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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
2025-09-30 22:46:23 责编:小OO
文档
第七章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

本章共有6节,由“7.1基本要求”、“7. 2燃烧设备及系统”、“7. 3制粉系统”、“7. 4汽水系统”、“7.5锅炉水处理系统”、“7.6管道阀门和烟风挡板”组成。本章主要变化为:

●增加了燃烧设备及燃烧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煤粉锅炉制粉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的内容和要求。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

    7.1基本要求

    锅炉的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的配置应当和锅炉的型号规格相匹配,满足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并且具有良好的环保特性。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的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配置提出的总体要求。内容包括:燃烧设备及系统、制粉系统、汽水系统、锅炉水处理系统、管选阀门和烟风挡板等设备及系统。其配置的原则是,首先强调了与锅炉型号规格相匹配,在满足锅炉性能的前提下应保证运行安全、节约能源[即:节约燃料(包括点火稳燃用)、降低系统自身电耗]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所称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该法同时指出“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7.2燃烧设备及系统

    (1)锅炉的燃烧系统应当根据锅炉设计燃料选择适当的锅炉燃烧方式、炉膛型式、燃烧设备和燃料制备系统;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解释解释:本条放是对锅炉燃烧系统应当根据锅炉设计燃料进行配置的规定锅炉燃烧系统包括燃烧方式、炉膛型式、燃烧设备和燃料制备系统。不同的燃料有不同的燃烧特性。锅炉燃烧系统不与燃料相匹配,将导致燃料燃烧困难、不易燃尽、能耗增加、污染排放、恶化生态环境、锅炉设备损坏甚至酿成灾害事故和爆炸事故。

  (2)燃油(气)锅炉燃烧器应当符合《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ZB001)的要求.按照《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ZB002)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方可投人使用;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主要是对燃烧器安全技术及其型式试验的要求;燃油(气)锅炉燃烧器是否能够正常运行,不但关系到安全.同时也步及环保和节能。为了保障燃烧器的安全运行,考虑到环保和节能的要求,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针对燃油燃气燃烧器的结构与设计、安装与系统、运行与维护,安全与控制装置、技术资料与铭牌要求等做出了规定。其中,对重要的点火装置和火焰监测装置做出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燃烧器应当设有点火装置,并且能够保证点火燃烧器或主燃烧器的安全点火。

    第十四条燃烧器应当设有火焰监则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能够验证火焰是否点燃;

    ②火焰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能够使其不受外部信号的干扰;

    ③在点火火焰和主火焰分别设有的火焰监测装置的场合,点火火焰不能影响主火焰的检测。

    根据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第五、六条的规定,燃烧器在设计定型后,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具有燃烧器型式试验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燃烧器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并且每4年进行一次抽查。型式试验按照《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进行。《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 SG ZR002-200)针对燃油(气)燃烧器的安全技术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试验项目和方法等做出规定,同时对试验报告做出统一要求。

   (3)燃油(气)燃烧器燃料供应母管上主控制阀前,应当在安全并且便于操作的地方设有手动快速切断阀;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是燃油(气)燃烧器与上游之间应有手动快速切断阀的规定。需要时,可以用手动的方法切断燃油(气),切断阀的设置地点应便于操作并能防止误触、误碰、误操作。

   (4)具备燃气系统的锅炉其炉前然气系统在燃气供气主管路上,应设设置具有联锁功能的放散阀组;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为了保证安全用气,本条款是对具备燃气系统的锅炉,在燃气供气主营路上,应当装置具有联锁功能的放散阀组做出的规定。

    燃气系统:由气源、输配系统(包括:承压燃气管道系统和调压系统等)和用户三部分组成。三部分组成中缺一者,不认为具备燃气系统。

供气主管路:如释图7-1所示,锅炉房主管路为入室母管和干管,支管为单一终端设备管路。

燃气系统管路上设置放散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335洲与《城镇燃气切断阀和放散阀》,放散阀是一种当某种暂时原因使控制点的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即排放一定量的气体的阀。燃气安全放散阀用于监视整体设备各级调压器的出口压力,当超压时可自动开启,释放超压燃气,达到保护下游设备的作用,保证用户的安全用气。放散阀主要实现三个作用(1)超压泄放(超压放散);(2)管路吹扫置换泄放(吹扫放散);(3)管路内泄漏泄放(泄漏放散)。泄放出的气体均通过泄放管排到安全区域。

    1.对于超压放散

释图7-1

    (1)在燃气主管道上,按照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锅炉房设计规范都要设置放散.但这种放散是安全作用的放散。在燃气主管道上,燃气调压站出口管路上必须设置自动安全放散阀。因为燃烧器配套的安全切断阀及二级调压阀一般均为低压阀,需要保护,如果超压导致安全阀及二级调压阀失灵,则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另外在运行中,如果燃气调压站超压,就会导致燃烧器的运行不稳定,甚至出现不安全事故。因此,自动放散阀对管路和设备其有高压自动保护的功能。当压力高于设定值时,放散阀自动开启,气体泄放到放散管排出泄压当压力低于设定值时,放散阀关闭。

    (2)在进燃烧器前的各分支管路上,由于TSG ZB00l-200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第十已规定燃烧器主燃气控制阀系统上游至少设置一只压力控制装置,且该压力控制装置联锁主燃气控制阀。该要求实现了对设备(燃烧器)的超压保护(支管管路超压由主管超压泄放保护系统进行保护),因此没有必要在支管路上再增加一层起安全作用的具有联锁功能的放散保护。

    2.对于吹扫放散和泄漏放散

    吹扫放散目的是在检修或点火前,将管道内的空气/燃气混合物吹扫干净。

    一般在管通的盲端设置放散管,在放散管根部设置手动切断阀,用于在吹扫过程中,实现放散管的关闭和打开。但对于吹扫放散,目前只在技术手册上有这种做法,尚未见各种规范和标准的强制要求,实际情况也表明,一些中小功率燃烧器的燃气管道上也未设置吹扫放散,因此此处也不做要求。

    泄漏放散是为了预防管道内泄漏,保护下游设备而采取的措施。一般在被保护设备安全切断阀上游管段设置自动放散阀,自动放散阀与安全切断阀形成互锁方式使用。由于TSG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已规定额定输出热功率大于1200kW的燃烧器,主燃气控制阀系统设置阀门检漏装置,因此此处不再对阀门泄漏做强制泄漏放散要求。但如果燃气控制阀系统带有泄漏放散的,其放散管有要求,即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第二十“带放散装里的燃气控制阀系统,放散管的直径应当不小于上游主燃气控制阀有效孔径的25%。”以及第四十一条“燃气控制阀系统带放散阀的,其排空管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且高于建筑物2m。”

    在投产、停炉、检修时要对管道进行试压、吹扫、气体置换等作业。进行此类作业,是对自动放散阀上游法兰进行盲板封堵后,通过旁通手动阀开启进行作业气体的放散。此时为防止管路终瑞设备损坏,均在支管路手动切断阀上游法兰处进行盲板封堵。支管手动切断阀

下游不参与主管路的试压、吹扫和气体置换。

    综上所述:只对锅炉房燃气主管要求设置具有联锁功能放散阀组。支管路如果具备调压功能,从安全可靠性出发,建议也应配置具有联锁功能的放散阀组。本条款也适用于具有燃气系统的使用燃气点火的锅炉。

    (5)燃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等气体燃料的锅炉,燃气系统要装设一氧化碳等气体在线监测装置,燃气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安全的有关规定。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针对燃用高炉煤气、焦炉谋气等气体燃料的锅炉的燃气系统,本条款明确规定对其要安装一氧化碳等气体在线监测装置和燃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安全的规定。一氧化碳等有害可燃气体的泄漏不仅会造成火灾隐患,还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国内钢铁企业的锅炉经常燃用高炉煤气,由于高炉煤气中含有大量的一氧化碳,管路的泄漏会引起人员的中毒死亡。在炉前支管路系统、炉前总管路系统及危险点处安装一氧化碳在线监测装置是必要的。

    (6)煤粉锅炉应当采用性能可靠、节能高效的点火装置,点火装置应当具有与煤种相适应的点火能量;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煤粉锅炉点火装置的要求。由于我国石油资源相对贫乏和国际石油价格上涨,节约燃煤锅炉点火、稳燃用油对降低运行成本十分重要。近年来等离子点火装置、微油点火装置等节油燃烧技术已很成熟,并广泛应用于大型火电机组锅炉,取得了良好的节能效果。该项技术的应用,符合国家的能源。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锅炉与点火设备的配合,防止燃烧器的结焦、烧损、控制好锅炉的升负荷速率、加强锅炉尾部受热面的吹灰、注意再热器的保护等。对于不采用上述节油点火装置的锅炉,也应使点火装置具有适当的调节功能。煤粉锅炉的点火设备应具有足够的容量,防止由于点火输入能量小,不足以维持正常着火的情况下继续投入燃料,引起爆燃。

    (7)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炉前进料口处应当有严格密封措施,循环流化床锅炉启动时宜选用适当的床料,防止炉床结焦。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炉前进料口处密封措施和启动床料的规定由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入炉点通常位于炉膛来压较高的部位,为防止烟气反窜烧毁给煤机,需在每段给煤机的入口处引入风压高于给煤点床压的二次风(或一次风),对给煤系统加以密封。

当循环流化床锅炉用床砂启动时,若Na2O和K2 O过多(国外提供的数据用床莎启动时,床砂中Na2O含量应小于2%,K2 O含量应小于3%。用原床料启动时碳含量应小于2%),因其熔点较低,易造成床料结块,甚至结焦。当用原床料启动时,碳含量大也易造成床面结焦。

    循环流化床(CFB)锅炉具有高脱硫效率、低NOx排放、高碳燃尽率、燃料停留时间长、强烈的颗粒返混、均匀的床温、燃料适应性广等优点,被公认为是一种具有发展前景的洁净谋燃烧技术。随着CFB锅炉燃烧技术的不断发展,CFB锅炉容量也在快速增

大,大型化高参数已成为CFB锅炉发展的主要方向。目前国外已完成600MW级及800 M W级的超临界大型CFB锅炉设计,300MW CFB锅炉已进入商业化阶段。循环流化床锅炉一般由循环流化床燃烧室、高(中)温分离器、固体物料循环系统、给料系统、尾部受热面等组成。

    7. 3制粉系统

    (1)煤粉管道中风粉混合物的实际流速,在锅炉任何负荷下均不低于煤粉在管道中沉积的最小流速;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煤粉管道中风粉混合物流速的限定。为了避免在煤粉管道中,发生煤粉沉积而引起煤粉爆燃,按照电力行业的规定,原则上,直吹式制粉系统从磨煤机分离器出口至煤粉燃烧器的管道中,风粉混合物流速应不低于18m/s。煤粉管道中风粉混合物的流速可通过冷态调整来确认。

    (2)制粉系统同一台磨煤机出口各煤粉管道间应当其有良好的风粉分配特性,各燃烧器(或者送粉管)之间的偏差不宜过大;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煤粉管道间应当具有良好的风粉分配特性的原则要求。良好的风粉分配特性是锅炉高效、清洁燃烧的必要条件,也是锅炉安全运行的保证。良好的风粉分配特性可以使锅炉沿宽度方向温度场分布均匀,避免产生热力偏差。

    根据电力行业的要求,各燃烧器(或者送粉管)之间的偏差不宜大于下列要求:

    ①风量偏差不大于5%;

    ②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粉量偏差不大于70%,贮仓式制粉系统的粉量偏差不大于5%。

    (3)煤粉锅炉制粉系统应当执行DL/T5203《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等相应规程、标准中防止制粉系统爆炸的有关规定。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防止制粉系统爆炸的规定。我国电力行业长期以来在防止制粉系统爆炸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在DL/T435-2004《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和DL/T5203-2005《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枝术规程》中对防爆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应严格执行。

7.4汽水系统

(1)锅炉的给水系统应当保证对锅炉可靠供水,给水系统的布置、给水设备的容量和台数按照设计规范确定;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81条。

    《蒸规》第181条锅炉的给水系统,应保证安全可靠地供水。

    锅炉房应有备用给水设备。给水系统的布置和备用给水设备的台数和容量由锅炉房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确定。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给水系统的安全要求。本条款是对《蒸规》第181条的修改,删除了“锅炉房应有备用给水设备”规定,将“给水系统的布置和备用给水设备的台数和容量,由锅炉房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确定。”改为“给水系统的布置、给水设备的容量和台数按照设计规范确定”。

    锅炉的给水系统,应保证可靠地向锅炉供水。给水系统包括水源(软水箱)、给水泵(包括备用给水泵)、给水管和有关阀门。给水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状态,才能保证锅炉运行时连续不断向锅炉供水。

    锅炉给水泵的数量和容量的规定。给水泵的总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110%。给水量应包括锅炉蒸发量和排污量。是否需要备用给水泵以及其数量和形式,可按照锅炉房设计规范确定。

(2)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蒸汽锅炉应当装设自动给水调节装置,并且在锅炉操作人员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控制给水的装置;

●条款说明:保留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77条(略)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应当装设自动给水调节装置的规定。保留《蒸规》第177条规定,将“司炉工人”修改为“锅炉操作人员”。锅炉运行中要不断向锅炉内进水。由于锅炉负荷的变化,向锅炉内的进水量不是均衡的。锅筒内水位变化、蒸汽流量等信号驱使自动给水调节器动作,加大或减小向锅炉内进水。给水调节系统分为单冲量、双冲量和三冲量三种形式。单冲量调节器仅是根据水位一个信号而改变调节阀的开度;双冲量调节器是根据水位信号和蒸汽流量信号改变调节阀的开度,双冲量调节器的调节效果和准确性要优于单冲量调节器;三冲量调节器是根据水位信号、蒸汽流量信号和给水流量信号改变调节阀的开度。锅炉进水量的调节,除自动给水调节器外,还应在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控制的给水装置,一旦自动给水调节器发生故障,能够及时对锅炉进水。

    对于根据额定蒸发量的大小来要求装自动给水调节器,自1987年版规程规定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锅炉应装自动给水调节器以来,证明是可行的,有利于锅炉保持正常水位,防止发生缺水造成事故。

    (3)工作压力不同的锅炉应当分别有的蒸汽管道和给水管道;如果采用同根蒸汽母管时,较高压力的蒸汽管道上应当有自动减压装置,较低压力的蒸汽管道应当有防正超压的止回阀;给水压力差不超过其中最高工作压力的20%时,可以由总给水系统向锅炉给水;

●条款说明:保留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80条(略)。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工作压力不同的锅炉配置相应蒸汽管和给水管的安全要求。工作压力不同的锅炉,应有各自的蒸汽管道和给水管道,以便锅炉运行相互不干扰。若采用蒸汽母管,在压力较高的蒸汽管道上应装有自动减压装置,以防止蒸汽母管超压,也避免影响压力较低的锅炉的正常运行。在工作压力较低的蒸汽管道侧应装防止超压装置,使母管中压力较高的蒸汽不能进入低压侧。

    对于采用给水总管时,压力差的要求不是太严格,不同压力的压力差只要不超过最高压力的20%,就可以直接由总给水管向锅炉给水。

(4)设置外置换热器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应当配置紧急补给水系统;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带有外置换热器的循环流化床锅炉(见释图7-2)而设置紧急补给水系统的规定。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及热回路内有大量的热物料,其蓄热量很大。当电厂失电时给水泵停运,锅炉给水中断,此时这些高温物料将放出蓄热传递给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等受热面。水冷壁中的存水继续蒸发,锅筒水位下降。对于有外置换热器的循环流化床锅炉,由于外置换热器中的过热器和再热器被物料淹没,其传热量很大,因此更为危险。为保证有足够的蒸汽冷却和维持正常的锅筒水位,对带有外置换热器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应设置紧急补给水系统用柴油泵补水。见释图7-3

释图7-2带有外置式换热器的循环流化床锅炉示意图

释图7-3紧急补水系统

    (5)给水泵出口应当设置止回阀和切断阀,给水止回阀应当装设在给水泵和给水切晰阀之间,并与给水切断阀紧接相连。单元机组省煤器进口可不装切断阀和止回阀,母管制给水系统,每台锅炉省煤器进口都应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铸铁省煤器的出口也应当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75、176条。

    《蒸规》第175条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给水管上应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

对于单元式机组,锅炉的给水管上可不装给水止回阀。可分式省煤器的入口处和通向锅筒(锅壳)的给水管上都应分别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

    《蒸规》第176条给水切断阀应装在锅筒(锅壳)(或省煤器入口集箱)和给水止回阀之间,并与给水止回阀紧接相连。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给水管上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及其相互位置的规定。本条款对《蒸规》第176条、第175条规定进行合并修改,新规程规定“单元机组省煤器入口可不装切断阀和止回阀”,是因为单元式机组锅炉的给水泵的出口处均装有止回阀和切断阀。

    “给水切断阀应装在锅筒(锅壳)(或省煤器入口集箱)和给水止回阀之间,”的思路,是在80年版规程以来的保留条款,其安装位置是按水的流动方向,切断阀在止回阀之后。

    给水管上装切断阀和止回阀,一方面可以切断或调节(切断阀有调节流量的作用)进入省煤器的给水,同时一旦给水泵发生故障可防止省煤器中的水倒流。

    (6)主汽阀应装在靠近锅筒(锅壳)或者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单元机组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设在汽机进口处;立式锅壳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的地方;多台锅炉并联运行时,锅炉与蒸汽母管连接的每根蒸汽管上,应当装设两个切断阀,切断阀门之间应当装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18mm,锅炉出口与第一个切断阀(主汽阀)间应当装设放汽管及相应的阀门;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73条。

    《蒸规》第173条主汽阀应装在靠近锅筒(锅壳)或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单元机组的锅炉,主汽阀可以装设在汽机入口处。立式锅壳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的地方。锅炉与蒸汽母管连接的每根蒸汽管上,应装设两个切断阀门,切断阀门之间应装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18mm。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主汽阀设置的规定以及对锅炉与蒸汽母管连接时的安全要求。本条款是对《蒸规》第173条规定修改。增加了“锅炉出口与第一个切断阀(主汽阀)间应当装设放汽管及相应的阀门”。

    主汽阀的位置主要是考虑操作方便,一般情况下是装在靠近锅筒或过热器集箱出口处。

    锅炉与蒸汽母管连接的每根蒸汽管上应装两个切断阀,这是对多台锅炉并联于同一根蒸汽母管的要求,保证严密切断锅炉与蒸汽母管的通路,同时又能防止运行锅炉对停用锅炉的影响。切断阀包括截止阔和闸阀。截止阀不仅有切断蒸汽通路的作用,还有调节蒸汽流量的作用。闸阀只有切断通路的作用,而无调节流量的作用。

    两个切断阀之间应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锅炉启动前打开疏水管上的阀门,放出两个阀门间的冷凝水,防止锅炉启动后发生水击现象。锅炉启动后,应将疏水管上的阀门关闭。

主汽阀前应当设置放汽管及相应的阀门是新增内容。多台锅炉并联运行时,在每台锅炉的主汽阀前应当设置放汽管及相应的截止阀。对母管制的电厂或用户,当一台锅炉停炉检修时,在关闭锅炉主汽门后应先开启放汽管的手动截止阀,确认未发现蒸汽流出后,方可启动检修程序,以防蒸汽泄漏伤人。

    (7)A级高压及以上电站锅炉,未设置有可回收蒸汽的旁路系统时,应当装设远程控制向空排汽阀(或者动力驱动泄放阀);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74条。

    《蒸规》第174条额定蒸发最大于或等于2201/h的锅炉应装设遥控的向空排汽阀。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未设远程控制排汽阀或者动力驱动泄放阀的规定。本条款对《蒸规》第174条进行了修改,将“额定蒸发最大于或等于220t/h的锅炉”改为“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未设置有可回收蒸汽的旁路系统时”,将“应装设遥控的向空排汽阀”改为“应当装设远程控制向空排汽阀或者动力驱动泄放阀”。

    对于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20t/h的锅炉),基本上都是用于发电(配50MW或及其以上发电机组)。当由于某种原因汽轮机甩负荷时,如锅炉没有设置可回收蒸汽的旁路系统,锅炉不可能与汽轮机同步停炉,为了防止锅炉超压,必须及时采取向空排汽措施。由于锅炉锅筒(或过热器出口集箱)的位置较高,锅炉操作人员从操作室到锅筒上直接排汽时间来不及,因此要求在锅炉操作室内装设向空排汽阀或者动力驱动泄放阀的远程控制装置,以便在紧急情况时将锅炉内的蒸汽排出,防止锅炉超压。排汽阀的排放能力应不小于额定蒸发量的10%。

    (8)在锅筒(锅壳)、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等可能聚集空气的地方都应当装设排气阀。

●条款说明:保留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79条(略)。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有聚集空气处应装设排气阀的规定。本条款是对《蒸规》第179条规定的保留。在锅炉一些易于聚集空气的位置应设置排气阀,以便锅炉启动前顺利上水。

7.5锅炉水处理系统

    (1)锅炉水处理系统应当根据锅炉类型、参数、水汽质量要求进行设计。满足锅炉供水和水质调节的需要,工业锅炉水处理设计应当符合GB/T50109《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电站锅炉水处理设计应当符合DL/T5068《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相关规定;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配置水处理系统的要求。由于锅炉参数、类型不同,给水和锅水加药处理的方式也就不同,规程不便于一一列出给水和锅水加药处理的方式和加药种类,只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了规范水处理系统设计,分别规定了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水处理设计执行标准。

    (2)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应当根据锅炉类刑、参数和化学监督的要求配备在线化学仪表,连续监控水汽质量;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应配备连续监控水汽质量的规定。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对A级高压及以上发电锅炉,配备在线化学仪表,连续监控水汽质量。

同时有条件的还可配置微机监控,以确保安全稳定的生产。

    (3)水处理设备制造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水处理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调试,出水质量及设备出力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水处理设备制造质量的原则规定。为了控制水处理设备的制造质量,水处理设备制造质量应该符合JB/T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GB 18300《自动控制钠离子交换器技术条件》、GB/T19249《反渗透水处理设备》、HG/T 3134《流动床钠离子交换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JB 10325《锅炉除氧器技术条件》、DL/T 543《电厂用水处理设备质量验收导则》的规定。

    7.6管道阀门和烟风挡饭

    (1)几台锅炉共用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当装设有可靠限位装置的烟道挡板;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71条。

    《蒸规》第171条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几台锅炉共用总烟道的要求。本条款是对《蒸规》第171条规定的修改,将“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改为“装设有可靠限位装置的烟道挡板”;删除了原条款“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的要求,这样修改,保留了原意,文字更简练。

    本条款是自1980年版规程以来一直保留的内容。主要是根据1979年大港电厂炉膛爆炸事故教训提出来的。此台锅炉烟道内的挡板既无操作装置,也无固定装置。运行中,烟道有一定程度的振动,加上烟气流动时对挡板产生一个关闭的力矩,造成挡板关闭。大港电厂炉膛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烟道内的挡板在锅炉运行时自行关闭导致炉膛内压力升高,燃烧恶化,引起熄火,发生炉膛爆炸。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支烟道内装设有可靠限位装置的烟道挡板,防止运行锅炉的烟气串入到停用锅炉的炉膛或烟道内,以保证停运锅炉支烟道内的挡板处于关闭状态,运行锅炉的烟道挡板处于全开启的位置。

(2)锅炉管道阀门和风烟系统挡板均应当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当有开度指示;

    (3)阀门、挡板的操作机构均应当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条款说明:保留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72条(略)。

●条款解释7. 6(2)、(3)条款是对锅炉管道阀门和烟气挡板标识的规定。规程规定锅炉管道上的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有明显标志,有利于操作人员正确判断调节阀门的状态,避免将阀门的关闭状态误认为开启状志,防止误操作造成不良后果。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目的是便于操作。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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