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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2025-09-30 22:45:18 责编:小OO
文档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监事长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事包括股东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非职工监事)和由职工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适合于各类监事。

第二章  监事任职资格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行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九)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十)不具备银监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兼任本行监事,本行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任管理层职务。

第六条 本行监事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 5 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

(三)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

(四)向本行和全体股东承诺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三章  非职工监事任职条件

第七条  本行非职工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第  担任本行非职工监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监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制度所要求的性,不受本行股东、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不在其他商业银行兼任管理层职务,并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监事的职责;

(四)具备商业银行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

第九条  为保证非职工监事的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出任本行的监事:

(一)在与本行存在审计、会计、法律、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二)本人或其所任职的企业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人员。

第十条  非职工监事出现不符合性的要求或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情形,应免去其监事职务,由此造成本行监事达不到监管机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本行应按规定补足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非职工监事在任职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股东大会可以授权监事会做出是否批准辞职的决定。在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批准非职工监事辞职前,非职工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非职工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第四章  职工监事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本制度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条件。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被提名担任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信贷、财务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第十五条  出任本行职工监事应为本行正式员工、并在本行工作满二年以上。

第十六条  职工监事调离本行、或出现不能履行监事职责、以及不能满足职工监事任职条件的,监事本人可以提出辞职,也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更换补选新的职工监事。原任职工监事在新任职工监事到任时离任。

 第五章  监事长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  本行拟任的监事长,除应具备非职工监事和职工监事任职资格相关条件外,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第十  本制度中学历是指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或者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由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通过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成人高校、取得由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者参加由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拟任人未取得上述学历证书或毕业证书,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一)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资格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三)应具备本科学历要求,现学历为大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应具备大专学历要求,现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第六章  监事的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  本行非职工监事的选任程序为:

(一)本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本行筹建工作组根据监事任职条件,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本行成立后更换或选举非职工监事,其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监(董)事人选已担任监(董)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董)事候选人。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2、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3、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向股东披露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4、股东大会对每一个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5、遇有临时增补监事的,由监事会或者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三)股东大会对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后,即被选任为本行非职工监事。

第二十条  本行首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由筹建工作小组根据监事任职条件提名,本行成立后监事会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团根据职工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初审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过半数通过后产生。

提名的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本行职工公布。对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十名以上职工有权联名提出新的候选人名单提案,并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人。本行监事长的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

(一)本行第首届监事长由筹建工作小组根据监事长任职条件,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向监事会提出监事长候选人,以后届别监事长由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监事会对监事长候选人进行表决,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监事长任职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遇有监事会换届选举,职工代表大会应于换届选举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选出职工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分别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章  监事的更换、解除和罢免

第二十五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解除:

(一)任职期间出现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或不良情形的;

(二)明显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不适合继续担任监事的;

(三)本行职工监事离开本行的。

第二十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未遵守法律、行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以及未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的;

(二)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或应由本人出席的重大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因公请假的除外)。

第二十  监事会提请罢免监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监事在前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前可向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监事会应当于提出请求之日起三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审议监事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依法在听取并审议监事的陈述意见及有关议案后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监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被解除、罢免而导致本行监事人数低于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本行应尽快召开相关会议选举并补足规定人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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