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结构的主体结构、地下钢结构、檩条及墙架等次要构件、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等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2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0.1.3 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10.1.4 安装的测量校正、高强度螺栓安装、负温度下施工及焊接工艺等,应在安装前进行工艺试验或评定,并应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或方案。
10.1.5 安装偏差的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进行。
10.1.6 安装时,必须控制屋面、楼面、平台等的施工荷载,施工荷载和冰雪荷载等严禁超过梁、桁架、楼面板、屋面板、平台铺板等的承载能力。
10.1.7 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柱底板和基础顶面的空隙进行细石混凝土、灌浆料等二次浇灌。
10.1.8 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梁其受拉翼缘、吊车桁架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桁架其受拉弦杆上不得焊接悬挂物和卡具等。
10.2基础和支承面
Ⅰ 主控项目
10.2.1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的规格及其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10.2.2 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和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表10.2.2 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 (mm)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
| 支承面 | 标高 | ±3.0 |
| 水平度 | l/1000 | |
| 地脚螺栓(锚栓) | 螺栓中心偏移 | 5.0 |
| 预留孔中心偏移 | 10.0 | |
10.2.3采用座浆垫板时,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现场实测。
表10.2.3 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 (mm)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 顶面标高 | 0 -3.0 |
| 水 平 度 | l/1000 |
| 位 置 | 20.0 |
检查数量:按基础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表10.2.4 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 (mm)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 底面标高 | 0 -5.0 |
| 杯口深度H | ±5.0 |
| 杯口垂直度 | H/100,且不应大于10.0 |
| 位 置 | 10.0 |
10.2.5 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偏差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地脚螺栓(锚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现场实测。
表10.2.5 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 (mm)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 螺栓(锚栓)露出长度 | +30.0 0 |
| 螺纹长度 | +30.0 0 |
Ⅰ 主控项目
10.3.1 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拉线、钢尺现场实测或观察。
10.3.2 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及0.3mm和0.8mm厚的塞尺现场实测。
10.3.3 钢屋(托)架、桁架、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吊线、拉线、经纬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表10.3.3 钢屋(托)架、桁架、梁及受压杆件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 (mm)
| 项目 | 允许偏差 | 图 例 | |
| 跨中的垂直度 | h/250,且不应大于15.0 | ||
| 侧向弯曲矢高ƒ | l≤30m | l/1000,且不应 大于10.0 | |
| 30m | l/1000,且不应 大于30.0 | ||
| l>60m | l/1000,且不应 大于50.0 | ||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表10.3.4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 (mm)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图 例 |
| 主体结构的整体 垂直度 | H/1000,且不应大于25.0 | |
| 主体结构的整体 平面弯曲 |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
10.3.5 钢柱等主要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6 当钢桁架(或梁)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桁架(或梁)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榀。
检验方法:用拉线和钢尺现场实测。
10.3.7 钢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柱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1。
10.3.8 钢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类似构件,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吊车梁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榀。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2。
10.3.9 檩条、墙架等次要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
录E中表E.0.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3。
10.3.10 钢平台、钢梯、栏杆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直梯》GB 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 4053.2、《固定式防护栏杆》GB 4053.3和《固定式钢平台》GB 4053.4的规定。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平台总数抽查10%,栏杆、钢梯按总长度各抽查10%,但钢平台不应少于1个,栏杆不应少于5m,钢梯不应少于1跑。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4。
10.3.11 现场焊缝组对间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表10.3.11 现场焊缝组对间隙的允许偏差 (mm)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 无垫板间隙 | +3.0 0 |
| 有垫板间隙 | +3.0 -2.0 |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