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国建筑气候区划规定,山东省属ⅡA寒冷地区。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中5.1.1和5.1.2条规定: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2002年版)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 建筑气候区划 | Ⅰ、Ⅱ、Ⅲ、VII气候区 | Ⅳ气候区 | Ⅴ、Ⅵ 气候区 | ||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
| 日照标准日 | 大寒日 | 冬至日 | |||
| 日照时数(h) | ≥2 | ≥3 | ≥1 | ||
| 有效日照时间带(h) | 8~16 | 9~15 | |||
|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 底层窗台面 | ||||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项目名称:莱芜市汶河大道3号地块,北沿街11、12、24号
1、北沿街11、12、24号北临西秀大街,西秀大街北侧现有建筑物如果为沿街商业建筑不考虑日照分析。
2、北沿街11、12、24号根据现有规划平面,最近两栋建筑间距25.44米,
西秀大街北侧现有建筑物一层为商业不进行日照分析,如果为住宅则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二层为商业也不进行日照分析,如果为住宅只要一层层高达到三米以上则满足国家规定的住宅日照标准。
3、所计算高度为图纸上所标注的高度。
莱芜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2012年2月29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