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基本规定
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她工程等4类。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与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
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与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各分
3 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3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3、-2。
表A、3、1-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表A、3、1-2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A、3、2 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参见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表A、4、2-2)中类似建筑物。
A、3、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规定进行。
A、3、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4 引水(渠道)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4、1 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4、1-1。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4、1-2。
表A、4、1-1 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表A、4、1-2 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A 、4、2 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 、4、2-1。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
A 、4、2-2。
表A 、4、2-1 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表A、4、2-2 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A、4、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规定进行。
A、4、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5 其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A、5、1 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及专用铁路等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A、5、2 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5、2。
表A、5、2 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A、5、3 房屋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规定进行。
1 表A、5、2表头的“分部工程”栏,指发电厂房、变电站、水闸等单位工程中包含的房屋建筑分部工程,需按表A、5、2评定外观质量,同时应在表中填写分部工程名称。
2 外观质量检查的内容多为定性判断项目,应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共同通过观察触摸(有时可辅以简单量测),经商讨后给予评价。
3 房屋建筑工程的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外观质量有具体检验要求。表A、5、2中质量评价标准如下:
1)好,指外观质量较优良;
2)一般,指基本符合要求;
3)差,指外观质量达不到要求,且存在明显缺陷者,被评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处理,在达到质量要求后再检查评定。
4 观感质量评定后,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应在表A、5、2表尾签字。
A、5、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应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下载本文