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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2025-09-30 23:21:38 责编:小OO
文档
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保障小学生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

1、 学校因违反《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超出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  

2、控辍保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组织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师生知晓率未达到要求的;

(2)对、教育局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不到位的;

(3)“两基”档案管理不够规范,执行定期自查、汇报制度不及时的;

(4)未积极实施控辍保学措施,劝返辍学生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

(5)驱赶或变相驱赶学困生导致学生辍学的;

(6)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

(7)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或劝退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

(8)在控辍保学工作检查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

(9)上报控辍报表、材料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造成影响的;

(10)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控辍保学行为。

3、凡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纪律处分。 

4、在控辍保学工作方面存在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又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5、 凡被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6、在控辍保学工作中,有重大违法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金桥管理区中心小学

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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