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无偿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出资兴建,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这种办园模式实行“管办分离”,即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活动、生活、户外活动场地等土地设施建设,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承办者投资主要用于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
这样,一方面通过免收租金,降低了举办者的办园成本,从而直接降低幼儿园收费,让社区的孩子以公办幼儿园的价格进入民办幼儿园;另一方面通过专业的办园机构来管理,保障了教育质量。
在国家“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中,学前教育方针变成了“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这一方针的转变,标志着主导学前教育的发展趋势,致力于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同时突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与普惠性。为践行这一方针,推进学前教育各项的落实和规划的实施,全国各省市都在进行着探索实践。
安徽省为了保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的实现,在《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出台了《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其中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办园模式进行了规定,如落实改革类的措施,主要是由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办园的“公建民营”模式改革的探索和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在管理上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办园模式的改革,并规定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探索“公建民营”办园模式改革。可通过租赁、合作、承办、委托等经营方式,使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幼儿园国有产权的性质不变,有关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由教育主管部门立档保存。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灵活、约束有效的运行机制。逐项登记幼儿园固定资产,确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公建民营模式改革的幼儿园须按照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保障其公益性和普惠性。
为进一步促进合肥市“公建民营”幼儿园办学模式的发展,2012年8月22日,市教育局印发了《合肥市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举办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规定公建民营模式办园的幼儿园都要成为普惠性幼儿园。
其他省市也在进行探索,如河南省就出台了《河南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明确了“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的管理办法及权责认定等。此外,湖北省、江西省、天津市、银川市等也有一些探索和实践。
这种办园模式,通过免收租金的方式达到降低举办者办园成本的目地,从而直接降低幼儿园收费,并通过这种模式的推广,期望解决当前幼儿“入园难”“入园贵”的社会问题。但这一理想状态的实现是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首先要有规范的支持,保证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运营模式,资金投入土地设施建设,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健全的监管,保证有力的、持续的监管,从而真正实现降低幼儿园收费及保证幼儿园教育质量的双重目标。其次,幼儿园自身不仅要保证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同时还应严格遵守相关部门规定的规章制度及收费标准,并实现各项收费透明化、合理化,杜绝一切的隐性收费,真正实现公建民营这一办园模式的公益性和普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