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红果镇打牛厂煤矿
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
编制单位:技术科
编制时间:2020年
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根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煤矿安全规程》(监管总局令第37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要求,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管理,实现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以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防突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一)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
(二)经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三)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煤矿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7~9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行测定。
(五)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3、为加强防突工作的计划管理,超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预防突出事故。
(一)突出矿井应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煤矿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煤矿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二)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和生产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突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三)防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同期的生产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由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审批、矿长审核,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四)根据季度计划安排,每月25日之前编制下月的防突措施计划,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矿长审批下发实施。
(五)根据采掘计划安排,结合区域预测结果,提前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编制和实施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安排。
(六)根据突出危险程度,将采区或工作面防突工作做出合理安排,确保抽、掘、采平衡,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出对生产的影响。
(七)石门(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
4、为加强瓦斯抽采管理,确保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
5、为加强防突工作的计划管理,超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预防突出事故。
(一)突出矿井应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煤矿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煤矿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二)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和生产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突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三)防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同期的生产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由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审批、矿长审核,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四)根据季度计划安排,每月25日之前编制下月的防突措施计划,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矿长审批下发实施。
(五)根据采掘计划安排,结合区域预测结果,提前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编制和实施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安排。
(六)根据突出危险程度,将采区或工作面防突工作做出合理安排,确保抽、掘、采平衡,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出对生产的影响。
6、为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87条“煤矿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
(一)煤矿必须对煤尘进行爆炸性鉴定工作,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生产煤矿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二)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86、18规定设置隔爆设施。
(三)隔爆水棚的设置应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的要求。
(四)隔爆设施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标明:地点、棚区长度、断面、棚距、水袋数、水量等参数。
(五)隔爆设施每周检查一次,要经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安装质量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规定。
(六)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沉积煤尘或者定期撒布岩粉;应当定期对主要巷道刷浆。
7、加强防突现场管理,确保防突措施现场落实。
(一)在施工防突预测(效检)钻孔时必须有防突工现场跟班。
(二)在实施石门揭煤远距离爆破时必须有救护队员(或兼职救护队员)现场跟班。
(三)在施工地质长(短)探钻孔时,必须有地质技术人员现场跟班。
(四)施工防突抽、排放钻孔必须有防突钻孔验收人员现场验收。
(五)现场跟班人员的职责:
1)防突工、防突钻孔验收人员及地质技术人员必须自始至终指导和监督检查各自负责钻工的打孔工作,按《防突措施》的要求确定钻孔位置、方位和数量,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钻屑量等有关参数,仔细观察收集打钻过程中的瓦斯变化、喷孔、顶钻、卡钻等情况,将收集的资料情况及时向煤矿总工程师汇报。在实施钻孔的整个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和认真分析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发现突出预兆时,要立即指挥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2)生产、通风、防突、安检现场跟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并督促施工作业现场的隐患整改,保障撤退路线畅通;现场督促作业人员按《作业规程》和《防突措施》进行作业,发现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停止作业,向调度室和有关领导汇报,待异常情况消除并得到领导的指令后恢复作业;发现危及安全的异常情况或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要立即指挥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3)救护队员现场跟班,主要负责指挥作业人员的撤离和救护等工作。
8、为使防突工作所需的资金、材料、物资和人员得到保障,确保防突措施的落实
(一)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设置防突机构和配齐防突工作人员,按要求进行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二)煤矿每月在安排资金、材料计划时,必须下达防突措施资金、材料计划。
(三)突出矿井应根据实际需要配齐防突所需的钻机和防突仪器仪表及装置。
(四)供应部门必须按防突工作计划和每月防突工作分析会的要求,对防突所需的设备.器材、材料和零配件及时保证供给。
(五)在安全费用中列支防突专项资金,资金由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
(六)防突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设计要求,按照防突所需设备、材料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严格使用。
(七)对私自挪用防突专项资金的个人或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