它专用外加剂标准规定提供外加剂出厂技术文件(或说明书)的外加剂。 

  5.13.2 进场外加剂在运输及存储时混入杂质或遭受污染。

  5.13.3 进场外加剂经检验不合格。 

  5.13.4 用于混凝土生产的外加剂的生产厂家、品种与混凝土通知单上所列外加剂的生产厂家、品种不相符者。  

6、钢材 

  6.1 应采用国家大型钢铁集团的产品。

  6.2 钢材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钢材的数量、品种、规格及存放地点。并提供进场钢材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6.3 进场钢材应按不同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及批号分别存储不得混杂。并保证不得受潮。 

  6.4 组批原则:同厂家、同牌号、同规格、同编号、同一进场时间每20吨为一验收批,每批钢筋取样一组。

  6.5 取样数量:每组任取10根。2根拉伸、2根弯曲、6根作可焊性试验。

6.6 对进场钢筋的检查:对于进入现场的钢筋主要进行标志和外观检查。 

  6.6.1 检查进场钢筋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是否与所提交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一致。 

  6.6.2 检查钢筋本身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6.7 检验项目:拉伸、弯曲、可焊性。 

  6.8 判定规则:拉伸试验、弯曲试验中任何一顶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应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指标不合格,则判为该批钢筋不合格。关于钢筋的可焊性试验应按JGJ18—96标准进行判定。如有2个试件产生脆性断裂,而且复验仍不合格,则可判定该批钢筋不适用于进行焊接。 

  6.9 不合格钢筋的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6.10 每批钢材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钢材。 

  6.10.1 进场钢材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钢材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6.10.2 进场钢材随意堆放发生混杂或发生严重锈蚀。 

  6.10.3 进场钢材未经检验或检验(或复验)不合格。 

7、钢绞线 

  7.1 所购钢绞线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的规定。 

  7.2 承包人在采购钢绞线前,应将拟采购钢绞线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监理处。 

  7.2.1 钢绞线生产厂的概况,应包括:厂名、厂址、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等内容。

  7.2.2 拟采购钢绞线的最近日期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7.3 监理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承包人拟采购的钢绞线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钢绞线生产厂家的生产条件不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钢绞线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钢绞线生产厂家。 

  7.4 钢绞线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钢绞线的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并提供进场钢绞线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7.5 进场钢绞线应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第12.5节的规定妥善保管。 

  7.6 组批原则:同厂家、同牌号、同规格、同编号、同一进场时间每20吨为一验收批,每批钢绞线取样一组。

  7.7 取样数量:每批钢绞线取松弛试样一根,每盘钢绞线取拉伸试样一根。 

  7.8 检验项目:拉伸性能、弹性摸量、松弛性能。 

  7.9 对进场钢绞线的检查:对于进入现场的钢绞线主要进行标志和外观检查。 

  7.9.1 检查进场钢绞线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是否与所提交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一致。 

  7.9.2 检查钢绞线本身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7.10 不合格钢绞线的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7.11 每批钢绞线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该批钢绞线的使用。 

  7.11.1 进场钢绞线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钢绞线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7.11.2 进场钢绞线随意堆放发生严重锈蚀。 

  7.11.3 进场钢绞线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8、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8.1 所购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规定。 

  8.2 承包人在采购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前,应将拟采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监理处。

8.2.1 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生产厂的概况,应包括:厂名、厂址、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等内容。 

  8.2.2 拟采购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最近日期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 

  8.3 监理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承包人拟采购的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生产厂家的生产条件不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外加剂生产厂家。 

  8.4 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并提供进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8.5 进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第12.5节的规定妥善保管。 

  8.6 组批原则:同厂家、锚固性能类别、同型号、同规格、同编号、同一进场时间锚具、夹具每1000套为一验收批,连接器每500套为一验收批。 

  8.7 取样数量: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取样数量应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第12.3.5节的规定进行。 

  8.8 检验项目:外观、硬度、静载锚固性能。 

  8.9 对进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检查。 

  8.9.1 检查进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是否与所提交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一致。 

  8.9.2 检查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本身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8.10 不合格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8.11 每批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8.11.1 进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8.11.2 进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随意堆放、发生严重锈蚀。

8.11.3 进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9、板式橡胶支座 

  9.1 所购板式橡胶支座应符合现行的行业标准《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的规定。 

  9.2 承包人在采购板式橡胶支座前,应将拟采购板式橡胶支座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驻地办、监理处。 

  9.2.1 板式橡胶支座生产厂的概况,应包括:厂名、厂址、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等内容。 

  9.2.2 拟采购板式橡胶支座的最近日期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9.3 监理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承包人拟采购的板式橡胶支座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板式橡胶支座生产厂家的生产条件不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板式橡胶支座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板式橡胶支座生产厂家。 

  9.4 板式橡胶支座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板式橡胶支座的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并提供进场板式橡胶支座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9.5 进场板式橡胶支座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严禁与酸、碱、油类、有机溶剂相接触并距热源1m以上。 

  9.6 组批原则:同厂家、同规格、同批号每300个为一验收批。 

  9.7 取样数量:3块。 

  9.8 检验项目:抗压弹性模量、抗剪弹性模量、极限抗压强度、容许剪切角、摩擦系数、容许转角。 

  9.9 对进场板式橡胶支座的检查。 

  9.9.1 检查进场板式橡胶支座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是否与所提交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一致。

  9.9.2 检查板式橡胶支座本身的外观质量、外型尺寸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9.10 不合格板式橡胶支座的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9.11 每批板式橡胶支座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板式橡胶支座。 

  9.11.1 进场板式橡胶支座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9.11.2 进场板式橡胶支座随意堆放与酸、碱、油类、有机溶剂相接触发生严重腐蚀。 

  9.11.3 进场板式橡胶支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0. 所有进场的材料均要在醒目的地方设置原材料标识牌(长500mm×宽300 mm)。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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