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越南 |
| www.caexpo.org 2006-04-28 11:21:46 |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与越南双边贸易总额为67.4亿美元,同比增长45.3%;其中,中国对越南出口42.6亿美元,同比增长33.9%;自越南进口24.8亿美元,同比增长70.4%;中方顺差17.8亿美元。中国对越南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成品油、各类机械设备、钢铁、化肥、纺织品、服装及附件、各类车辆等;自越南进口的主要产品为原油、煤炭、水果、天然橡胶和矿石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在越新签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合同额4.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3亿美元。其中,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4.4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8亿美元;新签劳务合作合同额851万美元,完成营业额1830万美元;新签设计咨询合同额1302万美元,完成营业额751万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越南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9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990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越南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09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1亿美元。
贸易投资管理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越南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会计法》、《统计法》、《食品安全与卫生法令》、《保护国内改进新植物品种法令》、《反倾销法令》、《反补贴法令》、《外国投资法》及《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等。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2003年7月,越南财政部公布新的海关税则,共分为10721个税目。 越南现在实行四种税率:一是最惠国关税税率,适用于来自80个与越南订有双边贸易协议国家的进口产品;二是东盟共同有效特惠关税税率,适用于来自东盟国家的进口产品;三是普通关税税率,比最惠国关税税率高出50%,适用于未与越建立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四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早期收获税率,适用于海关税则第一至八章的原产地为中国的主要产品。
2、进出口管理制度
按照2001年4月发布的关于“2001~2005年进出口产品管理”决定,越南对进出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包括禁止进出口产品、贸易部按照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产品和由专业机构管理的进出口产品。
越南禁止进口的产品主要包括:武器弹药,毒品,有毒化学品,反动文化品,爆竹,烟草制品,二手消费品,右舵交通工具,二手物资、车辆,含有石棉的产品、材料,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各类专用密码及各种密码软件。
越南禁止出口的产品主要包括:武器、弹药、爆炸物和军事装备器材,毒品,有毒化学品,古玩,伐自国内天然林的圆木、锯材,来源为国内天然林的木材、木炭,野生动物和珍稀动物,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专用密码及密码软件。 自2004年5月19日起,越南对于原产于中国的产品按照合同价格计税。
三、投资管理制度
2003年3月,越南颁布了修订后的《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放松了对外资的管制。该细则规定,对出口率达80%的投资项目、工业区内的鼓励类或特别鼓励类投资项目和投资额达500万美元的制造业投资项目实行投资登记许可制度,不需要审批许可。
1、投资促进
越南有关高科技园区的法令规定,自2004年起对在高科技园区内的投资者享受土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多种优惠。
2、投资经营税收
越南2004年《企业所得税法(修订)》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8%,并仍然适用20%、15%和10%的优惠税率制度。另外,给予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以及特别鼓励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自2004年1月1日起,越南对越侨和常住越南的外国人的投资所得利润转出境外时免于征税。同时,降低了外国公民居民收入所得税的最高税级,并规定居住期少于183天的外国人为非居民,征收25%固定税率。
3、、禁止投资领域
越南根据修改后的《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将投资审批制改为投资登记制。根据该规定:
(1)投资领域包括: ①越方属本领域专营单位,合作各方只许以合作经营合同方式投资领域和只许以合作经营合同或联营方式投资领域;② 乳制品生产与加工、植物油和蔗糖生产、木材加工;③ 从事进口业务、在国内营销业务及远海海产品捕捞、开发的投资项目等。
(2)禁止投资领域包括:对、国防及公共利益有害的投资项目;对越南历史古迹、文化、传统、风俗有害的投资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有害的投资项目;处理从国外输入有毒废料投资项目;生产毒性化学品投资项目,或使用国际条约禁止的毒素的投资项目。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越南负责管理贸易投资的部门主要有:贸易部、财政部、计划投资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文化信息部、邮电部、科学技术部、越南国家银行等。2004年越南扩大了贸易部的职能,除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职能外,还拥有国内货运和进出口活动的管理,电子商务的管理,市场管理,对竞争、反垄断和反倾销的管理,向内外资企业组织提供及分析信息,在国有企业中代表国有财产所有者履行特殊任务等职能。同时,贸易部增加了原属于海关总署的一部分职权,负责确定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的主体资格。越南科学技术部下设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修改和转让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越南计划投资部是越南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的主管部门,下设外国投资局具体负责外商在越南投资和越南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工作。
越南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2004年,越南最惠国非加权平均关税水平为,农产品29.37%,非农产品17.03%。根据中国与东盟签订的“早期收获减税计划”,越南对484种从中国进口的畜、水(海)产品平均削减关税10%,其中376种产品进口关税自2004年1月1日起分别从原来的15%以下、15%至30%、30%以上调整为现行的5%、10%和20%。削减关税的产品主要包括鸡蛋、海产品、蘑菇、羽绒、新鲜水果和鸡肉,但是,从中国进口的其他产品仍然适用较高的最惠国税率。
1、关税高峰
根据越南2004年公布的关税表,越南仍然在许多产品上保持高关税,例如:蔬菜30%、茶叶50%、大米40%、面粉30%、糖40%、巧克力30%~50%、加工谷物面粉50%、饮料和酒类50%~100%、烟草30%~100%、盐30%、水泥40%、油漆涂料30%、化妆品类50%、肥皂50%、爆竹类20%~40%、塑胶地板40%、浴室厨房用品40%~50%、部分橡胶轮胎40%~50%、人造皮革制品40%、毛皮制品30%~50%、部分木制品40%、编织品40%、部分纸类30%~50%、纺织品40%~50%、服装50%、鞋类50%、部分帽类40%~50%、伞及手杖40%、石材30%、部分陶瓷制品30%~50%和部分玻璃制品30%~60%。
2、关税升级
自2004年1月1日起,越南对摩托车整车进口关税从过去的60%提高到100%。此外,对进口摩托车散件的关税也开始大幅度调整。据企业反映,按现行,中国出口到越南的摩托车散件关税,与越南当地摩托车国产化率成反比。比如当某款摩托车的散件在越南的国产化率达20%时,其他80%的散件进口关税即为60%;若在越南的国产化率达80%,其他20%的散件进口关税则只有5%。依国产化率而定的关税升级标准,削弱了中国摩托车及散件出口商的竞争力。 在越南,随产品加工程度的加深而升高关税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例如:豆油5%,精制油50%;未加工烟草30%,雪茄香烟等100%;毛皮原料0,毛皮制品30%~50%;木材原料0~5%,木制品(厨房用品、工具、家具)30%~40%;丝绸5%~15%,丝绸织物40%;羊毛0~20%,羊毛织物40%;棉花棉纱0~20%,棉织物40%;亚麻原料0,亚麻织物40%;人造丝0,人造丝织物40%等。
3、关税配额
根据越南贸易部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越南对7种产品实施进口关税配额:原料烟叶、盐、棉花、浓缩原料奶、未浓缩原料奶、玉米、家禽蛋。
(二)、进口
目前,越南仍然对以下产品施行数量:糖、成品油、水泥与溶渣、某些普通化学品、化肥、油漆、轮胎、纸、丝绸、陶瓷制品、建筑玻璃、建筑钢材、某些发动机、某些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及其部件和船舶等。 越南历来对于摩托车进口采取较多措施。自2003年起,越南虽然取消了对国内摩托车整车组装企业进口零部件的配额管理,但仍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许可证核定的产量实行零部件进口配额管理。此做法了越南摩托车零部件的进口数量,从而阻碍了中国摩托车零部件制造商向越南的出口。 越南目前仍然对7种重要产品施行强制进口许可证制度:石油、玻璃、铁制品、植物油、糖、摩托车和9座机动车。
越南对内外资企业的进口许可权实行非国民待遇。内资企业可以依据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业务,除了适用非自动许可证的产品外,无须再申请进口许可。然而,根据《外国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只能进口以下产品:1、用于增加固定资产的产品;2、用于生产经营的原材料,且仅限于经批准的进口计划范围之内的原材料。为加入WTO,越南正计划立法,放开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许可,届时其进口备用零部件和原材料时将不再经批准,而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中方对于该立法的进程表示关注。
(三)税费
根据《特别营业税法》,自2004年至2007年,越南对国内汽车装配企业将逐步减征或免征消费税;但是仍然对许多进口产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包括汽车和烟草制品,如对个别汽车产品甚至征收100%的特别消费税。这种税收制度造成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差别待遇,削弱了中国产品在越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越南科学技术部公布进行强制质量检验的进出口产品目录,目录所列产品必须在通关时经过检验,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卫生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工业部、渔业部以及科学技术部)许可。检验时,有些产品依据的是国家标准,有些产品依据的是主管部门的内部标准,有些产品则两个标准都须符合。中方对该强制质量检验制度的透明度问题表示关注。
2004年2月,越南科学技术部发布了关于对国内和引进外国二轮摩托车发动机、零部件生产、组装的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的有关内容,越南摩托车零部件进口企业只能进口已获ISO9000或QS9000质量管理系统证书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摩托车零部件,或进口能满足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领域质量管理要求的零部件。按此规定,企业若要向越南出口摩托车整车、完整的发动机和零部件,必须出示符合越南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证件。中方密切关注这一新规定的实施。
(五)贸易救济措施
2003年,越南颁布决定,对执行《越南进口外国产品保障法令》作出具体规定。据此,在进口产品超过限度情况下,越南有权采取7项保障措施:提高进口关税、运用进口配额、运用关税配额、加征绝对税、颁发进口许可证以及征收进口产品附加税等。中方希望越南的决定与其争取加入的WTO相关协定的内容保持一致。
越南分别于2004年4月29日和2004年8月20日颁布《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目前尚无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六)出口
越南对多数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征收出口税,其中出口废旧金属的税率高达45%。2004年6月,越南商贸部对全国粮食、大米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措施:所有大米经营企业必须向越南粮食协会登记大米出口合同,保证2004年度大米出口量在350万吨内。2005年1月25日,越南财政部海关总局颁布文件,暂不受理初级矿产品出口通关手续。
(七)补贴
越南出口补贴的方式包括:直接税收减免、贷款利息税扣除、直接财政资助、出口奖励以及弥补亏损(针对出口大米、猪肉、咖啡、罐装蔬菜、罐装水果和陶瓷制品的企业)。
越南于2003年12月发布决定,制定了2004~2005年出口市场发展战略,减少并了财政资助与出口奖励等财政补贴,代之以向原材料生产商提供长期贷款,以及向进口越南产品的企业提供出口信贷等措施。但是,在2004年,越南仍然对2003年度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提供了2000亿越盾(约合1300万美元)的出口奖励,该数额是上一年度奖金额度的12.6倍。
(八)服务贸易壁垒
1、银行
根据2004年10月1日生效的《信贷组织法修改补充法令》,外资商业银行经许可可以在越南设立合资银行(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以及外资独资银行。 根据规定,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除美国以外)自2003年10月起可以吸收无信贷关系客户的存款,但不得超过其法定资本金50%。
2、证券
外国证券服务机构不能在越南提供跨境服务。 根据规定,越南准许外资进入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但有资本比例。国内股份公司中外资的最高持股比例为30%,在外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
3、建筑
越南不允许外商跨境提供建筑服务,同时也不准许外国建筑公司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规定,外国承包商必须获得承包商许可证后,才能在越南境内经营建筑服务。而通常情况下,一家外国承包商必须与越南承包商合作或者分包给越南的承包商,才能获得此许可。
在工程承包招标中,越南规定:外国公司必须同当地企业联合投标,或承诺分包给当地公司,才允许参加投标;中标的外国公司必须优先选用越南技术人员和工人,外方只能选派少数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管理;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和机械必须优先在当地市场购买等。
4、通讯
外国通讯公司不能在越南提供网络基础建设服务。越南境内的公共邮政网络被越南邮政公司垄断,其他企业可以从事国内和国际邮递业务。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从事国内的邮递业务。
5、分销
越南的分销服务业对外商是的。根据规定,从事进口与分销业务的外商直接投资必须满足单行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然而该部单行法规至今未颁布。目前,越南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分销许可权依个案而定。
6、海洋运输
根据规定,越南虽然取消了外国海运公司出入境许可证要求,但仍然规定入境时需通过越南的代理商,这样对于进口商而言运费成本仍然很高。此外,外国船舶与国内船舶在码头停靠、仓库储存、领航以及货物装卸等方面的收费仍然存在差别待遇。
(九)未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中国产品在越南的商标权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2004年,重庆隆鑫摩托车的商标在越南被恶意抢注,公司派人专程前往越南磋商两个月之久,未有结果。中国对于在越中方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应获得的保障与权益表示关注。
(十)其他
越南贸易管理部门经常通过颁布有关的决议、决定、通知等,干预贸易活动,使贸易缺乏可预见性,干扰了中国企业在越南的正常贸易活动。例如越南于2004年3月将钢铁的关税临时削减至零;但从2004年7月1日起,又调高了钢铁产品的进口关税,对从非东盟成员国进口的建筑钢材和钢锭分别征收20%和10%的关税;2004年9月,越南又决定在2004年年底前再次降低钢铁进口关税。越南经常性的调整关税,增加了中国出口企业的经营风险。 中国企业反映,越南在招商引资中常给出许多优惠的许诺,但在中国企业实际投资后,越南相关部门却往往不能落实许诺的优惠,这种做法影响了中国企业投资利益,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投资壁垒
(一)投资准入壁垒
虽然越南已将部分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并且也对审批程序进行了改革,推出了诸如“一个窗口”等简化加速许可程序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并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许可程序仍然是一个严格、费时的过程。此外,当地变化过于频繁,使投资者感到缺乏可预见性。
在汽车工业领域,越方规定,除产品全部外销的投资项目外,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外商投资汽车组装生产项目,而越南本国企业却不受此限。
越南《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勘探、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属于鼓励投资领域,但中方投资该领域时常遇到以下困难:对于一些须逐级上报计划投资部和专业主管部审核,并报总理审批的资源开发项目,其审批程序复杂,周期长;外资公司申请矿山开采许可非常困难,矿源得不到保障,使中资企业无法正常生产。
(二)投资经营壁垒
在越南,企业生产和组装的摩托车产量不是由市场和企业决定,而是由核定。越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规定整车组装厂必须生产车架等20%以上的摩托车零部件,发动机厂必须生产20%以上的零部件及8个发动机部件中的至少1个部件。
越南虽然取消了贸易平衡与外汇控制要求,但是对电子、摩托车、汽车、蔗糖、纸加工、植物油、木材加工和牛奶等产业仍然规定了国产化要求。 根据规定,越南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国劳务比例不得超过企业现有总人数的3%,最多不能超过50人。对外国代表处和分支机构无此人数,但是雇佣外国劳务须获得人民委员会批准。
越南历来在旅游、航空、铁路运输、港口费、电视广告费、水电费、知识产权以及土地等领域对越南人和外国人实行双轨制收费。然而,自2004年起该制度正在逐步取消。越南自2004年起统一了境内机票收费,自2005年1月1日起统一工业产权登记收费和电费,并将对医药产品、医学样品、制药用材料和化妆品的测试与检验实行统一收费。中方希望越南加快取消双轨制收费制度的进程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