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
2025-09-30 23:15:05 责编:小OO
文档
【法规标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复[2001]88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1.03.29  【实施日期】2001.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保险业务  【唯一标志】39482  

 

【全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2001]88号 2001年3月29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成都保监办:

  你办《关于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价格认证中心对交通事故的定损费用及定损结论不作为保险理赔依据的请示》(成保监发[2001]16号)收悉。你办的处理方式和有关意见建议,我们基本同意。现将有关意见批复并重申如下:

  一、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的管理是一种行政行为,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赔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管理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职责包括: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因此,对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损害赔偿,交通管理部门只有调解的职责,而没有裁决的权力。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三、被保险人(保险车辆的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它相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同时,保险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也不是交通事故处理这一行律关系的当事人,因此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裁决(包括对保险的事故车辆的损失认定)对保险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四、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双方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即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或者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依法确定。除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委托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定损或者其定损结论得到裁判机关的采信,否则该定损结论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

  五、保险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不正当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行为尤其应当注意避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构成妨碍或侵害。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