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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民主自治建设情况调研
2025-09-30 23:15:0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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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民主自治建设情况调研

居委会民主自治是指居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自己的事务管理行使一定权利,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一种民主形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在贵州省大力实施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大背景下,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居民群众民主意识的提升对城市居委会开展民主自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居委会自治功能的有效发挥,推进居委会民主建设,逸景社区服务中心对进行城市基层管理改革前后的居委会自治情况进行了调研并进行了深入分析,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未进行城市基层管理改革前的居委会基本情况

近年来,城市居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居委会组织法》,努力完善居民群众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重要内容的实践活动,在民主自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居委会行政化倾向严重、工作任务繁重,自治功能尚未到位。通过调查发现,居委会的功能突出在办理行政事务上,事实上已经成为“的腿”,大部分时间花在协助部门做好治安、公共卫生、优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和青少年教育等各方面的工作上,甚至还纳入部门考核,任务繁重,不堪重负,在自我服务中做得极少甚至是空白,对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方面只是形式多,内涵少,更谈不上民主决策与管理,严重影响了居委会自治功能的发挥。

(二)居委会资源短缺,工作人员待遇低,年龄结构不合理。居委会的远转需要相应的物质资源支持。长期以来,居委会财政完全依赖投入。拨给的经费基本上用于居委会日常开支,居民自治活动经费得不到有效供给,向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又较低,易产生“拿的钱,为办事”的观念。在调查中发现,与居委会工作人员居于同一层面的劳动、、矫正、治安协管员待遇较高,遇年节还有福利,而居委会工作人员每月收入只有600-1000元左右,无法保障正常的居家生活,直接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的成效性。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居委会岗位对人才缺乏吸引力,导致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年龄结构老化。有的退休人员把居委会作为赚取第二份收入的“增收岗位”,有的事处把居委会作为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救急岗位”,有的干部把居委会作为照顾各种关系户的“人情岗位”。直接造成工作效率不高,凝聚力不强,自治功能弱化。

  (三)居委会统筹能力不强,党建跟不上。曾经有人用“群龙治水”来形容居委会的工作,上面职能部门众多,下沉业务繁重,又缺乏协调性,有利的事大家争着管,无利的事相互推诿,效率可想而知。而居委会党支部凝聚力不强,活动方式单一,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方法,组织活动考虑党员实际需求不够,对辖区党员和居民缺乏吸引力,工作覆盖面不广,对两新组织党组织、流动党员管理乏力,党建资源不足,对区域内其他党组织缺乏影响力、带动力、辐射力,战斗力不强;共建机制不健全,与驻区单位党组织缺乏沟通和联系,主导作用发挥不充分,资源整合力度不够,统筹能力不强。

(四)居民参与意识较弱,自治组织发育不够成熟。居民的认同感,来源于居民对居委会事务的参与度,而现阶段有些居民认为居委会建设是的事,与己无关,习惯于有事找单位,有困难找,对居委会的认同感、归属感较弱,参与意识不强。自治组织发育不够成熟,比如在组织募捐能力方面吸引力不够,在提供物业等专业化服务方面不足,在志愿服务方面覆盖面不广,调动不起居民的参与热情,从而削弱了居民的自治能力,制约了自治能力的发展。

二、在进行城市基层管理改革后居委会自治能力的实践探索

逸景社区服务中心是根据城市基层管理改革后成立的新型社区,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由社区服务中心承接原居委会所担负的行政性事务,以促使居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治,自主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公益服务事业和志愿服务及纠纷调解等自治活动,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实行弹性工作制,不再按人头发放补贴,其收入来源于通过其工作开展所支付的服务费。服务中心所辖区域是新开发的楼盘,虽然不存在旧式居委会所存在的问题,但居民来自五湖四海,构成较为复杂,大家彼此间非常陌生,对所在生活区的认同度不高,向心力不强。在已入住的6000余位居民中,14岁——35岁的占14%左右,50岁以上的占40%左右,老年化倾向非常严重,就算有参与活动的热情,但精力也非常有限,在推行居委会自治方面有待进一步探索实践。 

(一) 必须理顺社区服务中心和居委会的关系,积极为居委会依法自治创造条件。《居委会组织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也就是说社区服务中心与居委会只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行政领导关系,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共驻共建、资源共享,从而形成自治建设合力。对进入居委会的工作任务要严格实行“准入制”,并且按照“人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做到责、权、利相一致。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从事居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及化解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等方面,更好地发挥其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

(二) 完善居委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居委会民主自治运行机制。虽然法律对居委会如何规范运作来达到民主自治目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我们要探索一些有效的做法,并用制度形式逐步固定下来,逐步建立起良好的民主自治运行机制。建立社情表达机制,规范居委会居民利益诉求工作方式方法,并对各类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或者邀请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定期到辖区进行接放,倾听居民诉求,解决问题,使居民自治形成规范、稳定和有效的工作机制。营造居民参与自治的环境,拓宽和保障居民民主参与的途径和渠道,鼓励居民参加居民代表大会或组建业主委员会、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等自治组织,增强居民的心理认同感,激发居民的主人翁意识。建立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关系网络。通过邻里间的信任、合作与互助,将自我利益与团结互助结合起来,为利益相关者合作治理提供良好的信任基础。比如开通居民网络论坛、定期举行民情恳谈会、听证会等,鼓励居民广泛参与,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三)大力培育自治组织,增强居民民主参与意识。社会力量,特别是民间自治组织是推行民主自治的重要力量。我们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大力推进民间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自治组织远转灵活、覆盖面广、群众信任度高和参与度高的优势,通过扩大民间自治组织领袖的影响力,吸引居民群众参到自治建设中来,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形成自治组织发展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格局。

(四)加强居委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为居委会民主自治提供组织保证。发展居委会民主自治,必须有队伍保障。一定要注重提高工作者的自治意识,要思想、大胆创新,强化民主自治的使命感。培养那些热心居委会事业、善于把握规律、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来带领居民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定期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居委会工作者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工作者要及时宣传、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 推行居委会直接选举,增强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感。从居委会自治的实践来看,民主自治的中心问题是要充分调动居民对自治事务的兴趣,让他们认识到自治是自己的事情,从而关注自治,对自治有积极性,这样才能最终搞好自治。调动居民积极性的最好方法就是真正由居民来实行自我管理,推行居委会直接选举,在此过程中,要规范选举程序,充分发扬民主,由居民自主选择信任的带头人,从而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真正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切实增强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感。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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